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福利体制.ppt.ppt
第六章 东亚福利体制,本章学习目标:1.东亚福利体制总论 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3.韩国社会保障制度 4.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5.中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 6.中国香港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地处东北亚的日本、韩国,东南亚的新加坡以及中国香 港、台湾,构成了当代亚洲东部的地缘优势经济带。20世纪 60、70年代以来,这个经济带成为全球最具经济活力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创造出世人瞩目和赞誉的“亚洲奇迹”。自20世纪70年代起,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借鉴吸收欧美社会保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东亚福利体制。东亚福利体制国家和地区一般泛指东亚的日本、新加坡、韩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东亚福利体制在各自国家和地区特殊的经济、政治和社 会条件下得以建立和发展,并呈现多样性的特征。由于市场化程度、工业化程度和收入水平都较低,农民 和土地的所有关系、亲属结构、家庭形式和性别关系与发达 国家也不同。,第一节 东亚福利体制总论 一、东亚福利体制基本特点 东亚有许多国际性的因素限制,殖民主义、移民社会或 发展受到外部制约的历史,使得东亚在经济上依赖于国际经 济,在政治上依赖于国际政治。同时,市场化程度,工业 化程度和收入水平都较低,农民和土地的所有关系,亲属结 构,家庭形式和性别关系与发达国家也不同。,(1)在东亚国家和地区,社会支出的规模无一例外都比 较小,因为这些国家优先考虑的是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发展经 济而不是福利方面;同时虽然福利支出规模不大,但对市场 提供福利的干预和管制却很严厉;再其次,东亚国国家社会 保障制度是针对不同的社会阶层而设立的,条块分割,国家 公职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而自雇者的福利制度与较快的经 济增长相比则显得比较落后;最后,在与欧洲国家相比,“家,庭化”倾向比较严重,即家庭福利状况独立于市场的程度比 较低。(2)在东亚各国和地区,社会福利政策一个明显的特点 就是”精英主义“。通过必要性的福利政策来保证国家和地区 精英和重要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忠诚。在该区域,公务员,军 人和其他重要的国营部门工作人员的福利在范围和数量上都 比较优厚。,(3)在东亚国家和地区,社会福利支出在政府财务支出的比例相对较小。在90年代中期,美国,英国,法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的政府支出占GDP比重都在20以上,福利 支出在政府支出中占30,在GDP中的比重也保持了较高的水平。从非商品化、阶层化和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三个量纲来衡量东亚福利体制,东亚福利体制的总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成长优于福利分配的决策取向;2.家庭在福利提供中扮演重要的角色;3.较低的政府福利角色;4.在有限的、低的福利支出中,其福利分配又集中于某些特定的人口群体,包括与政权维护有关、受雇于政府部门的军队、公务员等,其次是与政权合法性有关的劳工,是福利提供的有限对象。,二、东亚福利体制争论 对东亚福利体制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有不同的争论,而这种定位主要集中于非商品化的水平和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两个方面。1.两种模式并存 有学者认为,在东亚这个区域存在两种不同的福利发展模式,分别是社会保险模式与补缺型福利模式。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被艾斯平-安德森称为“俾斯麦,方式”的、由国家支持的社会保险项目有所发展,这些项目对一些核心的社会群体有利,反映并促进了权利和社会地位的分化。在香港则是补缺型福利政体,家庭、非政府机构和社区承担着提供福利服务的主要责任,政府在提供对弱势群体福利服务时只承担最后的责任。2.国家规范者模式 国家在社会政策介入的角色上有两种,分别是提供者与规,范者。前者所指的是国家能提供社会服务或利益,英国的国民保健服务与瑞典的托儿托老设施是最佳的例子;后者即指国家着重社会福利的安排、规划,至于服务的供给则由自愿或私人组织负责,东亚各国显然是偏向规范者模式。3.生产性福利资本主义 东亚福利体制可归结为第四种福利体制,即“生产性福利资本主义”,其中心概念是成长导向的政府、隶属于各方面的,国家政策(包括社会政策),隶属于经济、工业目标。但无论是社会保险模式,储蓄帐户模式,国家规范者模式还是生产性福利资本主义模式,他们的实质都是发展性国家取向,根据不少社会学者与经济学者观点,发展型国家主要是指国家积极干预,引导,达到工业化,现代化的国家目标,获得较大的经济发展。同时,在生产性国家中,教育或人力资本被视为是社会投资国家的主要特性,即政府支出以经济发展与人力投资为优先的概念。,三、东亚福利体制发展方向 东亚地区虽然有相当高比率的非农业劳动人口,较高的 结构性福利需求,但是基于发展的目标和国际竞争压力,国 家并不将资源分配在福利而分配在社会投资上,另一方面文 化结构上也存在着差别待遇,因此,在福利资源的分配上采 取非普遍性,阶层性的分配方式。由此在平等分配原则指导 的基础上,却只使用少量的福利资源的模式,必须依靠个人,与家庭自行来提供福利。同时在国家主导的发展结构中,所 谓的个人福利提供并不意味着私人市场的发达。