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制度.ppt
第七讲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贸易管理措施概述第二节 WTO国际贸易管理体制第三节我国的外贸法,第一节 国际贸易管理措施概述,国际贸易管理理念贸易管理措施,国际贸易管理理念,概念:贸易管理制度是各国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对贸易采取的限制、鼓励和救济措施,及国际社会所作出的协调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管理法是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的法律化.国际贸易理论可总分为两大类: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理论.国际贸易管理实践是两种理论政策博弈的结果.通常各国以自由贸易为追求目标,以贸易保护为基本政策.,国际贸易管理措施,一、关税措施二、非关税措施三、贸易救济措施,一、关税措施,概念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与其他税收不同,它是一国对外政策的手段。作用 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经济;国内经济调节;对外经济调节手段。如利用不当,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关税的种类,如果按征收关税的对象或商品的流向不同,可以把关税分为进口税、进口附加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以差别待遇为标准,可以把进口税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以征收方法、制定的独立性、目的划分。,WTO 与关税措施,约束和分阶段削减关税是GATT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相关规则有海关估价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规则,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进口货物的“国籍”或“区籍”。原产地规则就是指用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规则,对具体货物则根据原产地规则制定原产地标准。由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政府制定.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在最惠国待遇下普遍适用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则用于判定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属于享受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关税等优惠待遇,一般用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其他贸易优惠安排。一般要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严格得多,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概莫能外。,原产地规则的意义,原产地规则原本用于贸易统计,但随着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产生和发展而扩大使用,并演化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和国际规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规则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关税法案中,该法案规定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必须标明原产地。1947年世界关贸总协定认为各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国内立法来判定某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对具有原产地身份的产品实施最惠国待遇。1973年京都公约制定了关于原产地问题的非约束性一般原则,其附约提到了原产地认证问题,但对细节问题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在乌拉圭回合之前,欧共体制定了非优惠原产地原则,包括完全获得和最终实质性改变这两项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实践中各方围绕这些原则发生了许多贸易争端,促使乌拉圭回合达成原产地规则协定,并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达成了重要共识。尽管协定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达成了重要共识,但是目前各成员实施的原产地规则并不统一。根据中国国务院有关条例和中国海关总署令,中国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实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引用了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中的一般规则和完全获得规则,但仍然继续使用自己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为了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世贸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一直致力于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工作。目前,世贸组织各成员正就协调原产地规则进行谈判。,原产地的确定标准,各国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原产地判定有两大原则,即产品从一国或地区“完全获得”或者产品在一国或地区经过“实质性加工”。各国将“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一定比例的国内增值率、特定的加工工序或海关税号改变。,二、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名目繁多,内容复杂,但若从其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又不外乎是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商品进口的数量或金额,或者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限制出口,市场秩序协定等。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利用行政机制,对进口商品制订苛刻的条例和技术标准,从而间接限制进口,如外汇管制、海关估价制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和有关健康、卫生、安全、环境等过于苛刻繁杂的标准等。,1.进口配额制,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它是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大类:(1)绝对配额:全球配额 国别配额(2)关税配额,2.进口许可证制,指政府对进口货物的一种审批制度,即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常与进口配额结合使用。进口许可证的好处是:政府可以控制每一笔进口的数量、来源。分类:依与进口配额关系可分为:有定额和无定额两种;依进口商品许可程度上可分为:自动与强制许可。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强化使用纪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3、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一国以维护生产、消费安全以及人民健康为理由,制定一些苛刻繁杂的规定,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具有单边性、灵活性、隐蔽性。(1)技术标准、(2)认证制度、(3)检验检疫程序。WTO的规则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的比较,1.灵活性。一般说来,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具有相对稳定性。同时,关税税率的调整直接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各国海关不能随意提高。而非关税措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制定、改变或调整都来得迅速、简单,伸缩性大,在限制进口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2.有效性。,关税壁垒的实施旨在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它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当面对国际贸易中越来越普遍出现的商品倾销和出口补贴等鼓励出口措施时,关税就会显得作用乏力。同时,外国商品凭借生产成本的降低(如节省材料、提高生产效率、甚至降低利润等),也能冲破高关税的障碍而进入对方国家。而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比如用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出口。这种方法在限制进口方面更直接、更严厉,因而也更有效。,3.隐蔽性,通过关税壁垒限制进口,惟一途径就是提高关税税率,而关税税率必须在海关税则中公布,毫无隐蔽性可言。非关税壁垒则完全不同,其措施往往不公开。它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也可借用进口国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需做公开的规定。