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ppt
知识点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狭义的理解:知识产权只有工业产权和版权,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理解:是指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工业产权、版权、专有技术等。,WIPO公约第2条8款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WT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1.版权及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后随着各国科学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法律部门。第一部专利法于1474年在威尼斯共和国诞生;第一部版权法1710年在英国诞生;第一部商标法1803年在法国诞生。由于各国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差异较大,不利于经济发展,从19世纪开始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公约。目前已经有30多个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大部分是由WIPO管理,也有的是ILO、UNESCO.,(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73年,当奥匈帝国政府邀请世界其他国家参加在维也纳举办的万国博览会时,许多国家的发明者考虑到对展览品没有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不乐意参展。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1878年,一些国家成立了负责起草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专门委员会。1883年,在巴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比利时、法国、巴西、萨尔瓦多、意大利等11国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生效。先后经过7次修改,目前共有173个缔约国,大部分执行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巴黎公约共30条,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是“最后条款”。(1)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公约第1条规定: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2)国民待遇原则。公约第2条规定: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例外是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送达地址、指定代理人等法律规定,(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期。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4)独立性原则,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5)专利的强制许可,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3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2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强制许可非独占,并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效力:受许可人无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权利救济: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6)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船只暂时或偶然地进入领水,该船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构成发明人的主题时,只要使用这些器械是专为该船的需要。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飞机或车辆暂时或偶然进入领城,该飞机或车辆的构造、操纵或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构成专利权所有者的专利发明主题时。,(7)商标的使用,第6条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的国内法决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合理期限,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8)驰名商标,第6条2款规定,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9)商标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10)商标保护,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联盟其他国家应在原属国注册一样接受申请并给予保护。不授予商标的情况:侵犯了第三人的既得权;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或完全由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的商标。,(11)厂商名称,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联盟国家受到保护,并且无须申请或注册,不论是否是商标的一部分。,(12)虚假标示,公约第9条规定:成员国对一切非法带有在该国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商号的商品应在其进入该国时予以扣押。在发生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的国家或该商品已输入进去的国家,得同样执行扣押。扣押应按各国国内法规定,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执行。主管机关对于过境商品不一定予以扣押。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可以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允许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采取行动和补救办法。,(13)不正当竞争,公约第10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制止不正当竞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别禁止下列情况: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14)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公约第11条规定,成员国应对在任一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这项临时保护不得延展优先权的期限。如以后援用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规定其期限应从该商品参加展览会之日起算。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及其展出日期。,(15)其他规定,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全体成员组成的大会、部分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作为秘书处的国际局。,对巴黎公约的批评,只是理论上的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发明人很难与发达国家的发明水平竞争。优先权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不利,无论申请人的最初申请的发达国家是放弃或拒绝授予专利权,发展中国家必须给予专利权。独立性原则也存在问题,有些在发达国家失效的专利也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的进口垄断,强制许可有最短期限导致专利权人有至少4年的垄断权。,(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世纪初以后,欧美各国陆续制定了版权法。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扩大,一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多个国家被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已有双边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实行更广泛和更统一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法国著名作家V.雨果等发起成立的“国际文学艺术协会”为此进行了积极努力。1883年,国际文学艺术协会提出一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的草案。1884和1885年,由瑞士政府主持,在伯尔尼两次讨论了该项草案。1886年由法国、英国等10个国家正式签署,1887年生效。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影响,伯尔尼公约是世界是第一个版权方面的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版权公约。目前有164个成员,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成员国。成员国组成了“伯尔尼版权联盟”。,内容,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1、文学艺术作品范围,公约第2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2、公约的保护范围,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WTO中美知识产权案,美国在WTO起诉中国的此条规定违反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扩大解释了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范围,认为中国未引进的美国电影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表明,该条仅指内容非法(反动、淫秽、宣扬迷信等)的作品。同时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外国教科书和绝大多数电影都尚未获准在中国出版、传播,但都根据著作权法受到了保护。WTO专家组支持了中国的主张。,3、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是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作者是同盟国国民的,无论作品是否出版,都受到保护。非缔约国公民的惯常住所如果在一成员国内,也视为成员国国民。