由于东亚各 国和地区的社会福利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迥异,因 此,只有基于发展型经济特征,因地制宜,建立各国和地区 的社会福利体制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第二节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步晚于欧美国家,尽管从本世纪20年代起日本先后制定过类似于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战后经济恢复和高速增长,日本逐渐建立起了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日本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原有的制度,并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了改革。,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沿革 在日本,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一种政策体系发展起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创期(1945-195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占领军的指导与监督下,日本进行了民主改革,为了救济战后处于贫穷状态的人们,美国占领军于1946年12月向日本政府提交了备忘录,提出了四个原则:,第一,国家的救济要无差别地、平等地进行;第二,国家有责任对生活贫困者实施保护;第三,这种责任不得向其他个人或团体转嫁;第四,用于救护的国家预算对于防止贫困是必要的,其 预算必须十分充足,不得加以任何限制。在此基础上于1950年5月制定了生活保护法。,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扩充期(20世纪50年代末至1973年)这一时期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日本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逐渐由上一时期的“救助”发展为“防贫”,并以解决“发展与社会保障脱节”问题为出发点,开始重视物质福利以外的福利设施、福利服务的建设。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转换期(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8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日本以石油危机为转折点,开始对上一时期出,现的社会保障制度向西方福利国家发展的势头进行调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老年社会保险改革,先是实现双重公共年金制,接着,实现全国养老保险一体化。变失业保险为雇佣保险,也是重要的改革之一。同时还促使医疗保险一元化、保险负担公平化。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 经过战后数十年的发展,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构成内,容广泛,复杂的体制,作为其具体实施的制度可分为收入保障,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大方面,特别是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日本政府不断对过去的社会保障立法进行修改,扩大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到90年代初,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得到明显的加强和完善。1.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日本最早设立的保险制度,它一直覆盖到10个以上雇员的私营企业,立法依据是1992年通过的雇员医疗保,险法1938年颁布的国民医疗保险法是日本国民健康保 险制度的开始,保险对象为非受雇人员,独立劳动者可按自 愿原则获得医疗保险。1)特点 分立、制度之间的差别很大。国民健康保险的参加人数 最多,其次为政府主管的健康保险、保险组合主管的健康保 险等。其中,老龄者和低收入阶层占据相当大比例的国民健,康保险的财政运作最为困难,国家财政补贴的大部分集中在国民健康保险,构成医疗保险金和国家财政混合运作的复杂结构。(2)医疗保险体系的构成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由两部分组成,如图所示,分为一般健康保险 和特定健康保险。其中一般健康保险占据主要地位,其又分 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以中小企业职,工为保险对象;另一部分是由健康保险组合掌管的健康保 险,以大企业职工为对象。健康保险组合在法律上属于公 共法人,适用职工在700人以上的大企业或性质相同的企业 集团,其职工人数超过3000人以上者,都被强制成立健康 保险组合,这些健康保险组合与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一起 成为健康保险的保险人。,医疗保险,一般健康保险,特定健康保险,政府掌管健康保险共济组合掌管健康保险(1794组合),船员保险(政府)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24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54组合)私立学校职员共济组合(事业团),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3249组合),国民健康保险组合(66组合),(职域保险)健康保险,(地域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其保险经费的来源,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为工资 的8.2%,由雇主和被保险人各负担一半;健康保险组合的费 率在3%-9.5%的幅度内由各组合自己决定,原则上雇主和被 保险人各负担一半。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人是市、町、村 各级政府和企业建立的国民健康保险组合,其保险金给付种 类与前面的健康保险相似,而给付标准略有差异。保险费由 市、町、村各级政府以征收国民健康保险税的形式,让参加 保险的户主或组合会员缴纳。