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CPA经济法物权法.ppt

    • 资源ID:263976       资源大小:1.16MB        全文页数:131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CPA经济法物权法.ppt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1、物的种类2、物权的种类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取得方式,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法律依据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注意: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法上的物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有如下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动产与不动产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物,仅限动产,种类,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答案】BCD【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判断他们的主从物关系:A.房屋与窗户、B.鞋子与袜子、C.茶杯和杯盖,【案例答案】(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原物、孳息的理解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尚未分离的不属于孳息。,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是()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CD,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有以下特点:,支配性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排他性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绝对性对抗所有人四、物权的分类,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引入案例:物权法定原则甲方(是乙的叔叔)和乙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侄子将房子卖给了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请问谁可以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假定对甲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谁来赔偿损失了?,1.叔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并非法定物权种类,自己创设了一种排他效力物权。2.合同有效,丙依法取得房子的所有权。3.甲乙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但是对丙并没有约束力,甲乙之间内部承担责任和丙无关,对甲造成的损失可以找乙进行赔偿。,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权公示原则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动产不动产有差异,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自己创设的物权是无效的)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与物权法的内容要一致。),内涵,效力,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内涵,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交付占有,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非法定物权种类),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创设了一种排他效力物权。,甲、乙约定:甲就一块手表为乙设立质权,但手表仍存放于甲处。(质权是否成立了?),公示的效力物权移转效力物权需要公示,物权是绝对权,某人享有某房子的所有权,其他人都不可以侵犯,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只限定特定的人(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公信效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公示生效主义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公示对抗主义非经法定公示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分析本案中:1.谁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3如何区分丙是否善意,构成条件需要满足那些?,在本案中:(1)丙依法善意支付对价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3)构成善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合同交易时善意2.对价取得(按照市场价格取得)3.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二节 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取得变更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消灭,原始取得:依法建造、合法生产、先占、善意取得、依法收取孳息继受取得:从前手取得,绝对消灭相对消灭,1.原始取得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解释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解释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A抛弃了一块手表,BC同时发现了这块手表,B下手快,先拿到了这块手表。)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如果是A遗失了一块手表了?,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法律行为(房屋买卖,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合法建造(建成之日起取得合法权利,即使不登记也有所有权,原始取得)、拆除房屋法律规定继承、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 开始时发生效力)公法行为判决(判决生效日,处分的时候才需要登记)、裁定、征收决定,不需要公示就可以取得,【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案例:事实行为甲公司于4月1日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4月10日支付了土地出让金,4月20日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4月25日进行公告,6月5日建成大楼,7月1日大楼进行了登记产权。问:甲公司何时取得该栋大楼的所有权?假定甲后面于7月10日专卖给A,A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签订了转让合同,7月20日进行变更产权登记,问A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在本案中:(1)该栋大楼的所有权取得,为事实行为。建成之日起取得合法权利,即使不登记也有所有权,6月5日取得该栋大楼的所有权。(2)A为继受取得,产权登记生效,所有权的取得为7月20日。,案例:法律规定A死亡,B从A哪里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假定A于4月1日死亡,问B什么时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取得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如果B想将房屋转卖,是否需一定要进行登记?,在本案中:(1)B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继承之日起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4月1日当天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B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不需要一定进行登记的,但是如果B想将房屋转卖,必须进行登记,登记两次,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转卖的时候才能将房屋从自己名下转到买房者名下。,案例:公法行为A于B是合法夫妻,夫妻用有一套住房,房屋名字为夫妻两人名字,现在AB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到法院进行离婚判决,法院于4月1日进行判决,并且判决生效,将房屋判决给了A。问A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A不处理房屋是否一定需要进行登记?如果A想要处理房屋要如何进行登记?,在本案中:(1)A于4月1日法院判决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如果A不处理房屋可以不用一定进行登记,但是一旦要处理房屋必须进行登记,一次登记成自己的名字,一次登记成转让人的名字。,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交付,和是否登记没有关系,现实交付(最常见典型的交付方式)交付替代,简易交付权利人已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依法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占有,(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相关链接】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案例:甲向乙从4月1日开始借了一头牛,借用3个月,用牛期间,发现牛很好用,于是于4月10日,提出要买牛,4月12日交付,5月10日付款。问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假定牛于4月15日被雷劈死,问谁承担风险?