作者是非同盟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首次在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成员国和一个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4、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赋予的权利。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一成员国出版的,或首次出版同时发生在某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则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非成员国国民而在成员国中有惯常居所,也适用此原则。,5、独立性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中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例如,在英国,为个人娱乐目的而复印一份享有版权的作品,将构成侵权,在巴西同样的方式却被视为“合理使用”。那么,一本巴西作品如果在英国被复印了一份,英国必须依自己的版权保护法认定这种复印属于侵权,而不能依巴西版权法否认其为侵权。,6、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长期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长期居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但是,公约仍允许成员国保留“固定要求”,即虽不能以履行手续为获得版权的前提,但仍旧可以“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物上”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因为这项要求仅仅等于把某些类型的作品(如口头作品)排除在版权保护外,并没有要求任何的手续。自动保护原则并非对版权地域性特点的根本突破。,7、作者的精神权利,伯尔尼公约最初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直到1928年罗马修订本才规定了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著作权。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旨在激励作者创作热情,而最好方法便是对作者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不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伯尔尼公约签订后,才开始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大陆法系以“自然权利”为立法原则,强调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创作作品而享有的“自然权利”,法律统一保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8、作者的经济权利,翻译权复制与合理使用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电影权公演权,9、对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公约对保护期限是最低要求,成员国可以给予更长的期限。一般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电影作品是作者同意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果作品自完成后50年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为弥补巴黎公约在商标注册程序上的不足,一些成员国于1891年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化了国际注册手续。成员国申请在其所属国办理商标注册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法语)向WIPO国际局提出注册申请并缴纳费用,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获得商标保护。有56个成员国。,1、马德里协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程序方面的内容:(1)接受申请的机构。任何缔约国国民都可以通过所属国的注册当局向WIPO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便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2)对非成员国国民的国民待遇原则。非成员国国民在联盟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正当的营业所的,享有缔约国国民的同样待遇。(3)国际注册申请。必须使用规定的格式,并说明要求商标保护地商品或服务项目。(4)国际注册的效力。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权。(5)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在国际局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续展也是20年,续展还有6个月的宽限期。(6)国际注册的独立性。(7)国际保护的放弃。(8)所有人国家变更所引起的国际商标转让。,2、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共16条,在下列方面有重大修订。(1)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放宽。(2)国际注册的有效期缩短。从20年变为10年,并可自届满起续展10年。,(四)世界版权公约,产生背景:伯尔尼公约主要是西欧发达国家签订的,保护水平较高,发展中国家和苏联不愿加入,而美国和拉美国家1889年缔结了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保护版权以注册登记为条件。二战后,美国经济实力加强,也希望扩大作品受保护的范围以保证其市场。为统一两套体系的做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CO主持下,1952年在瑞士日内瓦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UCC,1955年生效,目前有62个成员,我国与1992年10月30日成为成员。美国于1989年接受了伯尔尼公约的巴黎修订本。UCC允许伯尔尼成员国之间仍适用较高的版权保护。随着WTO的成立和TRIPS的生效,UCC的作用有所削弱。,1、公约保护客体,第1条规定,各国应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与伯尔尼公约相比,保护的客体较少,目的是鼓励知识产权保护较低的国家加入。,2、国民待遇原则,第2条和第3条规定:1、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它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2、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缔约国中,享有该其它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3、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定居该国的任何人视为本国国民。4、缔约各国应有法律措施保护其它各缔约国国民尚未出版的作品,而不须履行手续。,3、允许实施非自动保护原则,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作为版权保护条件的,对于在该国境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经过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测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视为符合履行程序要求。公约为了吸引更多国家加入,没有将自动保护作为各缔约国的最低义务,而是允许各国对版权的保护设定程序条件。,4、保护期限,公约规定的保护期比伯尔尼公约短,即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任何缔约国对某一作品的保护期限,均不长于有关缔约国的法律对该作品的所属同类作品规定的保护期。,5、作者的经济权利,公约没有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对作者的经济权利的规定也比较简单,作者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产生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加快,使贸易与知识产权问题的关系日益密切,虽然存在上述许多知识产权协定,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没有很好解决争端解决,只能通过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解决;二是由于缔结时间较早,有些不适用当前科技的进步发展,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的保护;三是各条约的保护范围有限,各国国内法差异很大。因此GATT乌拉圭回合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作为谈判议题,并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1、国民待遇原则,第3(1)条规定,除非是巴黎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1971年版、罗马条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有关知识产权条约中所规定的例外,每一成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给予其国民的待遇。保护(protection)包括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维护和执行等事项,并在表演者、广播者和音像制作者方面实行国民待遇。“例外”是指上述国际条约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2、最惠国待遇原则,TRIPS特有的原则,也是高标准保护的体现。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国给予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概予全体其他成员的国民的。但下列例外:(a)自一般性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于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所派生;(b)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或罗马公约的规定所给予,此类规定允许所给予的待遇不属国民待遇性质而属在另一国中给予待遇的性质;,(c)关于本协定项下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d)WTO成立之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所派生,只要此类协定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与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相比,知识产权保护中这一义务的范围要小得多。”