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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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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docx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以数字化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政务服务数字化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规范、数据赋能、泛在普惠、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政务服务数字化】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数字化是指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推动政务服务更加智能、便捷、高效的过程。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及其数字化有关工作,将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及时研究、解决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及其数字化有关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的管理职责,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与实施部门职责】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是政务服务及其数字化有关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级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及其数字化有关工作。第二章政务服务管理数字化第七条【数字化管理整体要求】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与数字技术应用深度融合,积极运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与统一身份认证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持续提升政务服务管理数字化水平。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上述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平台。第八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在政务服务工作中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适度、必要原则,根据政务服务办理需要采集和使用数据,及时将政务服务相关数据归集至省市一体化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中的数据采集和共享机制,推动数据采集和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鼓励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积极探索政务服务数据的互联互通与合理利用。第九条【政务服务事项数字化管理】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等基本内容,并且纳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进行同源管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动态更新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信息,并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广东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十条【政务服务事项进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含驻粤单位承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统一进驻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驻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对于纳入全国统一平台进行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数据同步工作。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省、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分别组织编制和调整省级、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省、市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推动实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基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并纳入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规范,以及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等工作。已经取消、停止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原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做好管理监督和效果评估工作。第十四条【容缺后补制度】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服务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审查材料齐全、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可以容缺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核;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结;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完善容缺后补机制,组织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第十五条【告知承诺制度】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12345便民热线机制与能力】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推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数字化改造工作,提升自然人、市场主体和非法人组织非紧急类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事项的受理与解答能力。第三章政务服务平台数字化第十七条【平台数字化整体要求】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推动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数字化,推进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的数字化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数字化转型,构建线上线下平台标准统一、机制健全的政务服务体系。第十八条【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由广东政务服务网、各级部门建设的政务服务平台、“粤系列”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自助终端,以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构成。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统一对外提供服务。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推动将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部署于各类适用设备。第十九条【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自助办理的各类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纳入清单并对终端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助做好设备部署和日常管理工作。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结合实际推动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第二十条【政务服务场所数字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居(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与数字技术应用深度融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慧化、数字化的服务体验。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便利化】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申报辅导等服务。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配套设施设备,鼓励为申请人提供预约、错时、延时和周末服务。建设无障碍环境,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办理政务服务提供便利。第四章政务服务办理数字化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渠道】政务服务线下服务场所和线上平台均能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等办理渠道,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不得限定,也不得在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线上办理后擅自取消线下办事窗口服务。申请人选择线下办理渠道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受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接收政务服务申请材料或者政务服务事项。(二)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按照委托接收申请材料并转交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开始计时。(三)涉及两个以上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明确一个实施部门统一受理,其他实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四)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是可以当场或者线上指导进行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或者线上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更正后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五)申请材料不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更正的材料及期限,适用容缺后补、承诺告知的政务服务事项除外;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告知内容补正更正材料并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电子或者书面凭证。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审核】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多个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联合办理的,应当推进通过集中办理、并行审核、数据共享、联审联办等方式提升审核效率。对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和法定办结时限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办事指南载明的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办理结果包括纸质证照的,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制作完毕。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对申请事项审核后不予通过的,应当作出不予通过的电子或者书面文书,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政务服务结果送达】政务服务实施部门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为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且提供现场领取、自助设备领取、邮寄、电子文书网上送达等线上线下结果送达渠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为电子证照的,应当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确认送达。第二十七条【政务服务承诺时限办结制】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实行承诺时限办结制,政务服务事项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承诺办结时限不得大于法定办结时限,没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限最长为二十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最多可以延长至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办结时限,没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最多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且应当通过电子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限与理由。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主题式、套餐式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第二十八条【政务服务材料电子归档】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推动政务服务档案的数字化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应当以电子形式归档和移交。政务服务档案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委托办理】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的除外。代理他人申办政务服务事项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关系的电子证明材料或者纸质证明材料,或者由申请人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指定代理人并且关联代理人身份信息。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认为委托关系真实性需要核实的,可以使用在线确认、电话了解、远程视频等方式向申请人核实。第三十条【数字化智能申报】本省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填报,已签发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证照。信息错误并且可以现场更正的,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数字化智能审批】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与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和人工智能技术,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进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自动受理、智能审查。