国民健康保险的支付范围,,分为法定支付和任意支付两种类型。2.养老保险 日本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年金保险,是与投保自 助型老年社会保险相近的一种制度。养老保险的首次立法是 1941年的雇员年金,现行立法是1944年的雇员年金保险、19 59年和1985年的国民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障项目的一种,由国家建立并运行,,目的是向那些因年老、残疾、死亡而失去收入保障的体力劳动者支付年金,以保障受保人或受保人遗属的生活。作为一项公共福利事业,年金保险是强制性的,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参加了保险。,(1)国民年金。国民年金的保险对象包括20-59岁的日本国 民以及在日本有住处的外国人,分强制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两类。,该制度对保险费的负担做了以下规定:第1号保险对象,每月缴纳10500日元,第2号和第3号被保险人不用单独交纳 保费,而从其所参加的各种年金中提取应给付的基础年金 部分,特殊困难者可免交保费。(2)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原称厚生年金保险,创设于 1942年。参加该保险的企业职工,必须交纳保费25年以上,领取年金时间规定为男65岁,女60岁,6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 除外。,厚生年金的保费按投保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且 由投保者本人和雇主分别分担50%。(3)共济年金制度。又称为互助会退休金制度,最初实 行于1958年,实施范围是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国家直 属企业和公立大学教职员等。享受条件是强制个人投保,55 岁开始有权领取,投保20年者可以享受全额退休金。,3.失业保险 日本失业保险真正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日本被迫接受了民主化政策,还制定了一系列 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相关法律。4.工伤事故保险 工伤事故保险,又称为意外劳动灾害保险。该项保险制 度开始于1947年,又分为业务灾难保险和通勤灾难保险。前者为工作时间内引起的受伤、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 发生时的赔偿;后者为通勤途中引起的伤害、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工伤事故保险属于雇主对雇员 伤害的一种赔偿制度,保险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担,政府给 予补贴。5.儿童津贴制度 日本的儿童津贴制度创设于1972年,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和 援助相结合的双重保障制度。儿童津贴的资金来源是,在职职 工的儿童津贴所需经费的70%由雇主交纳,国家负担20%,地方 负担10%;非在职职工的儿童津贴费用,国家负担4/6,地方负 担2/6。,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特点 1.管理方式多元化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系统分散管理 的,没有形成 全国统一的管理体系,它可以简单的分为政府、专业机构和 社会团体三个管理层次。政府的职责主要集中于制定,实施,监督和落实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方案,一般负责管理属于法定 强制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专业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养老保险中的国民年金,私人企业厚生年金和船员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以及家庭津贴。2.年金制度走向一体化 所有个体经营者以及无业人员都参加国民年金制度,再 加上厚生年金制度下的全体在职职工和各种共济组合制度下 的就业人员,日本的全体国民都能享受某种年金待遇。3.负担全民化 在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负担大部分保险费用,其次是企业,再次是个人。,4.保障自我化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强调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个人为企业和社会努力工作,尽量依靠自身的努力 和家庭的协助满足社会保障方面的需要。,四.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困境与改革 1.困境(1)少子化和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和老年化问题不仅将 危及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甚至有可能动 摇日本社会的根基,老龄化加重了劳动年龄人口负担比重,老龄化造成国民患病比率和治疗比率上升,用于医疗保障的 财政支出也必然增加。,(2)经济增长缓慢对社会保障带来的压力。由于经济增 长缓慢,导致国民经济总体规模难以迅速扩大,致使国家财 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相对放慢,增长规模相对缩小,从而严重 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扩展和完善的财政基础。(3)雇佣制度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由于产业结构的改变、自营业者的减少和雇佣劳动增加以及城市化的发展,与子女 同居的老年人比例越来越少。随着妇女自立意愿的不断高 涨和雇佣环境的改善,妇女就职率也在上升。,2.