假定母牛4月15日生下小牛,小牛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在本案中:(1)所有权之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风险之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孳息之交付之日发生转移。,(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案例:假定甲将牛租给乙,租期三个月,从4月1日到7月1日。4月10的时候,甲和丙商量将牛卖给了丙。问丙什么时候可以拿到牛?从谁的手中拿到牛?,在本案中:(1)买卖不破租赁,所以之前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丙要等到租赁期限到了才可以拿到牛,7月1日乙直接将牛交付给丙。乙不用还给甲了甲在交付给丙。,(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案例:甲于4月1日那天将牛卖给了乙,甲乙之间签订了牛的买卖合同。4月1日那天甲提出向乙借用牛三个月,7月1日归还牛。问4月1日那天牛的所有权归谁?甲对牛的所有权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住占有?,在本案中:(1)4月1日的时候牛的所有权归乙,甲对牛的所有权已经有自主占有变成他主占有。,张先生因妻子怀孕,拟将宠物哈士奇狗狗赠与好友李某。2014年6月6日,李某来张先生家做客,双方口头约定了赠与事项,并约定2014年6月10日前,张先生亲自将狗狗送至李某家。2014年6月9日,张先生将狗狗送至李某家。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赠与合同项下的交付为现实交付B.赠与合同项下的交付为占有改定C.2014年6月7日,张某有权基于任意撤销,撤销该合同D.李某于2014年6月9日取得哈士奇狗狗的所有权,ACD,不动产物权登记(10种)p41,根据不动产类型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根据登记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与抵押权登记根据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5年新增)(1)集体土地使用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看在谁的手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解释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阅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合同尚未生效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C,答案:C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大海,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盖的楼房不得超过2米,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0万元。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思考:1.地役权什么时候成立 2.如果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甲能向丁主张地役权吗?,在本案中:(1)地役权自4月1日(而非4月10日)设立;(2)如果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B.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5.预告登记(2014年多选题)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2014年)A.预购商品房B.房屋所有权转让C.房屋抵押D.租赁商业用房,【答案】ABC,第三节 所有权,一、概念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类型1、法定分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共有,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2、对外关系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4、共有物处分5、无权处分,小案例:甲乙丙三个同学合伙一起买了一套房子,三人给出资100万购入了该房子,请问三人如何共有该房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他们之间对房子所有权该如何处理,如果购入前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考点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对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对外如何承担债权债务,一般效力,4种: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家庭承包财产、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物之处分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约定优先),管理处置、重大修缮(全体)、管理费用共同分担分割原则上(有特殊情况)禁止(分割视为共同关系破裂)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共同享有债权、承担义务,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管理重大修缮(三分之二)、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分割约定 随时请求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对外全体连带责任,对内按比例承担按份责任,关于共有物的处分三分之二(约定优先)关于份额处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注意:1.按份共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2.共同共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如何区分合同的效力和物体的所有权?案例:甲乙丙合伙购入一套汽车,各占三分一的份额,其中乙以自己的名义将小汽车要价30万元卖给了丁,问乙有处分权吗?什么情况下乙可能有处分权?合同有效吗?丁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如果甲乙对丙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丙就构成了有权处分了。如果甲乙不对丙的行为进行追认,丙就属于无权处分,物权效力待定。当丁满足善意相对人的条件时可以取得物体的所有权,如果不满足条件就不能取得物体的所有权。【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得金杯厢式货车一辆,一起从事搬家业务。2015年2月14日,张某驾车为别人搬家时,将行人吴某撞伤,吴某要求赔偿15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查,张李二人并未约定共有份额,出资额亦无法确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张李二人对吴某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可以找张某或李某主张15万元的赔偿B.张李二人平均承担责任,故吴某仅可找张某或李某主张7.5万元,找李某赔偿7.5万元。C.若张某对吴某赔偿了15万元,则有权向李某追偿7.5万元D.若张某对吴某赔偿了15万元,无权向李某追偿,因双方并未约定份额,AC,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AB,【例题2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B卷,经调整)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答案】D【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制度2、拾得遗失物,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出让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动),动产善意取得(6条),构成要件,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合法建造)、公法行为(判决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2.转让人无处分权3.受让人为善意(事后知道不算)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只要合同金额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即可,不要求“已经付款”。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5.物已交付(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总结:善意取得的使用范围:1.动产、不动产都适用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3.善意取得不仅适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也适用。甲(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乙(承租人),乙将设备质押给丙,丙为善意相对人,一旦乙到期不能按时还款,丙可以将该设备拍卖偿还货款。或者乙将该设备拿到丁处修理(丁为善意相对人),如果届时乙不能支付丁的修理费,丁可以行使留置权,扣押该机器设备。,【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A.乙将从甲处借来的手表卖给丙,丙以为是乙的手表而购买,甲要求丙返还B.丁偷了甲的金项链送给女友戊,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金项链,甲要求戊返还C.甲借给庚笔记本电脑一台,庚谎称丢失,甲要求庚返还D.