,3、保护公共利益原则,第8条以“原则”为题专门规定了公共利益原则,指出:各成员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规章的过程中,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及技术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性之部门的公共利益。成员可采取措施防止权利拥有者滥用知识产权。同时规定,各成员在采取上述各种措施时不得违反TRIPS的有关规定。,4、具体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1)版权。第9条规定,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21条的规定,但第6条之2款除外,仅就伯尔尼公约未予保护的对象作了规定。以源码和目的码表现的电脑程序都作为文字作品给予保护。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是其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供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构成智力创作也应予以保护。成员至少对电脑程序及电影作品应给予商业出租权。,保护期限是作品出版年底开始不少于50年,或如果该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经授权出版,则为自作品完成年底起50年。表演者在作品完成年底50年内,有权阻止以无线广播方式播出和向大众传播其现场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组织在20年内有权禁止未经授权的录制、复制录制品、以无线广播方式转播以及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2)商标权,TRIPS第15条到21条规定了商标权的保护,商标可以作为保护的客体,包括任何具有区别性或通过使用获得区别性的标记。各成员不得将未使用商标作为拒绝注册的条件,也不得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性质拒绝注册。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可以无限续展。只有至少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后方可注销注册。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服务标记。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是一切产品或服务。,(3)产地标志,TRIPS第22条至24条规定了产地标志的保护。产地标志是指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或其境内某地,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与该产地密切相关的标记。对产地标志的保护主要是禁止不正当地使用,包括表明非真实的原产地,或虽然标明的是真实产地名,实际上是想误导消费者相信商品原产于另一个同名的地区。,(4)工业设计,各成员应当保护工业设计,包括纺织品设计。成员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来保护,也可以规定给予保护的条件,即该外观设计必须是新的独立创作或原创的,对其中的技术功能不给予保护。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但是,协定允许成员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有限的例外。,(5)专利,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工艺发明,不论其处于何种技术领域,不得因其发明地点是国产还是进口而有所歧视。各成员还可以为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需要,拒绝授予某些发明以专利。协定规定的专利权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和用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如果一项专利是方法专利,被指控侵权的人必须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生产了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人被推定使用了相同的方法而侵权。各成员可以对专利权加以限制,包括强制许可,但这些限制不能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专利保护期至少为20年。,(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协定要求按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提供保护。对布图设计提供的保护包括进口、销售和分销布图设计和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拓扑图)。但是协定也允许对权利加以限制:在不知道所销售的物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时,不视为侵权。保护期为10年。,(7)未披露的信息,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即与通常所称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的条件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拥有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若一项信息构成未披露信息,则自然人、法人应尽可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商业行为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合法处于其控制下的该信息。,(8)限制性商业行为,TRIPS第二部分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及防止其滥用权利均纳入实体法部分。允许成员通过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措施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并列举了其中主要的几种:独占性技术回授、不允许对专利有效性提出疑问、强迫性一揽子许可等。若一成员确信另一成员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或有住所的人正在从事反竞争性许可实践,应进行协商,并提供与当事人所属成员进行协商的机会。,3、知识产权的实施,(1)一般义务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提供各种执行程序,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并避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和防止其滥用。知识产权的执行程序应是公平与公正的,并求简单迅速。对于案件的决定应是书面的和经过辩论的,应毫无延误地送达给有关各当事人,并提供听证的机会。当事人有获得司法审查的机会,但无义务对于刑事案件中宣判无罪的情形提供审查机会。,(2)民事和行政程序,公平与公正程序。禁令。损失的赔偿。被告的补偿。行政程序。,刑事程序,第61条规定,各成员应至少对于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假冒商标或侵犯版权的情形规定刑事程序和刑罚。所适用的刑事补救措施应足以构成威慑力,并与相应的罪行的处罚相一致。这些措施包括:监禁和(或)罚金;在有些情况下,可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和主要用于侵权产品的任何材料及设备。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各成员也可以规定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措施。,临时措施,如情况需要,特别是当任何延误都有可能对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证据存在被销毁的可能时,司法机关可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该措施的采取必须具备的要件:一是有切实的证据。原告应提供合理的、足以证实原告为权利人,且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侵害是危急的证据;二是有临时保证金。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原告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其他相等的保护。,协定对临时措施实施进行了限制:如果已采取了临时措施,应最迟在该措施执行后毫无迟延地通知受影响的各方。若案件程序未在合理期限内开始,应被告请求,做出临时措施决定的司法机关应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或31个公历日内决定停止或废除临时措施。若临时措施采取有误,则司法机关应责令原告向被告提供适当的补偿。如同前述民事程序一样,若临时措施决定由行政程序做出,此等程序应遵守上述规则。,边界措施特殊要求,对怀疑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海关有中止释放该产品进口的权力。第一,申请。权利人应向有关机构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进口产品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第二,保证。权利人应提供能够充分保护侵权人权利并防止有关机构滥用权力的保证金或类似保证;第三,措施。在收到权利人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有关机构做出决定,由海关中止释放进口产品;第四,期限。若申请人在收到中止通知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在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海关仍未接到该申请人已将本案诉诸于司法程序的通知,或未收到有关机构已采取延长临时措施的通知,应释放该进口产品。,案例,自1995年以来,荷兰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向中国申请并获得了剃须刀、剃须器10余项外观设计专利。这些产品在中国畅销的同时,出现了假冒行为。2001年8月,荷兰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将26家经销商告到省知识产权局。8月9日该省知识产权局、公安局联合行动对该地市场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的26家销售商的柜台、仓库进行了检查,查获各式涉嫌侵权产品821支并封存。1、专利权在外国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2、荷兰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其专利权在中国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是什么?3、26家经销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思考题,1、国际技术转让的途径?2、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3、国际许可协议的内容?4、巴黎公约的内容?5、伯尔尼公约的内容?6、TRIPS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