改革 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改革,在日本一直持续着。近几年来,日本经济持续低迷,甚至是零增长,负增长,社 会保障也因此受到很大的打击,这也促使了日本政府深化对 该制度的改革。这场改革是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改革为 核心,辅助社会服务和失业改革进行的。1)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费,用承担的比例、降低企业负担,将企业承担的35%的养老保 险率减少到25%。对于政府的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主要是从 增加政府投入、开源和节流这三个方面着手应付。第一,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第二,增开财源。首先,现在的厚生养老金制度计算养 老金缴纳基数时,只以基本工资为准,不包括中、年末奖金收入。其次,设立青年学生保险费补交制度。最后,提高养老金支付开始年龄和推进老年人口的就业。,第三,在节流方面,大力调整保险金的支付方法。(2)医疗保险的改革。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遵循三 项原则: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的质量;保持范围广泛的覆 盖面;有效地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险改革的目的是保 持社会保险费用的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综合平衡,提倡互助和 自助,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保障的负担从中央政府 转向地方政府、个人及保险者。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日本,政府提倡医疗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以使病人更容易了解医疗 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情况。(3)设立了老年人介护保险制度。护理保险法规定,年满40岁以上的人都要加入护理保险,交纳保险费,一旦因 卧床不起、痴呆等原因需要护理时,可得到护理服务。(4)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 通过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促进充分就业以保证其成为事 前预防功能很强的主动型雇佣保险制度。,第一,注重开发人力资源。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每一次调整与改革,都是把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培训指导,开发人力资源作为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尤其近几年,日本特别重视培训提高职工技能。第二,充分就业,促进就业。充分就业是日本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不景气,失业人数增多,政府特别重视这个问题,都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第三节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1945年,韩国从日本殖民统治下获得解放之后,经过三年 的美国军政时期,于1948年成立大韩民国政府。20世纪60年 代开始进行工业化,实现了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从贫穷落 后的国家开始发展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在这一过程中,韩 国的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保障制度也从无到有,建立了基本的框架。,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沿革 1.以救济为主的时期(1945-1959年)这一时期韩国主要靠美国的经济援助,特别是经过三年战 争造成了大量难民急需救济。但是,当时韩国政府没有力量,只能以民间慈善团体特别是外国援助团体的救济为主。2.以社会福利为主的时期(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韩国经济处于起飞的准备期,此时的韩国社会保 障制度体系初见端倪,为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从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来看,政府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了 努力,但它首先是为了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而且由于经济发 展优先和国家财政有限,付诸实施的很少。这一时期的社会保 障政策主要针对公务员和军人,施行的主要是救济和抚恤方面。3.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时期(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韩国的经济步入起飞,两极分化开始加剧,政 府的社会保障政策也因此有所调整,超出救济和抚恤阶段。一 方面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欲望,使他们能够自力更生;另,一方面预防和保护一般家庭因意外事故和灾难而成为救 护对象。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在第三个五年计划(19 72-1976年)期间。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并 不是出于建立社会保障的目的,社会审议委员会的各种主张 和建议也从未反映到制定经济开发计划的部门。4.