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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管理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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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管理4.ppt

    第 四 章著 作 权 管 理,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概念及法律特征1、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对其作品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2、法律特征主体、客体、内容具有广泛权利和对权利的限制具有多重性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社会义务的广泛性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多样性,二、著作权法1、概念: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TRIPS伯尔尼公约(1992年加入)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3年加入),3、著作权法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作品权利归属、作品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对人的效力:国籍原则: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自产生之日起,无论是否发表,也无论产生于境内境外,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地域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遵守国际条约原则: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时间效力:著作权法施行之日起未超过保护期限的,按该法保护,该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按之前的规定处理,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一、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二、作品的构成要件条件1、必须具有独创性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三、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案例2006年3月15日,原告上海极索信息服务公司女副总裁秦涛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原告秦涛诉称,原告在新浪网、和讯网和博客网开了博客,并且在博客中注明,未经本人许可不能转载,但她偶然发现,搜狐的女人频道用了自己一篇文章,名叫数博客风流人物还看女人,没过几天她又看到,自己的另一篇随感也被搜狐转载。秦涛认为,“我的著作权根本没有被尊重,在我的博客里,非常清楚地写了邮件地址,是非常容易打这个招呼的”,2006年3月15日,秦涛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去搜狐承担侵权责任,按照非法所得,赔偿10万元。,秦涛起诉后,搜狐删除了网页上秦涛的文章,并且寻求与秦涛和解。2006年5月12日,秦涛接受了搜狐提出的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案是国内首例博客侵权案。,案例朱王氏有一手剪纸绝活,其剪刀下的花鸟鱼虫、飞禽走兽无不活灵活现,十分传神。春节时,其亲戚赵某来访,从老太太所剪的窗花中挑了十数种精品带走。赵某和春蕾工艺美术制品厂合伙将带回的窗花制成模板,印制窗花出售,十分畅销。他后来又委托一家外贸公司将窗花制品出口,赚取了不少外汇。赵某的行为十分合法?,四、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练 习,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是()A、小说B、戏剧C、相声D、时事新闻,下列选项中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A、口述作品 B、工程设计图纸 C、工商银行转帐支票 D、计算机软件,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A、用C语言编写的计算机软件程序 B、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C、建筑施工图纸 D、法院的判决书,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原始主体继受主体,一、著作权人和作者(一)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作者以外的人。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作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二)作者即是创作作品的人1、作者的构成要件作者必须是参与实际创作作品的人2、法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据此,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定作者。3、作者身份的推定认定作者的身份通常情况下以署名为准。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无须其他证明。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相对人能提出相反证明的,署名人就有可能不是真实作者。,(三)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作者所在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人。,3.外国著作权人(1)任何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即在我国享有著作权。(2)外国人的作品虽未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但是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都能在我国受到保护。(3)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我国享有著作权。,二、著作权原始归属(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作者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对作者原则作了适当的补充,即投资原则和合意原则,(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什么是演绎作品 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演绎是一种创作方式,具体形式有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但不限于此。演绎作品主要有改编、译文、注释和评论、整理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及行使演绎创作所派生出来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得到作者的同意,其次,演绎创作时应当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要在演绎作品上标明原作品及作者,再次,演绎者的享有著作权仅限于演绎作品,而不延及原作品,因而演绎者不得妨碍原作者或其他人对原作品的利用。对第三人而言,使用演绎作品须获得演绎者和原作者双重许可。,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什么是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所谓合作是指直接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而不是其他性质的劳动,如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合作作品按照其内部关系又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前者是一种比较宽泛的合作作品,其中各位作者创作的部分可以辨认和分离出来。如声乐作品的词和曲。后者是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合作作品,各位作者的贡献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如绘画、雕塑。,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者行使著作权应以协商一致为基础,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合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各位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并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是单独行使著作权不得影响对合作作品整体的利用。,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什么是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常见的汇编作品如辞书、选集、期刊、杂志、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其作者享有,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4、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录像作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众多的创作者都为作品作出了贡献。在尊重这一事实的前提下需由法律确定谁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对各自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形式。认定职务作品时应考虑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二年。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列作品,即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什么是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作者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通常发生在工业实用艺术品设计、人物摄影、肖像制作、翻译、课题研究等领域。委托作品的特点是受他人支配,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不能完全自由地进行表达。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并不意味着作品的著作权的转移,作品原件所有人只取得原件物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除美术作品之外,对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财产权,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因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内容,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权利。由于利用作品通常可以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故称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该由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又称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它是基于著作权而产生的,但又是独立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对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表演、录音录像、广播播放节目所产生的权利,由此也对传播人带来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一)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图书、期刊等的出版人根据著作权人或法定授权享有的出版权。图书、文章作品内容部分的出版和发行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是著作权人委托出版者行使其权利,不属于邻接权的范围,但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部分受邻接权的保护,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特点,1、出版者的权利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对作者的作品文字适当修改、删节权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2、出版者的义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新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1、表演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这些权利表演者的人身权表演形象权播送权录制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表演者的身份权和形象权不受期限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表演者的义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案例1994年12月7日,由上海市演出公司、上海对外文化交流公司、浩岛集团有限公司等组织单位主办与承办,上海体育馆连续举行了5场张学友个人演唱会,张学友演唱了31首歌曲。