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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优秀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推介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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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优秀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推介办法(试行).docx

    山东省优秀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推介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宣传推广优秀革命文物保护工程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践行"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规范开展我省优秀革命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优秀工程”)推介活动,促进革命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提升,充分发挥革命文物保护成果惠及社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秀工程推介活动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山东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承办。活动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推介活动的具体事务。第三条优秀工程推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优秀工程推介原则上每两年一届,数量不超过10个。第五条优秀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员,将作为典型案例、事迹和人物予以宣传推介。第二章推介条件第六条优秀工程推介范畴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列入山东省革命文物名录或其他具有重要革命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并验收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具体包含修缮工程、展示工程和环境整治工程。保养维护、临时抢险支护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及迁移(抬升)等项目,不在推介之列。第七条申报优秀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竣工验收文件日期在当届推介期限内,验收合格的项目。(二)坚持保护第一、守正创新,以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汇聚正能量为目标,所积累的做法经验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三)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程序依法合规,迄今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四)修缮完成后一年内应对外开放,后期展示对文物本体未造成破坏。第八条申报项目至少应符合在一个方面具有示范意义。(一)建筑类应结合党史和文献资料,明确革命历史时期的格局、性质和外观,战役战场遗址、烈土墓地等应结合必要的考古工作,明确遗址主要价值载体。优秀项目充分展示革命文物的历史价值。(二)项目实施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保护原则,注重保护题刻、标语和损伤痕迹。优秀项目充分保持革命文物真实性、完整性。(三)项目实施应充分考虑展示利用工作。展示利用项目坚持原状陈列为主,并履行意识形态审核程序。优秀项目充分展示革命时期的历史场景,再现历史原貌。(四)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施工科学有序,做法符合工艺规范要求,项目质量优良,项目档案规范齐全,项目中应用新技术。优秀项目充分展示保护理念、质量控制、创新保护方法等方面的优点。(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对革命文物进行合理运用。优秀项目充分体现革命文物在助力红色旅游、助推乡村振兴、惠及革命老区民生改善的贡献。第三章推介程序第九条由各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申报优秀项目,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可直接申报。每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第十条山东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对推荐的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推介条件的项目具备候选资格。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核,形成需进一步开展现场调研的项目。第十一条山东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专家对初步筛选后的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并撰写调研结论与推荐意见,形成终审项目名单。第十二条山东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终审专家组,对终审项目进行审议,推荐当届优秀工程推介名单。终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专家本人直接参与项目的,不得参加终审工作。第十三条优秀工程推介名单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受理书面意见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向社会正式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第十五条推介项目组织优秀工程经验交流,制作山东省优秀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成果汇编,并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两微一博"和相关媒体推介。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加活动资格;项目获得推介后,查实有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该项目的宣传推介。存在前述两种情形的,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获得优秀工程推介资格。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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