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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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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产权为学院所有并构成学院资产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及其他类。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固定资产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第三条资产处置小组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监审处)组成,负责对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审核,向学院提出处置意见或在权限范围内对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置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批。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院授权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学院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资产使用部门,指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第四条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报损: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情况下却已丧失效能;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变化,已不符合现时使用,也不易改作它用,完全失去使用价值;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书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5、修复的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置新设备价值的;6、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坚持以下原则:1、内部调剂与修旧利废原则。凡在资产使用部门长期闲置(连续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应退回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在学院范围内调剂;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由资产使用单位对其进行修复。使用单位修复确有困难,或费用较大的,可由使用单位报资产管理处,按程序由相关部门,在资金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进行修复,重新使用。2、权限与程序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院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3、公开、公平、公正,以质论价原则。凡资产处置,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核、评估、审批、处置;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按相关规定,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理。严禁私下授受、暗箱操作。4、收支两条线原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直接上交学院财务处专门账户,按学院“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该项收入的支出方式与用途,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划分1、一次性报废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准备申报资料,资产处置小组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批。2、一次性报废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资产处置小组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资产处置小组进行处置。资产处置后,每年结束时将资产处置结果报教育厅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3、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不论价格,按有关规定均应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学院无权自行处理。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报废的设备,由申请报废的单位到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设备报废申请表,按表中要求认真填写后,报资产管理处履行审批。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交由资产处置小组研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3、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小组、申报单位现场察看,必要时组织专家鉴定(资产报废)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捐赠),并提出鉴定或评估报告;4、学院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会议研究形成备案文件;超过审批权限的资产处置,形成申报文件,审核确认后,上报、省财政厅;5、处置资产使用或闲置时间过长等原因,确实无法查询原值时,应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取得,或组织专家鉴定取得。6、接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后,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实物处置,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并按要求报省备案。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或按相关规定上缴。第八条在设备报废处置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管理处不予销账:1、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了零部件的;2、申请报废的设备被申请报废的单位私自变卖的;3、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失踪(包括私自转让、赠与、变卖、私人匿留)或丢失,使用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找回,又不能说明失踪原因的,由个人按原价或学院认定的价格理赔。第十一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程序致使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损毁的,由责任人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额或学院认定的额度理赔。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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