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防止发电厂、变电站全停及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的重点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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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防止发电厂、变电站全停及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的重点要求.docx
22防止发电厂、变电站全停及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的重点要求22.1 防止发电厂全停事故22.1.1 厂用电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管理。22.1.1.1 根据电厂运行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全厂公用系统运行方式,防止部分公用系统故障导致全厂停电。重要公用系统在非标准运行方式时,应制定监控措施,保障运行正常。22.1.1.2 重视机组厂用电切换装置的合理配置及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电压、频率出现较大波动时,具有可靠的保厂用电源技术措施。22.1.1.3 带直配电负荷电厂的机组应设置低频率、低电压解列装置,确保机组在发生系统故障时,解列部分机组后能单独带厂用电和直配负荷运行。22.1.2 自动准同期装置和厂用电切换装置应单独配置。22.1.3 在汽轮机油系统间加装能隔离开断的设施并设置备用冷油器,定期化验油质,防止因冷油器漏水导致油质老化,造成轴瓦过热熔化被迫停机。22.1.4 重要辅机(如送引风、给水泵、循环水泵等)电动机事故控制按钮应加装保护罩,防止误碰造成停机事故。22.1.5 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含逆变电源)及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维护,确保主机交直流润滑油泵和主要辅机油泵供电可靠。直流润滑油泵的直流电源系统应有足够的容量,其各级空气断路器(保险)应合理配置,并有级差配合,防止故障时熔断器熔断或空气断路器越级跳闸使直流润滑油泵失去电源。22.1.6 积极开展汽轮发电机组小岛试验工作,以保证机组与电网解列后的厂用电源。22.1.7 应合理制定机组检修计划,做好保单机运行安全措施,防止单机运行时机组非停。用于发电机机组控制用的功率采样装置宜采用微机式发电机智能变送装置。22.1.8 加强海洋环境及海洋生物监测、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和采取措施避免灾害发生时对机组冷源系统的危害,造成停机事故。22.1.9 电厂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等重要设备应选择不间断电源供电,现地控制单元(LoCalCOntrolUnit)电源应采用冗余配置,其中至少一路为直流电源。22.1.10 厂高变高压侧断路器的控制及保护电源应分母线设置,禁止接入同一母线,防止该段直流母线故障造成断路器同时跳闸。22.1.11 燃气关断阀(EmergencyshutDownValve,ESD阀)电源回路应可靠。ESD阀采用双电源切换开关供电的,其二路电源应独立,应能保证切换过程中,电磁阀不误动;应结合检修开展ESD阀双电源切换试验并进行录波;对达不到ESD阀供电要求的双电源切换装置应及时进行改造。ESD阀采用UPS自带蓄电池供电的,应定期开展自带蓄电池核对性放电试验。宜配置冗余的电磁阀控制ESD阀,避免单电磁阀误动作引发ESD阀动作。22.2 防止变电站和发电厂升压站全停事故22.2.1 新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枢纽变电站的架空电源进线不应全部架设在同一杆塔上,22O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电源进线不应敷设在同一排管或电缆沟内(进站隧道除外),以防止故障导致变电站全停。已建成在运的应逐步改造达到此要求。22.2.2 新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双母分段接线方式的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当本期进出线元件数达到4回及以上时,投产时应将母联及分段间隔相关一、二次设备全部投运。22.2.3 设备改扩建时,一次设备安装调试全部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方可与运行设备连接。22.2.4 完善变电站一、二次设备22.2.4.1 省级主电网枢纽变电站在非过渡阶段应有不同电源点的三条及以上输电通道,在站内部分母线或一条输电通道检修情况下,发生N-I故障时不应出现变电站全停的情况;特别重要的枢纽变电站在非过渡阶段应有不同电源点的三条以上输电通道,在站内部分母线或一条输电通道检修情况下,发生N-2故障时不应出现变电站全停的情况。22.2.4.2 枢纽变电站(升压站)应采用双母分段接线或3/2接线方式,根据电网结构的变化,应满足变电站设备的短路容量约束。当设备额定短路电流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采取设备改造、限流或调整运行方式等措施。22.2.4.3 双母线、单母线或桥形接线中,GlS母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独立的隔离开关。3/2断路器接线中,GlS母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宜设置可拆卸导体作为隔离装置。可拆卸导体应设置于独立的气室内。架空进线的GlS线路间隔的避雷器和线路电压互感器宜采用外置结构。22.2.4.4 330kV及以上变电站和地下220kV变电站的备用站用变电源不能由该站作为单一电源的区域供电。22.2.4.5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等设备选型,加强对变电站断路器开断容量的校核、隔离开关与母线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及额定峰值耐受电流校核。对短路容量增大后造成断路器开断容量不满足要求的断路器要及时进行改造,在改造以前应加强对设备的运行监视和试验。22.2.4.6 为提高继电保护的可靠性,传输两套独立的继电保护通道相对应的电力通信设备应为两套完整独立的、两种不同路由的通信系统,其告警信息应接入相关监控系统。22.2.4.7 在确定各类保护装置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分配时,应考虑消除保护死区。