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ppt
,1,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2,第三章 学 习 要 点,GATS的框架与基本内容;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发展与主要特点;CEPA的框架、内容与意义。,3,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一、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制度安排依据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决定国际服务贸易法协调跨国服务贸易关系并试图在全球范围多层次规范服务贸易行为的特质。GATS正是试图在全球范围协调服务贸易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其核心在于对输入、输出服务的自由化进程的规范、促进,保护与管理。,4,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一)协调跨国流动的服务贸易关系是国际制度安排的主要目标(二)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相关主体在开放承诺内开展服务交易行为是国际制度安排的基本内容,5,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二、相关服务贸易协议的兼容性与潜在冲突分析 GATS与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兼容性:GATS在其文本第5条中,以经济一体化名义规范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集团合作问题。就主要服务行业范围、实质上所有歧视的取消、不应提高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通知义务和定期报告以及无意中获得好处的第三国无义务提供补偿等问题做了规定。两者都认识到,紧密经济一体化合作对促进贸易增长和福利增加有好处。GATS与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存在潜在冲突:从GATS规定区域集团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看,GATS第5条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缺陷。从GATS对区域集团协议的审查机制看,GATS对区域集团协议的审查与约束乏力,这将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性贸易协定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规制,引起作为非成员国的第三国的强烈不满。,6,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对GATS与欧盟相关法律与实践比较的分析从服务的概念上看,GATS与欧盟法存在范围的分歧从自由化的手段上看,GATS与欧盟法有更大的分歧 从自由化和管制的平衡上看,服务领域中的贸易自由化和管制的平衡难度在增加,尤其是在国内管制措施的目标是非经济性(如文化政策)的情况下,7,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一、GATS的基本框架 完整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个部分构成: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应共同遵守的原则框架;关于具体服务部门的附录(包括航空运输、金融、海上运输和电信服务附录,以及关于自然人流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等附录);各成员承担服务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具体承诺表。,8,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一)GATS的原则与例外 GATS的最重要原则应数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等。这几项原则的效力范围和作用形式却各不相同。虽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对各成员均有同样的约束力,但这两项原则在多大程度上约束成员方,完全取决于该成员方的自愿。任何成员方均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提出或维持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各种限制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应当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或称一般纪律)透明度原则是GATS要求各成员普遍遵守的又一项一般义务,9,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二)GATS对成员方主权的限制与尊重 推进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是GATS所确立的总体目标,也是WTO成立后继续进行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目标。与逐步自由化的内涵相适应,GATS体制下的多边国际服务贸易合作赋予各成员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时,成员方也可在其承诺表中非歧视地对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某种限制。当然,即使是承诺表中所作出的妨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数量限制,成员方也可以立即或逐渐取消。这些富有弹性的决定权和选择权,可以看作是GATS对各成员主权的尊重的一种体现,也可以理解为GATS为适应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巨大差别而采取的弹性策略安排。,10,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对于成员方在作出承诺前已依国内法实施严格管制的服务部门,即使成员方根据GATS的要求作出市场准入承诺,也不需要就其已有的管制标准和管制强度作任何改变。只要这些管制是普遍适用的,而不是基于服务提供者国籍的不同而形成的歧视,成员方就可以继续实施其已有的对服务部门或项目的限制。GATS并不干涉各成员对其国内服务市场进行管理的权力,而是要求各成员在提供服务的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许可发放等程序方面的透明和公正,避免因程序的不透明、不公正或不合理对成员方已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11,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三)GATS的公共服务规则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行使职权提供的服务,即非基于商业基础提供的、且不存在其他服务提供者参与竞争的服务。为了维护各成员对其公共利益政策的推行和实现,GATS在界定“服务”的范围时,明确规定包括“除由政府行使职权提供的服务之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即把由政府行使职权提供的服务明确排除在GATS的规范范围之外 GATS并没有以条约义务的形式要求一国政府将其公共服务部门私有化或者必须允许其他服务提供者参与竞争。相反,各成员均可自由决定是否允许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公共服务部门参与竞争,即通过承诺表自由决定其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范围和程度。,12,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四)GATS的跨国直接投资规则尽管GATS中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的重要提供方式,但这并非强制性地要求各成员必须给予外国投资者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即使一成员作出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承诺,也仍可通过“限制性承诺”继续保留现有的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某些歧视或数量限制,如外资股权比例限制,或者附加某些准入条件,如转让服务技术、雇佣当地工人等,而不必给予完全的国民待遇。一国政府对服务业商业存在行使管理权力,并不因其为WTO成员而受到特别的羁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外国服务商业存在的准入和存在,完全取决于其自主作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及其相应的国内立法。