以社会保险为主的时期(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韩国国力有较大增强,但是由,于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 化严重等现象。因此,20世纪80年代初,韩国政府提出了新 的国政目标:建设福利社会、建立正义社会、革新教育和繁 荣文化,并且调整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相关政策。在社会保障 方面制定了社会福利事业基金法、身心障碍者福利法,修改 了儿童福利法和生活保护法。,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 韩国社会保险目前有有医疗保险、年金保险、产灾保险 和雇佣保险。这些险种实行的时期不同,各有各的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什么联系,较为分散和重复。(1)医疗保险 韩国早在1963年就制定了医疗保险法,但因条件不具 备,1977年才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7月全面实行。1973年制 定了公务员及私立教职员医疗保险法,1979年开始实行。,韩国的医疗保险按职业和居住地分为三类:单位医疗保险、地域医疗保险和公教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 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地域医疗保险对象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 区,雇佣5人以下的小企业工人亦可加入该保险;公教医疗保 险对象分为公务员(包括国立学校教职员)和私立学校教职员。韩国医疗保险收入主要靠投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国库 补助和利息收入等作为补充。单位医疗保险和公教医疗保险的 保险费为个人工资额的3%-8%内的由单位和个人各分担一半;,地域医疗保险组合的保险费按投保者的收入、财产、家庭 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医疗保险的给付分为法定给付和附加给付。(2)年金保险 年金制度是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分为 国民年金和职业年金两大类。其中,国民年金以18-60岁的 一般国民为对象;职业年金则适用于公务员、军人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它们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韩国国民年金的管理分为两部分,即行政立法和监督工作卫 生福利部年金保险局负责;经办工作由国民年金管理公团负责。(3)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产灾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原来只是 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法律颁布,1964年开始施行。产灾保险由劳动部所属勤劳福利公团主管。,(4)雇佣保险 雇佣保险法于1993年制定,1995年7月开始施行,从而社 会保险的四大制度在韩国全部施行。韩国的雇佣保险可以说是 国外失业保险的变形,但是它更强调对失业的预防、搞活人力 供求关系、改善雇佣结构、开发劳动者技能等更为积极的人力 政策。2.公共救助 公共救助不同于社会保险,受助者不需缴纳保险费,而是 由国家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帮助他们进行自救。,生活保护所需费用由国家和地方分担。韩国的公共救助包括生 活保护、有功人员保护、灾害及灾难救护。3.社会福利服务 目前,韩国的社会福利服务刚刚起步,服务内容还不多,包括老年人福利服务、妇女福利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 人福利服务以及在家福利服务。,三.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特点 1.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已完全建立,但还存在体系化问题。从韩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来看,其相关制度是根据 各个时期的不同需要建立起来的,缺乏长远系统的规划,尽 管对一些制度修改多次,但各项制度之间仍存在着重复或脱 节等问题。,2.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已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模式,但总体 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韩国社会保障的主要资金来源原则 上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担,但也根据社会保障的特点,吸收民间财源。公共财源一般来自税收,部分来自社会福利 事业基金和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财源大部分来自投 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部分以行政费用名义由国库支援;医 疗保险汇中地区医疗保险的相当部分是国库支援。,3.韩国社会保障保障水平和覆盖面还有待提高和扩展。韩 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比较晚,还只是一个基本框架,其 保障水平比较低,覆盖面小。,四.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困境与改革 1.困境(1)管理制度和体系有待完善,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 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需要先后建立起来的,缺乏长远系统的 规划,尽管韩国政府一直在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各 项制度之间仍然存在着重复或脱节等问题。