它还可以打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规定严格、繁杂、苛刻的技术标准或卫生检疫标准,以限制一些国家商品的进口。,4.歧视性,因为一国只有一部关税税则,因而关税壁垒像堤坝一样同等程度地限制了所有国家的进出口。而非关税壁垒可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相应制定,因而更具歧视性。比如,1989年欧共体宣布禁止进口含荷尔蒙的牛肉这一做法,就是针对美国作出的。又比如,法国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素的糖果,主要是针对英国糖果普遍使用红霉素染色作出的。由此可见,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成为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有其客观必然性。,非关税促进措施,1、出口信贷(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2、出口信贷担保3、出口补贴4、出口预备金,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政府保障措施根据 WTO 的相关协议,反倾销和反补贴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补救措施,保障措施是 WTO 允许的在没有遭受不公平贸易情况下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1、倾销与反倾销制度概述2、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3、我国的反倾销实践和反倾销条例,1、倾销与反倾销制度概述,经济学上的倾销和法律上的倾销反倾销是指当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口,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为消除或减轻这种影响而采取的救济措施。一般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制度最早产生于加拿大的海关法。而美国的反倾销法对国际社会影响最大。从GATT第6条到反倾销协定,2、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实体规则 倾销的确定 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的确定程序规则 申诉、调查、初裁及公告、终裁及公告、复议和司法审查。,3、我国的反倾销实践和反倾销条例,我国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条例 立法层次低;某些规定不明确,与国际惯例不符。,反补贴措施,1、补贴和反补贴2、反补贴协定的主要内容3、我国反补贴实践和反补贴条例,1、补贴和反补贴,反补贴措施指当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给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为消除或减轻这种影响而采取的救济措施。补贴:指一国境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对某一产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财政资助及利益。三个条件:提供了财政资助、境内政府机构提供、资助授予了某种利益。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专向性补贴,及给予特定企业或产业的,包括可诉补贴和禁止性补贴。,2、反补贴协定的主要内容,对补贴的规定: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不可诉补贴(非专向性的)对进口成员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实体和程序规则对反措施的规定,3、我国反补贴实践和反补贴条例,2004年10月4日,应加拿大魁北克省UniboardSurfaces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澳大利亚、比利时、中国、法国、德国、卢森堡和波兰的复合地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调查。2005年6月16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原产于中国和法国的复合地板在加拿大国内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根据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中国和法国的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和补贴率的计算,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对于涉案企业中可以根据正常价值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和补贴率的企业,按照倾销幅度和补贴率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于不能通过正常价值计算其倾销幅度的中国企业征收9.7%的反倾销税,法国企业征收7.0%的反倾销税。,政府保障措施,1、保障措施制度概况2、GATT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2、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美国的特保措施,1、保障措施制度概况,保障措施指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进口产品的激增,对本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为消除或减轻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源于美国1934年贸易协定法,后纳入GATT第19条,最终形成保障措施协定。曾主要为发达国家用于针对新兴工业国和日本。现已开始泛用。,2、GATT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实施条件:不能预见、进口数量的相对与 绝对增长、严重损害或威胁、因果关系调查、通知和磋商实施限度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非选择性原则贸易补偿和贸易报复,3、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美国的特保措施,保障措施条例中国是最大受害国,已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主要威胁。特保措施:特定对象、特定救济目的、特定启动条件、特定期限,贸易救济措施正在成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新手段,WTO 的各个协议与协定并没有办法杜绝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使得它们成为一些国家政府用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手段。即通过政府行为改变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结果,达到扩大本国企业利润、把别国企业的超额利润转变成本国的收入、促进本国出口、或者扶持本国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一个国家一旦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就能够达到提高国内相关产业市场份额和利润的目的,同时将对方国家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变为进口国的关税收入。如果一个国家将这些贸易救济手段与产业政策联系起来,将能够达到扶持重点产业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一、多边贸易管理的基本原则与例外二、WTO的功能和特点三、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多边贸易管理的基本原则与例外,(一)非歧视原则(二)透明度原则(三)关税减让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四)公平贸易原则,二、WTO的功能和特点,WTO是一个建立于复杂规则体系之上的多边贸易组织。“三位一体”的功能 条约群体 谈判场所 监管机构,特点:,1、明确了主体地位2、扩大了调整范围3、取消了“祖父条款”,强化了纪律4、建立“政策评审机制”,增加了透明度5、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保障执行6、更多地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7、重视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三、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近半个世纪的实践基础上发展创立的一种崭新制度,是成员方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准司法性的合法渠道,是WTO 的核心制度之一。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WTO工作的核心之一就是保证所有成员履行他们的义务和承诺,确保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有效、可靠的遏制、纠正违反规则行为和解决纠纷的机制。,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评价,提供了比以往任何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制度更加明确、独特的规则和程序,是一套相对独立而又自我完备、自我运转的司法机制。统一的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同时不乏灵活性。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是具有独立履行司法职能的全部权利的专门机构)。