1996年5月8日,中国音乐著作协会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作为单独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演唱会各组织单位,请求诸被告支付张学友在该演唱会上演唱的3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被告辩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行使相关歌曲的著作权,且被告为演唱会的组织单位,并非表演者,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应由演唱者张学友支付。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合同授权或国家规定有权行使涉案的30首歌曲的表演报酬权,判决五被告向原告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550635.38元及利息207810元。,(三)录音录像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影视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Eg:演唱会光碟录音录像制品必须是当事人独立完成的,翻录他人已有的录音录像制品不能产生法定权利,1、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录制者对其录制作品享有以下专有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录制者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行使以不损害著作权人、表演者权利为前提制作或使用录音录像制品时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如肖像权等。,案例2004年赵本山发现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的广告彩页上印有其照片,并有“随机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等文字,顾客购买该公司影碟机时,该公司随机赠送由广州某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制作和提供的赵本山小品精选光碟。赵本山起诉上述两公司,要去赔偿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影碟机上使用的并非赵本山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中的剧照,因此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驳回起诉。,赵本山上诉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定两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产品外包装和宣传页上使用与赵本山肖像有关的作品,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害,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件支持其有关精神名誉损害的请求,法院酌情判令两被告赔偿赵本山人民币7万元精神损失。,(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节目广电节目作为整体受邻接权的保护,至于涉及其中的录制品和影视作品等,则另外独立地受到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1、权利转播权:即转播其载有广电节目的信号的权利,并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这些权利复制权:复制上述音像制品的权利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还保护广播者的公开播映权,即赋予广播者权利,控制在营利性公共场所利用扩音、放大设备向公众播映其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中国广播者尚不享有此项权利,2、义务播放者在行使播放权时应尊重在节目中播放的录制品和影视作品的独立著作权或邻接权,不能损害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人、影视作品制作人的权利。,第五节 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私权,获得法律确认和保护,成为权利人依法可以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保护和自愿登记相结合的保护方式,1、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自愿登记制度尽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不以作品登记为前提,著作权的登记仍是较为可靠的确定著作权权属及创作完成日期的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共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二、著作权的保护期1、人身权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财产权自然人的作品:作者终身死后50年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影视作品和摄影作品: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作者身份一旦确定便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上述14的规定,三、著作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名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案例高考作文配图引出侵权案2007年1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吉林市漫画家何影诉教育部考试中心版权侵权一案。,何影称,2005年初,他创作出漫画摔了一跤,在讽刺与幽默报上发表,并获得“漫王杯”漫画比赛优秀奖。今年高考结束后,他发现2007年全国高考语文I卷命题作文摔了一跤的漫画,除文字内容和部分细节有所改动外,在漫画构思、结构等很多细节上与摔了一跤完全一样。他曾先后两次给教育部写信,对方均没有回应,因此将教育部诉至法院,要求教育部道歉,并支付稿酬和赔偿共1万元。教育部考试中心代理律师称,高考试卷上的漫画,在画面的思想表达上与原作不同,并未侵害到原告的著作权,按著作权法,高考作为国家一项选拔人才的制度,允许适度地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案例冲出亚马逊电视播出起纠纷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以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认定其播放该片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多处插播商业广告,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做出上述判决。,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2、法定许可制度法定使用是各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著作权法第23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转载或摘编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已经刊登过的作品,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且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录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且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法定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由于我国已加入这两个公约,因此也适用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第六节 著作权的利用,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及其合同(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确立其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口头、书面形式均可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被许可人获得一定期间和约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属于著作权人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许可使用的种类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1、出版合同2、表演合同3、录音录像合同4、播放合同5、展览合同,二、著作权的转让及其合同(一)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依当事人的意志全部或部分地转移。这种转移一般是永久性的,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二、著作权的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节 著作权登记手续,一、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1、范围著作权法所列作品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作品自愿登记的受理机关1、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及港、奥、台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品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三、作品自愿登记的申请人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四、需提交的文件1、作品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和创作者的身份证明、委托创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身份证明、合作创作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明、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作品照片两张7、录音、录像制品也适用上述规定,五、审查及公布1、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2、登记作品经核查后,由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4、作品登记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5、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缴纳查阅费,第八节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2、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3、计算机程序文档:是指用了描述程序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1、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2、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软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开发者共同享有委托开发软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受托人享有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组织享有: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结果主要使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1、软件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相同,2、限制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安装软件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害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改进其功能进行必要修改相似软件由于可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现有的软件相似,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也可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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