辛向甲购牛一头,并在得到牛后将其转卖,但没有向甲付款,甲要求辛返还,【答案】BC【解析】(1)选项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手表的所有权,甲丧失了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回原物;(2)选项B: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戊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戊均未取得所有权,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戊返还原物;(3)选项C:甲基于其所有权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庚返还原物;(4)选项D:尽管辛尚未付款,但牛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已经转移,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四、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解释1】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解释2】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遗失物的转让(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D。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D,案例:甲丢失了一块手表,乙拾到了这块手表,乙将拾到的这块手表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假定丙构成了善意相对人。1.请问丙是否能够取得手表的所有权?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要返还手表?是否有时间限制?3.如果对丙造成了损失,丙可以找谁去赔偿损失?,1.合法占有、无权处分才能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占有、无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甲不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2.绝大部分的情况99%,丙应该无偿返还手表给甲,造成的损失找乙赔偿。极少数情况下:丙如果通过合法途径例如拍卖、特殊经营途径购买该手表,这个时候甲需要支付3000元给丙,丙返还手表,甲找乙在要回3000元。甲让丙返还手表,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行使该权利,超过2年权利消失。3.对丙造成的伤害可以找乙进行赔偿。,三、一物二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动产的一物二卖普通动产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将会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一房二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015年4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商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200万元。4月10日,买受人乙先行付款80万元,甲于4月20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6月1日,甲、丙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于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归谁?,【例题3多选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5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BD【解析】(1)选项AB: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2)选项C: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选项D: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当时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第四节 用益物权,一、概述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1、登记生效2、无偿划拨3、有偿出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1、取得登记生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注意: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例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自动续期B.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D.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2、终止,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土地灭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需要旧城区改建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用原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2013年)A.50年 B.60年C.30年 D.70年【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4年)A.最长期限为50年B.最长期限为70年C.最长期限为30年D.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五节 担保物权,一、概述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合意设立),法定担保物权(法律直接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特性消灭,从属性权利行使附条件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行使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成立上的从属性转让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从属于债权(债权的从属物权),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其他,二、抵押权(概念)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质押必须是书面形式)甲向乙借款10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甲拿丙的设备向乙设定了抵押,和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如何理解甲乙之间、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签订借款合同,他们之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乙丙之间签订抵押合同,乙是抵押权人,丙是抵押人。注意抵押可以拿自己的设备进行抵押,也可以拿第三人的设备设定抵押。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2、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3.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4、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注: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三、抵押权的特征,四、抵押财产范围一般规定以不动产为客体(以物权法为准)P54 7条浮动抵押经书面协议,可将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设定此抵押财产的范围尚未确定,而处于浮动之中,顾称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尚未确定。1.动产的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1)浮动抵押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2)浮动抵押仅限于动产。(3)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禁止抵押 P55 6条(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华商学院的房子是否可以抵押?)(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月1日,A向B银行借款100万,以其设备设定抵押,4月10A将已经抵押的设备卖给了C(构成无权处分),如果B未登记并且C满足善意取得,请问AC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吗?谁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AC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C为善意的取得(满足三个条件),所以B不得对抗C,C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2)农村集体土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解释】(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3.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可以用来设定抵押权的是()A.集体土地所有权 B.正在建造的楼房C.已被工商局查封的假冒伪劣商品D.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E.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BE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同意以自己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时,抵押权设立B.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时,抵押权设立C.该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如第三人已向甲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则抵押权不得对抗该第三人,【答案】BCD【解析】(1)选项ABC: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

    注意事项

    本文(CPA经济法物权法.ppt)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