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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一、合伙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第159号(1)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确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3,(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4,(3)合伙企业的所得额的确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注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5,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6,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7,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8,2.亏损额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亏损的计算方法 计算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公式为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0,9,税前弥补亏损的问题,(一)一般企业亏损弥补1亏损额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项目后小于零的数额。2亏损弥补的年限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10,(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例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12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2013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11,计算:企业2012年境内盈利为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利;2013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弥补了境内亏损50万元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余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12,(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13,(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14,例某居民企业2013年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弥补,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后剩余的2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15,例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16,(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7,例某居民企业,201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至2011年仍可弥补的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3年3月对其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8,(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例某居民企业A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元,发生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19,(六)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20,(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1,例某居民企业B公司,2012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201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3年3月,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资产损失。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损弥补事项,也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22,计算:追补扣除损失前,该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额为8025%20(万元),2013年度应纳税额为6025%15(万元);追补扣除损失后,2012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3年度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度和2013年度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23,(八)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24,(九)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5,例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3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2008-2012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26,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8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3年度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9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27,注:企业虚报亏损的要受到处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28,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的情形,1.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2.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3.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29,4.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30,5.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而亏损则不得与投资者的利润合并。,3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列,32,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演示1.“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2.“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3.“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4.“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5.“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33,7.“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8.“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9.“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例如,某企业近5年的经纳税调整后的营利额或亏损额如下:2008年亏损额1000万元,2009年营利250万元,2010年亏损200万元、2011年营利350万元,2012年营利300万元,2013年营利150万元。试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34,35,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 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 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36,例: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一台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价款1000万元。但生产该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必须由丙企业生产加工。甲企业和丙企业的合同约定,待丙企业计算出实际成本后,加上20%利润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2013年12月15日,甲企业按期完工并交付货物,收取1000万元货款,但丙企业的部件的成本直到2013年底都没有计算出。问:甲企业是否应当确认1000万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37,国税函2008875号(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8,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对方属于商业代销单位(2)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明确代销清单的给付时间(3)自己承担全部的风险,不收取对方任何款项,否则属于预收货款下发出货物(4)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39,5.分期确认收入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40,没有发货提前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4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42,售后回购销售是否要确认收入?税法规定:(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在实际交易中,企业销售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税法与会计差异: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而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43,售后租回所得税如何处理?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售后租回交易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因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应予以递延分期计入各期损益(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45,销售退回、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所得税如何处理?,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46,事后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规定其实针对销售返还做出的规定.因为很多企业需要对经销商业绩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销售业绩给予不同程度的返利奖励,事先是无法确定对方适用的折扣比例的.只能在事后即第二年做出.实际上,纳税人这种价格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47,商业折扣(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原来的规定:国税函1997472号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在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一律不得扣除。,48,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提示:抵扣依据的问题:现金折扣是没有专用发票的,并且也不能开出收据(因为没有收到钱),所以只能根据当时签署的合同、具体收款的时间、以及企业内部自制的审批单据作为依据。,49,销售折让和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50,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5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如何处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扣除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后的余额部分,并计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52,收到返利该如何开发票?问题内容: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53,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54,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国家税务总局,55,销售货物收取的承兑汇票贴息收入如何处理?,纳税人销售货物,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物,并在销售协议中规定由客户承担贴息费用。当收到购货方的承兑汇票后,销货方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货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此收入属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销售货物收取的承兑汇票贴息收入既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要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56,买一赠一如何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57,买一赠一销售形式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57,58,提供劳务收入如何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59,(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60,例:A企业于2013年7月1日受托为B公司完成一条生产线的安装任务,工期为12个月,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2013年完成总工程的60%;2014年完成40%,B公司应支付安装费总额为60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工时预付150000元,第二次在安装期中间,即2014年1月1日支付300000元,第三次在工程结束时支付150000元。B公司已在7月1日预付第一期款项。A企业2013年按规定的工程进度顺利完成工程任务,发生安装费用2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A企业得知B公司当年由于巨额亏损,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安装费是否能收回,没有把握。,2012年7月1日,收到B公司预付的安装费时: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预收账款 150000 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200000,61,2013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A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安装费用200000元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即150000元)确认为收入,并将发生的200000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年费用。A企业发生的成本:借:预收账款 1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贷:劳务成本 200000 2013年度的纳税调整 税法上应确认收入=600000 60%=360000(元)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000元360000-150000,假设2014年度如果A企业2014年继续提供安装劳务,B公司仍然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安装费是否能收回,A企业仍没有把握,会计上不确认收入。2014年度的纳税调整:2014年度A企业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60000040%=240000元,扣除2014年度发生的安装费用后的余额作为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62,(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63,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64,租金收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5,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66,免租期租金收入如何确认?例:甲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会计处理: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借:应收帐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67,某企业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为2010年5月1日2011年4月30日,合同约定租金120万元在2011年4月租赁期满一次性收取。2010年,该企业亏损4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2010年度已使用8个月的租金80万元。2011年1月,该企业收到了承租人交来的租金80万元(未开具发票),已确定为上年度收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4万元(805%)、房产税9.6万元(8012%)及其他相关税款。2011年3月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80(4049.6)25%6.6(万元)。该企业的做法正确吗?,68,第一,申报缴纳营业税4万元、房产税9.6万元是正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9,第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不正确。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70,对租赁期限跨年度的租金可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的80万元租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在2011年4月30日确认为2011年度所得收入。,71,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例: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72,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6号)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73,国税函【2010】14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74,2012年15号公告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75,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7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如何确认?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77,其他收入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78,(1)逾期未还包装物押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具体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79,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例:甲公司2012年1月出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收取了押金11.7万元,合同约定归还包装物时押金再行返还。甲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应做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其他应付款117000到2013年1月,收取押金已满一年,如果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作为税法上的计税收入。,80,2013年1月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170001.171717000元;借:其他应付款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如果企业没有进行上述账务处理,2013年所得税汇算时还要调整所得税.,81,(2)违约金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增值税: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企业收取的违约金要缴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