(2)社会保障基金相对匮乏,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基 金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家族模式已难以应对新的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韩国素 以”家族企业“而著称,在其社会保障体系中也体现的淋漓尽致。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在走出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下,韩国大批家族企业濒临破产。2.改革(1)调整了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障的 重视程度;(2)对部分险种进行合并;(3)重视家庭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4)致力于建设“家庭般的社会”。,第四节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是世界上新兴工业国家中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 和系统的国家之一。它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富有创造性的公积 金制度来实施的。公积金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强制性的 由劳资双方共同支付,记入个人名下,政府确保偿付和支付 利息的个人储蓄积累形式。它的实施大大减轻了社会问题给 新加坡政府带来的压力,使得新加坡的经济和政局稳定,同 时积极推动了新加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为新加坡经济腾 飞的强有力推进器。,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历史沿革 20世纪50年代初除国家公务员和大商家的雇员外,没有一 个为一般工人筹措的全国性的退休养老金计划。1965年新加坡 独立后,新加坡政府将建立和完善公积金制度作为经济发展战 略的重点,并把它列入经济全面振兴计划,给开展这项工作创 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之一发而不可收,迅猛发展,在中央 公积金制度下,逐步推出了十五种社会保障计划。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2004年度报告,至2004年底,中央公积金会员数已达3018014人。,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主要内容 1.公积金缴费率 在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之初,雇主和雇员按工资的5%交纳 费用。随着新加坡经济的发展,公积金的收缴率也不断提高。目前缴费率基本稳定在33%的水平上,其中雇员缴纳20%,雇主 缴纳13%,但雇员的年龄不同,个人及其雇主的缴费率有所差 别,随着年龄的增加,个人及其雇主的缴费率也降低。公积金的缴费率是根据会员付清住屋贷款和为未来储存,一笔医 疗费后还有足够的退休金来确定。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 调整雇主缴 费率来调节国内生产成本,调节经济运行。2.中央公积金账户 会员公积金分为三个账户:普通账户、保健储蓄账户及特别 账户。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雇员的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按月存到雇员账户之下。(1)普通账户 公积金会员的普通账户存款约占全部公积 金存款的75%,该账户下会员可在中央公积金局指导下购买政府,组屋或其他住房产业,也可用于投资、保险、教育及填补父母 退休账户。35岁及以下年龄会员的普通账户占其公积金缴纳率 最高,为22%,随着年龄的增加,比例下降。当会员达65岁及 以上年龄时,取消该账户。(2)保健储蓄账户 公积金会员的保健储蓄账户约占其公积 金的15%,可用作支付住院和医药费用。随着年龄的增高,该 账户占公积金缴纳比率也在提高,从35岁的6%,逐步提高至 65岁的8.5%。,(3)特别账户 该账户可用作晚年和应急之用,以及投资 于和退休相关的金融产品。公积金会员的特别账户在其年满 55岁时将会取消。在会员年满55岁后,其个人账户变更为退 休账户和医疗账户,会员在中央公积金计划账户的数额达到 最低存款规定后,可提取部分积蓄。公积金利息按月计算,并入公积金中,并免缴所得税。55 岁以下的公积金会员可以动用普通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公积金局,指定的投资,如购置政府组屋、其他住房,政府批准的保险项 目、投资项目或本人及子女教育费用等。投资必须通过中央公 积金局指定的托管人来进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账户分配(单位:%),从上表中可以看出,50岁以下组,公积金的总缴费率为 33%,且三个账户间变化不大,医疗账户和特别账户所占比例 每一年龄组各增加一个百分点,普通账户所占比例则减少了2 个百分点。55岁后组中个人账户由三个账户变为二个账户,即 退休账户和医疗账户。账户比例在降低,公积金总缴费率下降 为19.5%(55-60岁)和11%(60-65岁)。而65岁以上组则只保 留了一个医疗账户,且总缴费率下降至8.5%。,3.提取及使用 公积金会员在年满55岁时,除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作为养 老用外,其余公积金存款可全部提出。最低存款规定随着国 家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 障公积金会员的老年生活。在会员年满62岁时,可以从公积 金的最低存款中每月提取全部公积金以满足最基本的需求。4.中央公积金制度具体项目(1)公共住屋计划,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政府就提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鼓 励中低收入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政府兴建的公共组屋。