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对于可以通过数据比对作出判断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实行无人干预智能审批,并做好人工抽查复核工作。第三十二条【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推动线上政务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政务服务自助终端、12345便民服务热线等协同运行,创新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数字化模式,提供多端协同、城乡覆盖、数据汇聚的全渠道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内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第三十三条【勘查审验数字化】对依法需要开展现场勘查审验的政务服务事项,鼓励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创新使用远程视频、数字化图纸审查等方式,提高勘查审验效能。第三十四条【证明事项数字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在本地区依法施行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依法开具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证明,不能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并且推进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办理。第三十五条【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做好已经划出事权的管理监督和效果评估工作,推进审批和监管数据共享,健全审管衔接机制。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六条【网络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安全。政务服务实施部门需要通过生物识别技术核验服务对象身份的,应当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数据保护措施。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开发的服务商应当增强安全与保密责任意识,在工作范围内对政务服务系统与数据负安全和保密责任。第三十七条【数字化能力均衡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数字政府基础能力现状和政务服务需求,把握行业应用技术发展趋势,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数字化能力均衡发展。各级政府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构建数据驱动、业务协同的政务服务创新机制,提升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人员的数字技能意识,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运作。第三十八条【政府监督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政务服务监督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九条【政务服务综合监管】对于多个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有关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联合推进各类监管平台的数据共享,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第四十条【外部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职工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定期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投诉举报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省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筹开展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估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第四十一条【新闻媒体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政务服务改革措施和成效,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对政务服务的舆论监督,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二条【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各类服务渠道接收申请人对政务服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且回复申请人。第四十三条【工作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务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软件系统等方面予以保障。第四十四条【容错机制与激励表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对依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决策或者实施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并且没有牟取私利的,在有关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对在政务服务工作创新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五条【信用监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守信申请人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申请人采取惩戒措施。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行政确认或者其他资质的,或者在告知承诺时承诺不实的,纳入申请人失信信用记录,并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公不O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各级监察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责,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变相实施已经取消和停止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者增设审批环节的;(二)违反规定擅自限定或者指定申请人的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的;(三)未按照办事指南载明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结并且未告知申请人的;(四)对审查后不予通过的申请事项,未依法将不予通过的结果、理由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以电子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五)将政务服务工作中采集的数据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用途的;(六)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情形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营商环境显著改善,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开展政务服务立法,是我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固化我省在政务服务方面创新举措与做法,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的重要法治保障。2021年7月,我省启动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立法工作,经过近两年的调研、起草、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必要性(一)建立健全我省政务服务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让行政行为和政务服务工作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下进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是建设高质量法治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关键,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当前,我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指南规范、实施清单标准化、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管理、政务数据管理以及政务服务创新等方面还缺乏清晰明确的制度设计,政务服务数字化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2021年7月,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44号)明确提出,要健全政务服务领域法规制度,加快推动政务服务领域立法,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因此,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数字化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二)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便利群众企业办事。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是便利企业和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务服务,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数字化建设成果惠及广大群众的有效举措。政务服务数字化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程度,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化程度。近年来,我省面向企业和群众的不同办事需求,推出粤省事、粤商通、粤省心、粤智助、粤优行等“粤系列”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有力提升了行政工作效率和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全面提升我省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水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因此,通过立法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是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优化、数据赋能和模式创新,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务服务运行新形态,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的必然要求。(三)支撑政务服务创新,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水平。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各项创新已经成为便利广大企业群众办事的有效举措,例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视频办、容缺后补制度、告知承诺制等工作已运行多年,非现场方式勘查审验等数字化创新措施在新冠疫情流行期间得到广泛应用,我省在2021年已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技术规范并推广应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证明事项作为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管理能够优化证明办理流程、缩短证明办理时间、便利群众办事等,但在法律法规中仍然没有明确下来。因此,开展政务服务数字化立法,是将我省政务服务创新举措与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以立法推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成果的规范提升,促进政务服务能力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二、立法依据(一)直接的上位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2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二)其他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参考。1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2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7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三、主要内容条例分六章共47条,分别是总则、政务服务管理数字化、政务服务平台数字化、政务服务办理数字化、监督与保障、附则。相关制度设计说明如下:(一)适用范围与工作职责。本条例拟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及其数字化相关工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以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与实施部门的职责(第五条与第六条)。(二)政务服务管理数字化。本条例第二章对政务服务数字化管理工作提出整体要求(第七条),同时明确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数据采集使用原则与数据归集义务(第八条)。本章进一步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进驻、实施、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编制等工作进行了规范(第九至第十三条),此外还将容缺后补制度、告知承诺等政务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固化至政务服务数字化管理程序中(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三)政务服务平台数字化。第三章对政务服务平台数字化工作提出整体要求(第十七条),首次定义“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第十八条),并分别对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助终端、政务服务场所数字化工作提出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以及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便利化措施(第二十一条)。(四)政务服务办理数字化。第四章主要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流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其中,创新提出了“政务服务承诺时限办结制”制度(第二十七条)。二是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的智能申报与审批提出要求(第三十条与第三H条)。(五)安全与信用监管以及法律责任。为使政务服务工作满足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条例提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明确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采取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第四十五条)。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与实施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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