,13,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五)发展中国家在GATS中的地位GATS在序言和正文中都明确表述了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倾斜,把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的参与能力和扩大它们的服务出口份额作为GATS的中心目标之一,试图通过多边的合作机制,敦促各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服务贸易的机会,包括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的提供能力和竞争力,改善其进入服务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的途径,给予其拥有特别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自由等,由此推进各成员服务贸易的均衡发展,使更多的成员有能力和有条件就服务贸易自由化作出更广泛的实质性承诺,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实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14,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二、GATS的基本原则评析 GATS最大的贡献,在于其确立了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必须共同遵守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承诺义务和自由化目标。其中,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合理保护原则等是GATS最主要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服务贸易的特点和定位,GATS既强调要求各成员普遍遵守的约束力,又留下富有弹性的必要例外余地。这种刻意设置并始终贯穿于GATS的制度安排,成为GATS得到各成员普遍接受的重要基础,并因在整个服务贸易多边规则中处于基石地位而格外引人注目。,15,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S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所适用的领域是“本协定所涉及的任何措施”。ATS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对象不仅包括服务,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GATS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扩展到服务的提供者是由服务贸易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GATS也是把任何其他国家,而不是把其他成员方作为参照对象。只要是某个成员方在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方面给了某个国家某种优惠待遇,不管这个国家是否为GATS的成员国,其他成员方都可以要求获得此项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的。不论成员方是否在某个服务部门实行对外开放,在采取有关的管理措施时,都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尽管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国的一般义务,但这一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与豁免。,16,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 GATS所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比较有限的。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不是一般性义务,而属特别承诺的义务;每个成员国只在其所承诺的范围内和条件下赋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GATS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更注重效果而不是形式 国民待遇原则是“市场准入”的保证。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各成员方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所承担的义务都属特别承诺的义务,都只适用于特别部门,并都基于一定的条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市场准入”条款规定的是进入市场的条件,而国民待遇原则是规定进入市场之后的地位问题。,17,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三)合理保护原则 GATS所确立的合理保护原则集中体现在第13条“一般例外”的规定之中。该条规定,只要采取的措施不是在国家之间制造任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者作为隐蔽的限制服务贸易的手段,那么,GATS不得被解释为阻止成员方采取下列措施的理由: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为保证不与协定相违背的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以防止欺诈行为、处理违约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保卫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GATS的其他一些条款也都体现了合理保护原则。例如,GATS的第10条和第12条都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条件下,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措施。,18,第三节 区域服务贸易规则,在现有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将服务贸易纳入其中的数目不多,按自由化程度之不同,大致区分为:已达成较完善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些协定大多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以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代表。将服务贸易自由化纳入协定范围之内,但几乎未能在实质上予以实施,这些协定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一体化协定,虽然大体上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但还没有通过采取放宽资本和劳动力流动这些实质性的手段来实施这一目标。,19,第三节 区域服务贸易规则,一、欧盟服务贸易规则罗马条约是欧共体的一级立法,为框架性协定。包括:有关服务的定义非歧视性原则 专业资格的相互承认 透明度原则 服务原产地规则 保障措施 补贴和政府援助 政府采购例外和保留 争端解决机制,20,第三节 区域服务贸易规则,二、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NAFTA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服务的范围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市场准入 透明度原则 许可及证书利益的拒绝 垄断性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政府采购 争端解决机制,21,第三节 区域服务贸易规则,三、亚太地区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一)亚太经合组织服务贸易规则大阪行动议程确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包括:综合性原则,APEC将采取所有能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措施;相一致原则,APEC采取的自由化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可比性原则,保证各成员国的自由化进程具有可比性;非歧视性原则,不仅仅在APEC成员国间削减贸易壁垒,有关自由化的成果也适用于APEC成员与非成员国的贸易、投资关系;透明度原则,要求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程序的透明度;禁止回退原则,每一成员须停止可能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升级的措施;弹性原则,各成员国同时启动自由化计划,但进度可依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合作原则,积极开展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经济技术合作。,22,第三节 区域服务贸易规则,(一)亚太经合组织服务贸易规则 马尼拉行动计划提出了各成员国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集体行动计划。该集体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各成员将逐步取消服务领域限制市场准入的措施,实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实现亚太地区开放性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为此,各成员须遵循如下指导原则:积极参与WTO服务贸易领域的相关谈判;适当扩大GATS中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并削减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的保留;进一步采取服务便利化措施。,23,第三节 区域服务贸易规则,(二)东南亚国家联盟服务贸易规则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签署于1995年12月15日。