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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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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ppt

    1,期货法律法规,2,主要内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四月九日,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5,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6,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7,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8,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9,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二)公司章程草案;(三)经营计划;(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10,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11,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报告;(六)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书;(七)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八)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十)控股股东的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若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的,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的专项意见书;(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12,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13,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股权申请书;(二)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三)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四)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五)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六)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七)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相关决议;(八)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九)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的审计报告;(十)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关于投资期货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14,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变更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所从事的期货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净资本和其他财务指标满足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三)增加注册资本的,拟增加出资或者受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15,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注册资本申请书;(二)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文件;(三)股东变更出资的合同,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四)变更注册资本的详细方案;(五)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资产负债表、风险监管报表;(六)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16,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二)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17,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二)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18,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住所申请书;(二)变更住所的详细计划;(三)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四)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19,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五)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六)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七)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20,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营业部申请书;(二)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三)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四)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五)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六)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21,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关于变更负责人申请书和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22,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期货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申请书;(二)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详细计划;(三)对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四)拟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23,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终止营业部申请书;(二)拟终止营业部的决议文件;(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24,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清退或转移客户。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仍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仍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25,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停业申请书;(二)停业决议文件;(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26,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27,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28,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9,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30,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31,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二)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32,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四十条 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对期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33,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34,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35,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保持财务稳健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确保客户的交易安全和资产安全。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执行客户的委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利益优先。第五十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36,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第五十一条 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及时更新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报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查备案,并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37,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公开相关期货经纪业务流程、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阅。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其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期货公司办理客户销户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期货交易所申请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38,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第五十五条 客户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事项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受托人及明确其受托权限,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第五十六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存该交易指令。,39,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互联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互联网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40,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交易闭市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或者有结算业务资格的机构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当日结算,结算科目的内容、格式、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应当与期货交易所保持一致。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有关期货交易的其他信息。,41,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第六十一条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客户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42,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的投诉材料及处理结果存档。第六十五条 期货公司之间或者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调解处理。第六十六条 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43,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期货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的,应当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损毁,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应当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第六十八条 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44,第五章 客户资产保护,第六十九条 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划转客户保证金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45,第五章 客户资产保护,第七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在当日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客户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期货公司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网站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是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46,第五章 客户资产保护,第七十一条 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第七十二条 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第七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47,第五章 客户资产保护,第七十四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未能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有关期货保证金信息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将期货保证金转存至其他符合规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第七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使用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结算准备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确保客户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客户保证金的安全。第七十六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48,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有关资料。期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在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第七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相关的资料:(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二)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三)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49,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九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定期向全体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相关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交易情况。,50,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一)变更名称、公司章程;(二)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三)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四)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51,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理由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适合从事期货公司审计业务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更换。第八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第八十三条 有关机构和个人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2,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内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八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一)询问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查询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四)检查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53,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一)期货公司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反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或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重大情形。期货公司应当配合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八十七条 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涉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与其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54,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一)公司治理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或者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应有职责等情况,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客户交易安全;(三)期货结算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可能损害其他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四)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五)未按规定实行营业部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六)未按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业务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八)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出现停业、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情况,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九)存在可能影响财务稳健状况的纠纷、仲裁、诉讼;(十)报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有关报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十一)不符合其他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营业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该营业部。,55,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九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第九十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二)直接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三)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四)报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有关报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因前款情形致使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56,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57,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二)未按照规定缴存结算担保金、结算准备金,或者未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期货交易降低风险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四)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或者将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或者违反营业部集中统一管理规定;(五)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六)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七)占用客户保证金;(八)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结算业务管理规定,利用结算业务关系损害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十)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监管指标规定;(十一)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十二)违反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十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58,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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