,规范化的外交解决方式与完善严密的法律解决方式并用,且更趋司法化。1、磋商。在WTO起诉须首先进行磋商。磋商可以根据各方的要求进行多次,形式也比较灵活。迄今一半以上的案件通过磋商得到了解决。2、专家组审议和裁决。磋商不能解决时,起诉方就可以要求WTO设立专家组审理,并按照严格的时间表进行,专家组通过审查各方的书面材料和开庭审理,一般在69个月内作出裁决,并由DSB通过(反向一致原则)。3、上诉机构评审。如果对专家组裁决不满,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上诉,WTO常设有专门的上诉机构审理,一般在23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4、执行。有关的裁决被DSB通过,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双方都应当遵照执行,否则会授权另一方采取交叉报复措施,以敦促最终执行。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一般至少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才能够完成。5、斡旋、调解、调停和仲裁(非必经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考虑,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和成就,从案件受理情况看,自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10月25日,共有317个案件起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从比例上看,这些案件中发达国家作为起诉方的案件约占60%,作为被诉方约占61%;发展中国家作为起诉方的案件约占40%,作为被诉方的约占39。这表明,发达国家是WTO争端解决的主要参与者,但发展中成员已经占有相当的地位。美国、欧盟是最经常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美国是80个案件的起诉方和84个案件的被诉方,欧盟是65个案件的起诉方和65个案件的被诉方;也就是说近40%的案件是由这两个成员提起的,但同时有近46%的案件是告这两个成员的。在发展中国家中,巴西、印度和阿根廷是最经常的使用者,相对之下,我国起诉和被诉的次数均是1次,数量还是比较少的。从执行情况来看,WTO案件的执行效率是非常高的,绝大多数案件中败诉方都执行了裁决,仅有极少数案件中(欧盟2个,巴西1个,美国1个,加拿大1个),由于不执行导致WTO授权实施报复。,上述统计,从多个侧面反映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从10年运作的情况来看,其对解决贸易纠纷、促进和发展WTO规则、维护全球贸易秩序稳定和WTO规则的严肃性、推动全球贸易进一步自由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注重规则,注重按照WTO规则办事,重心是法律程序和规则运用。因此,在WTO小国、弱国告赢大国、强国的例子有很多,如委内瑞拉起诉美国的“汽油标准案”。对此,WTO前总干事鲁杰罗赞誉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使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期限的规定执行的漏洞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维护,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利用,2002 年 3 月,美国政府借口外国产品的进口增长损害了国内产业,提出为期 3 年的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对进口的 10 类钢铁产品征收 8%至 30%的额外关税。各个钢材出口国的经济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采取对钢材的保护措施。对这一不合理的做法,中国等国家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对美国提出了磋商的要求,未果,进入专家小组程序。2003 年 7 月 11 日 WTO 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裁决美国对进口钢铁施加高关税为非法,报告明确指出,美国为保护其钢铁业而对来自有关国家的钢铁产品征收附加税的决定没有确凿和充分的理由。裁决公布,美国立即表示将继续上诉。美国贸易代表的发言人表示,特殊保障措施并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对进口产品征收特别关税已经见效,美国国内产业正在掀起规模空前的合并与结构调整以增强竞争力,他还提醒人们注意,美国征收的特别关税每年递减 20%,第一次减税已经实施。这就意味着,虽然美国败诉,但是其它国家依旧没有办法获得向美国出口钢材的正当权利,只有当上诉机构最终裁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 WTO 相关协议和规定,才有可能迫使美国放弃这些不合理的做法,或者寻求补偿。而当此案结束时候,很可能也是美国国内钢铁产业不大需要保护的时候了。,第三节 我国的外贸法,一、外贸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情况二、外贸法的主要内容,一、外贸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情况,外贸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宪法,制定于1994年7月,于2004年4月6日通过修改。,现行外贸法修订的背景,1外贸法的修订是适应中国外经贸发展的需要。自从1994年以来,中国外经贸获得了迅速的发展,2001年加入WTO,中国逐渐开始形成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促进与对外贸易救济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外经贸发展的需要。2新外贸法是中国履行加入WTO承诺的需要 根据中国加入WTO承诺要求,中国需要做到外贸制度的统一透明、三年内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等。,新外贸法的主要修改,意义:一是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树立了我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对外形象。二是为外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三是确立了新时期我国外贸改革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新外贸法共11章70个条款,与原外贸法相比,新增了三章内容和26个条款。其主要修订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对原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我国享受WTO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原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了修改。,(一)外贸经营者范围及外贸经营权进一步放开 1新外贸法规定个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 2新外贸法取消对外贸易审批制,实行登记制(二)新增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增强了政府服务的力度 新外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贸公共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上,新增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并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三)国营贸易管理和进出口自动许可证管理符合WTO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 1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2规定可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证管理。另外,新的外贸法充分援引WTO规则的例外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四)新外贸法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五)新外贸法增加对外贸易调查机制,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新增“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两章,(六)新外贸法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加规范对外贸易秩序。,二、外贸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宗旨、范围、管理主体、基本原则)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新外贸法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原外贸法相比,虽然新外贸法更为系统,可操作性有进步,但依然留有很多问题,一些新增的条款也只是对某一事项的原则规定,缺少具体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的规定。比如在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和例外、关税优惠、配额分配措施、最惠国义务豁免、关税同盟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都没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总之,新外贸法较原外贸法更为系统和更具有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及对外贸易利益,但同时对中国政府部门实施外贸法的行政能力以及协调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