中 央公积金局对申请购买新建公共住屋者有一定的身份规定,即 需要为公民身份,无私人物业,并对收入作了上限规定,此外 对符合条件者也提供租赁房。其住房标准主要有三室、四室及 五室户。公共住屋计划由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负责。公积金会员 可采用三种方式购买组屋:一是如果公积金会员的普通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会员可,一次付清购买组屋;二是可动用公积金来支付部分的屋价并用现金来付清剩余 的部分;三是动用公积金来缴付能力所及的部分,并向建屋局申请 贷款来付清所剩部分,即可动用将来的公积金存款来偿还贷款,贷款的数额由建屋发展局决定。(2)家属保障计划 1981年,新加坡政府开始推行该计划。作 为一项定期保险计划,其目的是为受保的公积金会员在遇到意 外、终身残废或死亡,因没付清住屋贷款而使他们及其家属失,去住房时,能为他们和其家属提供一笔款项,协助他们渡过最 初几年的难关。参加这项计划的条件是须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 居民,年龄在16-60岁之间,且目前仍在缴纳公积金。(3)住房产业计划 在该计划下公积金会员可动用公积金存款购买在新加坡的 私人产业,以供自己居住或作为投资之用。公积金会员只要不 是破产人,就可以提取其公积金存款支付投资于住房产业。,(4)基本和增进投资计划 这两项计划规定其投资人须为至少21岁的公积金会员,且 不是未偿债务的破产人,其公积金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5)教育计划 该计划是为了协助公积金会员支付本人或其子女在新加坡 本地的大学(专)全日制教育费用,本地学校指新加坡的三 所大学,包括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新加坡管理大 学,以及七所大专学院。,(6)健保双全计划/增值健保双全计划 这是一项低收费 的医药保险计划,帮助会员本人及其家属应付重病或顽疾的 治疗费。凡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 积金会员,都能在此计划下受保,需要获更高额度受保的人 士,可以申请增值计划。(7)最低存款计划 该计划从1995年7月起实施,是为应对 新加坡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确保新加坡人有足够的储蓄安度 晚年,以便他们退休后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能,使他们年老时仍能自给自足,而无需依赖社会救济而设置的。三.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评价 1.优点(1)新加坡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过去的50年 里建立起从单一大的养老保障发展到涵盖诸多方面的一种 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成功低将个人,家庭,雇主 社会和政府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 管理,已逐步形成了立法保障、制度日益完善、覆盖社会成 员的绝大多数、政府支持、雇员及其雇主共同参与的特色,建 构了从管理体制到运行方式的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以立法为基础,自中央公 积金法于1953年生效以来,对缴纳时限、方式等作了明确规 定。新加坡政府利用其社会控制力,强制性地要求国民必须为,自己的各种保障项目之需进行预防性储蓄和投资,从而降低了 政府的社会福利支出,同时又为公共设施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 注入了大量的资金。(3)随着新加坡经济的发展,公积金的收缴率也不断提高。但雇员的年龄不同,个人及其雇主的缴费率有所差别。随着 雇员年龄的增加,个人及其雇主的缴费率也降低。随着国家经 济水平的提高,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近年来不断进行调整,,目的是使更多的低收入者加入之中。(4)中央公积金由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其资金 的筹集、运营及支付都是由中央公积金局独立完成。新加坡政 府无权动用公积金存款,但却承担着公积金保值、偿付公积金 贬值损失的责任。(5)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强调自立,重视家庭在社会保障 中的作用。2.缺点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储蓄积累模式,,已成为政府主导型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典范。但新加坡中 央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1)退休金来源单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由于其资金 主要来源于雇员及其雇主的缴纳,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负担 较重,雇主在缴纳公积金的雇主部分后,无力再为其雇员提供 企业补充保险。(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个人储蓄积累模式,并不 具有社会再分配功能,与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中央,公积金制度鼓励依靠自己和家人,中央公积金会员间的互助性 缺乏,当个人风险出现时,无法体现互济互助的功能。(3)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世纪,老年人口比重将不断增 加,新加坡也不例外。如何面对老龄化的挑战,是新加坡政府 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的收缴、管 理及投资为一体的机构,如何保证积存公积金的保值与增值,如何保证其活力,是其面临的重要问题。,第五节 中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一.