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ppt
第四章 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一,二,三,四,五,六,中小企业的概念,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第一节 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一、中小企业的概念,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四章 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二,三,四,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2.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经济组织至少有1名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营企业的设立以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3.合伙企业的分类(按照承担责任的形式)(1)普通合伙制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之间要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必须实际缴付出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有从事合伙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2.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否则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改变合伙企业名称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人员,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四),入伙与退伙,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新入伙的合伙是退伙人对入伙钱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事件发生后,合伙企业执行人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2、退伙(1)含义: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2)种类: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发的事由未约定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损失的可以退伙,但应该在30日前,法定退伙:合伙人自然死亡或法律宣布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的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布破产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的资格丧失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退伙(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3)退伙的法律后果:不影响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存在退回合伙人财产份额,有债务赔偿的,扣减其赔款数额财产份额可以是货币或实物,具体由协议约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平台合伙人有书面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是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三)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第四章 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者。(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转让或继承拒绝摊牌权: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管理人的义务3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1)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可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4)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用工。对于采用虚假文件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领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营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在清算前或者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