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在译文中声称东盟内部的经济合作将会为建立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规则提供保障,而服务贸易本身又会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同时重申了对GATS原则和规则的承诺,并强调应将区域内贸易自由化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24,第三节 区域服务贸易规则,(二)东南亚国家联盟服务贸易规则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由14个条款构成,主要条款规定如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合作领域”。第三条“自由化”。第四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五条“相互承认”第六条“利益的拒给”第七条“争端解决”,25,第三节 区域服务贸易规则,除了上述框架协定,第五届东盟领导人峰会还促使各成员在GATS基础上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做出更多的具体承诺,尤其是在航运、商业服务、建筑、金融、海运、电信和旅游等优先开放的服务部门。东盟正拟订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长期目标及相应的措施,以期在2020年完全实施区域内的服务贸易自由流动。,26,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一、CEPA的法律性质和架构(一)CEPA的法律性质 CEPA在内容和性质上属于自由贸易协定,旨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建立起自由贸易关系。尽管在称呼上,两地之间的这一安排并没有使用“自由贸易协定”的提法,而是采用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名称,但在内容和本质上,却是自由贸易协定。对将CEPA定位为国内的法律安排还是定位为国际性协定,CEPA所确立的两地间的经贸关系是国际关系还是国内关系,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27,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二)CEPA的架构 概括地说,CEPA的内容主要涉及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这三方面的措施。并制定六个附件对三方面分别作了相应的详细规定。货物贸易方面,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对273个税目的原产于香港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并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个税目以外的香港产品实行零关税。同时,双方协议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WTO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双方承诺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28,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二)CEPA的架构 服务贸易方面,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向香港开放管理咨询、会议展览等18个具体的服务贸易领域;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向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也由18个增加到26个;进入第三阶段,内地在一些服务领域更进一步加大开放措施。除开放领域之外,内地还对香港投资企业取消股权限制,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的限制。这些措施使香港服务提供者享有较其他WTO成员更优惠的待遇。,29,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二)CEPA的架构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CEPA的规定相比前两个方面更为原则性。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等领域加强合作,并在安排附件6中对所列领域的具体合作内容做了规定。,30,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二、CEPA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则CEPA中对内地与香港的服务贸易往来与合作做了五个方面的明确安排:1.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更加有利的安排。双方按照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对对方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逐步减少或取消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双方通过进一步的协商,共同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31,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二、CEPA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则 2.有关“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服务提供者”就是提供服务的人。按照CEPA附件5第二条规定,“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比较起来,CEPA的规定是较GATS为宽松的。3.有关金融合作的规定。双方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4.CEPA关于旅游合作的规定。5.涉及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32,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三、CEPA对两地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效应分析(一)CEPA对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的促进作用 主要从金融业、物流、专业服务三个方面来分析CEPA对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的促进作用,这三个部门也是目前香港服务业优势最为集中的行业。,33,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1金融业 以银行业为例。CEPA为香港银行进入内地提供的直接优惠政策: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从上不难看出,一方面,大幅降低了香港注册银行进军内地的资产要求,由200亿美元削至60亿美元,令本被拒之门外的中型银行得以进驻中国内地,中型银行成为CEPA下最大的得益者,同时也可能刺激更多小型银行并购。另一方面,在进入门槛降低的同时,扩大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也将为香港银行在内地发展提供先机。,34,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再看证券业。相比银行业,同是金融业的证券业在CEPA中的优惠较少。CEPA给予证券业的两项优惠,分别为容许港交所于北京设立办事处,以及允许香港证券行业从业员申请内地从业资格。CEPA对于保险业的惠及要谨慎很多。CEPA允许港中小型保险公司经战略合并组成集团,以达到中国入世承诺中的市场准入条件50亿美元资产要求。,35,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2专业服务 在专业服务方面,内地放宽了对法律、会计、审计、认证、医疗等专业服务领域的限制,为香港专业服务公司及专业人士提供新的发展机会。,36,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3物流业 物流行业可以说是香港服务业受CEPA优惠的最大得益者,在18个服务行业中,物流行业占据了5席,包括分销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和运输服务,这些条款相对于中国入世承诺在开放时间表、开放区域和进入资格上均有更加深入的优惠措施。,37,表3-1 CEPA、WTO与物流业相关行业条款比较,38,第四节 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二)CEPA给内地服务业发展带来机遇 金融合作方面:CEPA不仅加强了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而且有利于增强内地金融业的竞争力。提升内地专业服务水平。提高内地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水平,39,本 章 小 结,本章对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进行评述,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框架,同时对主要的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进行评析,并对我国大陆(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关系协定(CEPA)的框架、内容与意义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