分配接入保护的互感器二次绕组时,还应特别注意避免运行中一套保护退出时可能出现的电流互感器内部故障死区问题。22.2.4.8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选用抗干扰能力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产品,在保护装置内,直跳回路开入量应设置必要的延时防抖回路,防止由于开入量的短暂干扰造成保护装置误动出口。22.2.4.9 对双母线接线方式下间隔内一组母线侧隔离开关检修时,应将另一组母线侧隔离开关的电机电源及控制电源断开。22.2.4.10 双母线接线方式下,一组母线电压互感器退出运行时,应加强运行电压互感器的巡视和红外测温,避免故障导致母线全停。22.2.4.11 定期对变电站(升压站)内及周边飘浮物、塑料大棚、彩钢板建筑、风筝及高大树木等进行清理,大风前后应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异物漂浮造成设备短路。22.2.5 防止污闪造成的变电站和发电厂升压站全停。22.2.5.1 对于伞形合理、爬距不低于三级污区要求的瓷绝缘子,可根据当地运行经验,采取绝缘子表面涂覆防污闪涂料的补充措施。其中防污闪涂料的综合性能应不低于线路复合绝缘子所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性能要求。22.2.5.2 硅橡胶复合绝缘子(含复合套管、复合支柱绝缘子等)的硅橡胶材料综合性能应不低于线路复合绝缘子所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性能要求;树脂浸渍的玻璃纤维芯棒或玻璃纤维筒应参考线路复合绝缘子芯棒材料的水扩散试验进行检验。22.2.5.3 对于易发生粘雪、覆冰的区域,支柱绝缘子及套管在采用大小相间的防污伞形结构基础上,每隔一段距离应采用一个超大直径伞裙(可采用硅橡胶增爬裙),以防止绝缘子上出现连续粘雪、覆冰。UOkV、220kV及50OkV绝缘子串宜分别安装3、6及912片超大直径伞裙。支柱绝缘子所用伞裙伸出长度8-10cm;套管等其它直径较粗的绝缘子所用伞裙伸出长度1215cm.22.2.5.4 变电站、升压站带电水冲洗工作必须保证水质要求,并严格按照电力设备带电水冲洗导则(GB13395)规范操作,母线冲洗时要投入可靠的母差保护。22.2.6 直流电源系统配置22.2.6.1 升压站电压等级在220kV及以上时,发电机组用直流电源系统与升压站用直流电源系统必须相互独立。22.2.6.2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变电站通信电源应双重化配置,满足“双设备、双路由、双电源”的要求。22.2.6.3 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直流系统配置应充分考虑设备检修时的冗余,33O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及重要的22OkV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应采用3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每组蓄电池和充电机应分别接于一段直流母线上,第三台充电装置(备用充电装置)可在两段母线之间切换,任一工作充电装置退出运行时,手动投入第三台充电装置。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直流电源供电质量应满足微机保护运行要求。22.2.6.4 火电厂动力、UPS及应急电源用直流系统,按主控单元,应采用3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每组蓄电池和充电机应分别接于一段直流母线上,第三台充电装置(备用充电装置)可在两段母线之间切换,任一工作充电装置退出运行时,手动投入第三台充电装置。其标称电压应采用220V,直流电源的供电质量应满足动力、UPS及应急电源的运行要求。22.2.6.5 火电厂控制、保护用直流电源系统,按单台发电机组,应采用2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每组蓄电池和充电机应分别接于一段直流母线上。每一段母线各带一台发电机组的控制、保护用负荷。直流电源的供电质量应满足控制、保护负荷的运行要求。22.2.6.6 采用两组蓄电池供电的直流电源系统,每组蓄电池组的容量,应能满足同时带两段直流母线负荷的运行要求,且满足在正常运行中两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在切换过程中,两组蓄电池应满足标称电压相同,电压差小于规定值,且直流电源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允许短时并联运行。禁止在两个系统都存在接地故障情况下进行切换。22.2.6.7 直流电源系统馈出网络应采用集中辐射或分层辐射供电方式,严禁采用环状供电方式。断路器储能电源、隔离开关电机电源、35(10)kV开关柜内顶部可采用每段母线辐射供电方式。22.2.6.8 新建或改造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对负载供电,应采用分层辐射供电方式,按电压等级设置分电屏,不应采用直流小母线供电方式。22.2.6.9 发电机组直流电源系统对负载供电,应按所供电设备所在段设置分电屏,不应采用直流小母线供电方式。22.2.6.10 直流母线采用单母线供电时,应采用不同位置的直流开关,分别带控制用负荷和保护用负荷。22.2.6.11 新建或改造后的直流电源系统应具有直流电源系统母线及馈线接地、蓄电池接地、瞬时接地、交流窜入和直流互窜等绝缘故障的测量、记录、选线、报警及录波功能,不应采用交流注入法测量直流电源系统绝缘状态,新建或改造后的直流电源系统应具有蓄电池内阻监测功能,不满足要求的应逐步进行改造。22.2.6.12 直流电源系统除蓄电池组出口保护电器外,应使用直流专用断路器。蓄电池组出口回路保护用电器宜采用熔断器,也可采用具有选择性保护的直流断路器。22.2.6.13 直流高频模块和通信电源模块应加装独立进线断路器。22.2.6.14 加强直流断路器上、下级之间的级差配合的运行维护管理。新建或改造的发电机组、变电站、升压站的直流电源系统,设计资料中应提供全站直流电源系统上下级差配置图和各级断路器(熔断器)级差配合参数。投运前,应进行直流断路器的级差配合试验。22.2.6.15 直流电源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分别加穿金属套管。对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22.2.6.16 一组蓄电池配一套充电装置或两组蓄电池配两套充电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每套充电装置应采用两路交流电源输入,且具备自动投切功能。