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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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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着力推进文物事业繁荣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推动文物工作在加快建成区域性增长极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到2025年,形成具有特色、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市级文物保护专项立法全面推进,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县(市、区)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博物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文博管理机构不断完善;文物资源合理利用成效凸显。二、健全责任体系(-)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内文物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工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全面加强文物部门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大力引进专业人才,充实人员力量,为文物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保障,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三)加强部门工作协调。由市、县(市、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别成立各级文物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公安、司法、经信、科技、税务、物价、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涉及文物保护工作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落实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文物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落实对公益性文博单位税费减免、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等政策,形成文物保护齐抓共管格局。(四)落实“一处一策”制度。坚持县为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可行的原则,按照文物建筑重点防雷电水火、古墓葬重点防盗掘、古遗址重点防破坏等防护要求,逐处落实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制度,逐处夯实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县(市、区)、乡镇、村(社区)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逐处落实管护机构或专职管护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逐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三、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开展文物资源专项调查,摸清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健全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积极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全覆盖。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监管,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二)科学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一一明显陵的监测体系;加强京山苏家垄墓群、中共豫鄂边区委员会旧址,屈家岭遗址,钟祥文风塔,东宝龙王山遗址,沙洋纪山古墓群、城河遗址和马家垸遗址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推进屈家岭遗址、苏家垄墓群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古民居、文庙(书院)类古建筑、宗祠、戏楼(台)等。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并依法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招投标和预算编制规范。(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重点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界限的划定工作。(四)有效提升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全面开展馆藏珍贵文物健康性评测,统筹制订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文物,分类开展珍贵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建设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改善珍贵文物展示和保存环境。拓展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集工程,丰富藏品门类,构建各有侧重、协同发展的博物馆藏品体系。(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各地政府要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文物部门要与本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县级文物、民宗、公安、住建、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监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使用。(六)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和支持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发展壮大文物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努力实现志愿者素质提升和文物事业发展双赢。四、加强文物合理利用(一)增强优秀文化传播功能。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荆楚文化中的作用。坚持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依托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制定引导性政策,构建学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促进文教融合,完善博物馆的青少年教育功能。(二)提升文物保护经济社会效益。将文博创意产业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的支持和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建立国有文博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收益的分配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文物与旅游融合,依托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打造旅游景区,培育文物旅游品牌。(三)推动博物馆事业发展。国有博物馆要加强馆藏文物研究,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博物馆传播内容、形式和手段,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出一批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精品展览。鼓励各博物馆加强馆际交流,提高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推动文物“走出去”和市外文物“引进来”。五、深化文物保护执法和责任追究()加强文物执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县(市、区)文物部门要依法履行文物执法职能,市级文物部门要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执法权限,依法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群及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根据需要设立专门警务室,在文物犯罪突出的地方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二)强化文物执法督察。加强文物部门执法督察,构建“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文物执法体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二、三级风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事故和案件由市级文物部门负责督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三级以下风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由县级文物部门负责督办。建立文物违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约谈通报曝光机制,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市级文物部门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并予以通报。()严格责任追究。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职尽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六、完善保障机制(-)推进文物保护法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加快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二)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安全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工作需要逐年适当增长。市财政要加大对国家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博物馆的配套经费投入。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费投入力度,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领域,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文物旅游景区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营性收入,用于文物维修保护。博物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执行(场馆出租及经营活动除外)。(三)加强文物保护科技应用。加强郭店竹简及出土木漆器、纺织品的保护;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参与全省文物资源服务共享平台建设,实施“互联网+文物”展示利用、“互联网+文物安全监管”工程;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考古综合技术、文物保护装备、大遗址保护、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博物馆等方面的研发、转化和应用,全面提升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科技水平。(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配合国家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训等途径,培养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文博行业“智库”。依托省内国家级、省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实践基地,重点培养行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全面提升基层文博人员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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