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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经济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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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经济法》课件.ppt

    1,实用经济法,2,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目的及要求: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全面认识和理解经济法律关系3.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特征,3,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以社会主义原则为指导,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这类关系,是我国的经济法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区别。,5,(二)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1.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类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以及相关的工商管理法等)。2.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产品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法、证券法、市场管理法等)。3.在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预算法、投资法、物价法,以及各种经济促进和经济合理化方面的法律)。,6,三、经济法的特征(一)我国经济法的本质我国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主义原则为指导,对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发挥促进、限制或指导作用。它必须保障公有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主导地位,必须保证按劳分配在社会分配和再分配中的主导地位等。,7,(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两重身份;3.经济法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4.经济法的形式具有多样性;5.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6.经济法的作用具有直接性。,8,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关系概述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9,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其特征如下:(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2)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10,(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根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的不同: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1)综合经济管理机关(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2)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如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3)职能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等)(4)经济监督机关(如国家审计署等)(5)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11,2.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1)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2,法人的成立条件:a.依法成立。(三种设立方式:根据法律、法令和行政命令设立;二是通过核准登记设立;三是按照标准条例、章程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3,(2)公民(自然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常见,只在个人所得税等少数经济法律关系中才成为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与公民(自然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个体工商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合伙。4)个人独资企业。5)合伙企业。,14,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经济法上的权利1.经济法上的权利的概念 经济法上的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实现其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15,2.经济法上的权利的种类(1)经济管理权(最重要的权利)(2)民事权利,通过经济法确认(人身权和财产权)(三)经济法上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为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必要性。,16,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7,(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1.物2.货币与有价证券3.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4.行为,18,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两类:1.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19,2.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自然现象(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战争、内乱、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二)法律事实的后果1.发生经济法律关系即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0,2.变更经济法律关系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主体数目的增加或减少,主体一方的改变;客体的变更:客体种类的变更,客体范围或性质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指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等。3.终止经济法律关系即特定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灭。例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等。,21,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1.掌握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制度2.了解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事宜,22,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该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2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限制:(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国家公务员(3)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4)警官、法官、检察官(5)商业银行工作人员(6)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24,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法定的最低出资标准。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5,(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律性文件: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6,(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因各种原因使原登记的事项发生了变化。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7,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名称专用权;2财产所有权;3经营决策权;4用工权;5工资决定权;6定价权;,7签约权;8取得土地使用权;9借款权;10工业产权。11拒绝摊派权;12法定优惠享受权。,28,(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2依法纳税的义务;3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4依法用工的义务;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29,四、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独资企业法26条):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0,(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其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31,案例分析何明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何明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何明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32,何明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何明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何明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何明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1.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设立条件、设立程序2.理解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等法律规定;了解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34,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主要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合伙人组成的以提供专门服务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机构。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35,36,(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2有一个以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各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37,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1.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2.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38,(二)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以下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39,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法第14条)1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40,(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订立合伙协议 2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进行设立登记,41,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42,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合伙企业法第20条)我国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43,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若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质押的方式,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44,(二)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力,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只能依法由作为企业投资者的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45,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6,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3)分别执行;(4)授权执行。,47,3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结合合伙企业制约机制的需要,合伙人可以以下5种方式行使监督权:(1)检查执行情况;(2)审议报告;(3)查阅账簿;(4)提出异议;(5)撤销委托。,48,4.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49,(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1忠实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2损害禁止义务3损害赔偿义务,50,(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1,(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2,有限合伙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承担责任:(1)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2)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收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用于清偿;(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3,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共同执行: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分别执行: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合伙企业。授权执行: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代表合伙企业。注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54,(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55,(三)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以偿还合伙企业债务,有剩余再分配给各合伙人用以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则首先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剩余的再用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56,(四)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我国合伙企业法设置了以下规则: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57,六、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变更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不具有合伙人身份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58,新合伙人要入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过有关程序:(1)应当经合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在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59,(3)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当在作出接纳他人入伙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0,2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因某种情形而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对其退伙前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61,退伙方式:(1)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在我国声明退伙又有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之分。情形: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62,(2)当然退伙又称法定退伙。是合伙人依法因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而退伙。当然退伙的情形: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3,(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一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而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将合伙人除名的事由: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退伙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财产份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退伙结算;承担连带责任。,64,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转变,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均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无论两种合伙人如何转变,对其转变前企业发生的债务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5,案例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66,(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67,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分别要求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68,(二)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法第85条):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和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此外,有限合伙企业若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法第75条),69,(三)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及其职责(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时,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0,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71,2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3清算结束。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72,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1.从合伙人数来看,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2.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来看,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相同,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73,3.从事务执行方式来看,普通合伙企业主要由各合伙人共同执行,选派代表执行或委托他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从竞业禁止的规定来看,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从关联交易的规定来看,普通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4,6.从财产出质的规定来看,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从财产转让的规定来看,普通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75,8.从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来看,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9.从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来看,普通合伙企业中,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0.从合伙人资格的继承情况来看,普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后,其法定继承人只有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继承资格;而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继承资格。,76,案例22006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实:(1)2006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77,(2)2007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7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债务要求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7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78,案例3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79,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第一次作业:制定合伙协议,张良、李峰和曾剑三人准备合伙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有关准备事项正在筹备中。这几天三人正在为合伙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请你根据基本材料,自设其他条件,为他们制定一份合伙协议。,80,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基本理论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如下: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公司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4.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类别,1.股东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3.公司间管辖关系(总公司、分公司)4.公司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5.公司的信用(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双重性。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一、公司法人财产权(一)公司法人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 公司的基本理论,(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第15、16条)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公司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担保的限制(公司法第16条)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借款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二、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管辖 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二)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及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三)设立登记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股东推选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2.公司设立登记,三、公司名称和住所(一)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的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商号(字号)行业或营业部类公司的形式。如: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司名称中唯一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内容。,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一)公司章程的特征1.法定性2.真实性3.自治性4.公开性,(二)公司章程的内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机构、法定代表人等。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三)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章 附则股东签字(章):年 月 日,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公司法人已经取得独立人格;第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如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虚拟股东、不正当控制等;第三,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第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五,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无清偿能力时才能适用。,案例 1王某原为甲公司的董事及经理,王某在辞职时与甲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王某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甲公司竞争的业务。但王某辞职后却让其妻子作为股东成立公司,从事与甲公司竞争的业务,甲公司起诉王某违约胜诉。因为法院认为王某妻子成立的公司只不过是王某逃避其竞争禁止合同义务的工具,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应予否认,将公司之行为视为王某个人之行为。,案例 2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于2002年共同发起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后来顺天服装公司与彩虹丝绸厂订立一份丝绸销售合同,顺天服装公司购买2000匹丝绸,单价120元/匹,价款共计24万元,付款期限为2004年3月10日前。2月16日,丝绸厂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运到顺天服装公司原料仓库。3月10日,丝绸厂按约定要求顺天服装公司支付货款。但是顺天服装公司由于长期亏损,向丝绸厂表示没有能力按期支付货款。但因为包括恒通贸易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好,所以丝绸厂以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1家企业承担偿付丝绸厂价款24万元的责任。请问:对顺天服装有限公司能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六、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概念,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种类,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1)股东有法定资格并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的使用权,知识产权,价值性:可以用货币估价条件可转让性:可以依法转让合法性:法律不禁止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14条)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2.设立程序(1)股东制定公司章程;(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4)出资及开设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登记发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权参见教材P 25(四审议三决议一决定一选举一修改)。,股东会的形式及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召开股东会会议,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事项属于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二)执行机构 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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