22.2.6.17 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满4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对容量不合格的蓄电池组应立即更换。22.2.6.18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每个月至少一次对蓄电池组所有的单体浮充端电压进行测量记录,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22.2.6.19 严防交流窜入直流故障。变电站内端子箱、机构箱、智能控制柜、汇控柜等屏柜内的交直流接线,不应接在同一段端子排上。严禁从控制箱、端子箱内引接检修电源。控制箱、端子箱内要装设加热驱潮装置并保证运行状态良好,防止受潮、凝露引发直流接地、交窜直等故障。试验电源屏交流电源与直流电源应分层布置。22.2.6.20 及时消除直流电源系统接地缺陷,当同一段直流母线出现两点同时接地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避免同一直流母线两点接地造成继电保护、开关误动或拒动故障。当出现直流电源系统一点接地时,应及时消除。22.2.6.21 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22.2.7 站用电系统配置22.2.7.1 设计资料中应提供全站交流电源系统上下级差配置图和各级断路器(熔断器)级差配合参数、直流断路器灵敏度和选择性计算校核资料,选择性不满足要求的,主馈线屏、分电屏应选用三段式直流断路器。新建变电站交流电源系统在投运前,应完成断路器上下级级差配合试验,核对熔断器级差参数,合格后方可投运。22.2.7.2 新建或改造的站用电系统,高压侧有继电保护装置的,应加强对站用变高压侧保护装置定值整定,避免站用变高压侧保护装置定值与站用电屏断路器自身保护定值不匹配,导致越级跳闸事件。22.2.7.3 加强站用电高压侧保护装置、站用电屏总路和馈线断路器保护功能校验,并在设计资料中提供灵敏度校验计算报告,确保短路、过载、接地故障时,各级断路器能正确动作,防止站用电故障越级动作,确保站用电系统的稳定运行。22.2.7.4 变电站采用交流供电的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防误主机、火灾报警主机、固定灭火控制主机交流电源应取自站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22.2.7.5 IlO(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应至少配置两路站用电源。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330kV及以上变电站和地下220kV变电站,应配置三路站用电源。站外电源应独立可靠,不应取自本站作为唯一供电电源的变电站。22.2.7.6 当任意一台站用变压器退出时,备用站用变压器应能自动切换至失电的工作母线段,继续供电。22.2.7.7 站用交流母线分段的,每套站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的交流主输入、交流旁路输入电源应取自不同段的站用交流母线。两套配置的站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交流主输入应取自不同段的站用交流母线,直流输入应取自不同段的直流电源母线。22.2.7.8 双机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的站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分段断路器应具有防止两段母线带电时闭合分段断路器的防误操作措施。手动维修旁路断路器应具有防误操作的闭锁措施。22.2.7.9 站用交流电源系统的母线安装在一个柜架单元内,主母线与其他元件之间的导体布置应采取避免相间或相对地短路的措施,配电屏间禁止使用裸导体进行连接,母线应有绝缘护套。22.2.7.10 两套分列运行的站用交流电源系统,电源环路中应设置明显断开点,禁止合环运行。22.2.7.11 正常运行中,禁止两台不具备并联运行功能的站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并列运行。22.2.8 变电站、升压站的运行、检修管理22.2.8.1 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闭锁装置的解锁钥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22.2.8.2 对于双母线接线方式的变电站、升压站,在一条母线停电检修及恢复送电过程中,必须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对检修或事故跳闸停电的母线进行试送电时,具备空余线路且线路后备保护满足充电需求时应首先考虑用外来电源送电。22.2.8.3 隔离开关、硬母线支柱绝缘子,应选用高强度支柱绝缘子,定期对枢纽变电站、升压站支柱绝缘子,特别是母线支柱绝缘子、隔离开关支柱绝缘子进行检查,防止绝缘子断裂引起母线事故。22.2.8.4 根据电网容量和网架结构变化定期校验变电站短路容量,当设备额定短路电流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采取设备改造、限流或调整运行方式等措施。22.2.8.5 无专用开关的线路高压电抗器,电抗器运行时应投入线路远跳保护,远跳保护退出时电抗器应停运。22.2.8.6 加强对变电站一次设备的检查,加强对套管及其引线接头、隔离开关触头、引线接头的温度监测。22.2.8.7 定期对隔离开关、母线支柱绝缘子进行超声波探伤,及时发现缺陷并处理,避免发生支柱绝缘子断裂。母线至PT、避雷器引下线金具要定期检查是否有裂纹。22.3 防止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22.3.1 重要电力用户入网管理22.3.1.1 供电企业应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入网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对重要电力用户在规划设计、接线方式、电源配置、短路容量、电流开断能力、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安全性等各方面的要求。22.3.1.2 供电企业对属于非线性、不对称负荷性质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进行电能质量测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指导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制订相应电能质量治理方案并进行评审,保证其负荷产生的谐波成分及负序分量不对电网造成污染,不对供电企业及其自身供用电设备造成影响。