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沿革 1950年,颁布实施劳动保险条例,进入了以社会保险为 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阶段 1951年,开始实施职业工人社会保险,颁布了一系列条 例法令,台湾社会保障制度走向了一个以劳动社会保险、公 务人员社会保险和军人社会保险等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 障阶段在社会福利方面,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残障福利法社会福利制度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稳定民心,维护当局的统治,台湾当局不得不“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并提出“量力推动社会福利措施”、“以激励代替救助”的总体思路。其中,就业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草案的指定,较为 充分地体现了台湾当局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向,二.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其社会 保险体系是由劳工社会保险、公务人员社会保险(包括私立 学校教员)农民社会保险及军人社会保险四大部分组成。发 展至今,覆盖了台湾地区全体劳工、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 员工、军人、农民及其家属,具有普遍性。,(1)劳工社会保险 概述 劳工社会保险开始于1950年,当时的台湾当局制 定并颁布了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其主管部 门为台湾当局社会处。在劳工保险实施之初是以厂矿事业雇用 的产业工人为保险对 象,基本确定了伤害、残废、生育、死 亡及老年五种给付。在其后的1951年台湾当局制定了台湾省 职业工人保险办法,以无一定雇主的职业工人为保险对象,,1953年制定台湾省渔民保险办法,开办渔民保险,1956 年又制定了蔗农保险约定书,开办了蔗农保险。1958年,台湾当局颁布并实施了劳工保险条例,并废 止之前所颁布的相关条例,将之前的职业、渔民等相关保险融 为一体,建立统一的劳工社会保险制度。资格条件劳工保险条例经过几次修订,其保险对 象不断扩大,几乎覆盖了台湾境内年满15岁以上,60岁以下 的全体劳工。,资金来源 普通事故保险的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当月投 保工资的6%-11%收缴,被保险人负担20%,雇主负担70%,其余 10%由政府负担。职业灾害保险费率则按被保险人当月投报工 资,按照职业灾害保险适用行业类别及费率表的规定办理,一 般情况下,该项保险费全部由投保单位负担。而对于无一定雇 主或自营业者,这两项保险个人承担60%,政府补贴40%。,劳工保险给付 根据劳工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工保 险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普通事故保险,包括生育、伤病、医疗、残废、失 业、老年及死亡七种给付;第二类为职业灾害保险,包括伤病、医疗、残废及死亡四种 给付。a.生育给付 b.伤病给付 c.医疗给付 d.残废给付 e.失业给付 f.老年给付 g.死亡给付,劳工保险退休制度 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项目除了上面 介绍的老年给付外,还包括劳工退休金。享受劳保老年给付者 符合劳工保险条例的对象,老年给付是一种一次性给付待 遇。而劳工退休制度分为新旧两种,新旧两种退休制度比较详 见下表:就业保险 就业保险于2003年1月正式实施。就业保 险法施行目的是在提供劳工于遭遇非自愿性失业时,获得失 业给付、提早就业奖助津贴、,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及健康保险费补助等保障,以维持其失业 期间的基本生活,并协助其再就业。就业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当月工资的1%计算,被保险人负 担20%,雇主负担70%,其余10%由政府补助。就业保险项目除 了失业给付外还包括:a.提早就业奖助津贴:符合失业给付申请条件,并于失 业给付领取期限期满前就业,并参加本保险3个月以上者可 获得该项津贴。,b.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向公立就业 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参加全日 制职业训练者可申请此项津贴。c.补助全民健康保险费:领取就业保险失业给付或职业 训练生活津贴期间,且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失业者,可获得 此项补助。,d.职灾保护 e.工资垫偿(2)公务人员社会保险 概述 台湾地区的公务人员社会保险包括公务员社会保 险及公私立学校、医疗机构人员等社会保险。台湾地区的公务 员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借鉴美国公务员制度进行 了重大改革。资金来源 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每月工资的4%-9%,由 被保险人承担35%,政府补助65%,但私立学校教职员由政府和,学校各补助32。5%。为确保与旧制度的衔接,该法律规定,原 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已缴纳保险费满30 年,或缴付保险费未满30年并继续缴纳本保险费届满30年的被 保险人,在该保险有效期间,其保险费由各级政府或各私立学 校负担。给付内容 a.残废给付 b.养老给付 c.死亡给付 d.眷属丧葬津贴,支付方式 公务人员保险分为医疗给付和现金给付两 大类。医疗给付包括生育给付和伤病给付。而现金给付则指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残废、养老、死亡、眷属丧 葬等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