22.3.1.3 供电企业在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电力行业标准,明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配置要求,明确供电电源及用电负荷电能质量标准,明确双方在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发生用电事故时的法律责任,明确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供电企业应指导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应制订停电事故应急预案。22.3.2 合理配置供电电源点22.3.2.1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多电源供电,多电源是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以上供电线路,至少有两回供电线路分别来自不同变电站。22.3.2.2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双电源是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开闭所),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开闭所)内两段母线。22.3.2.3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双回路是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22.3.2.4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22.3.2.5 重要电力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22.3.2.6 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自行加装电能质量治理装置。22.3.3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22.3.3.1 供电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电力行业标准,针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制定相应的运行规范、检修规范、反事故措施,22.3.3.2 根据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实际运行情况,缩短设备巡视周期、设备检修周期。22.3.3.3 汛期来临前应检查重要电力用户配电设备设施的周边环境、排水设施状况,保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顺利排水。22.3.3.4 对于重要电力电力用户地下或低洼地区的配电设备设施,供电企业应指导督促其具有可靠的防范水淹及倒灌措施。22.3.4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应在供电企业登记备案,供电企业应对重要电力用户配置的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22.3.4.1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o22.3.4.2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22.3.4.3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锁装置,防止倒送电。22.3.4.4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22.3.4.5 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22.3.4.6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22.3.4.7 重要电力用户不应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22.3.4.8 重要电力用户不应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22.3.4.9 供电企业应给予指导,确保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生故障后应尽快修复,并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便于外部电源接入,确保应急情况下保障重要负荷不失电。22.3.4.10 重要电力用户严禁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转供其他用户。22.3.5 督促重要电力用户整改安全隐患22.3.5.1 供电企业生产部门、调度部门应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22.3.5.2 供电企业应督促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反事故预案,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每3年至少开展1次电网和重要用户端的联合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22.3.5.3 发现属于用户责任的用电安全隐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积极督促用户整改,定期将重要用电安全隐患向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政府支持,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用户落实整改、供电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的长效工作机制。22.4 反恐怖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导致停电事故22.4.1 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贯彻落实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2.4.2 电力企业应落实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工作要求,防止网络攻击事件导致的发电厂、变电站全停和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