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x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确立在党领导下走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五条本规定涉及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学院高职(专科)生培养方案及学院高职(专科)各专业培养计划。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本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S)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本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S)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奖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请假未批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并记入学院学生学籍卡,学籍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后,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院档案室。第十三条课程成绩记载,既记考核成绩又记学分。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考核一般以考试方式进行,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不超过总成绩的30%;任意选修课的考核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第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该门课程考核前,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对于不符合课程考核条件的学生,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应当重修。第十六条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在40分(含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补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成绩在40分以下者,应当重修。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第十七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修,体育课成绩要以学生参加体育课程或平时锻炼的考勤与体育课程的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持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由体育教研室安排适当的保健课,记体育课学分。第十八条劳动课为公共必修课,考核内容以考勤和劳动态度为主,采用A(及格)和B(不及格)两级制,凡劳动课不及格者应当重修。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考机会。第二十条课程重修时由学生本人向系申请,由系(部)具体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对重修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由教务处安排单独开班上课。课程重修一般应参加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任课老师同意,所在系批准,可申请部分免听,免听课时不得超过总课时的二分之一,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核。毕业班在最后一学年一般不安排重修。第二十一条重修课程的成绩一般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考核合格者,记入学分,在原不及格成绩后注明"重修”字样,记上重修成绩。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学年末由系上进行量化考核并给学生作出鉴定、评出等级。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及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可提出转学或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可以转入同年级。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五条尚未报到而需转专业的新生,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由学生处审核批准。后需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年末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班级辅导员审查,转出系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负责人写出接收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S)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申请转入本院的外地学生应符合西安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本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或可以休学:(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S)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本院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用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当学年,学院将退还其已缴应剩余的学费及有关费用。第三十二条复学与持续休学(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的证明,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S)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原所学专业时,可由学生选择系内相近专业学习,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相近专业学习;五年制学生不可选择二年制或三年制专业。第五节退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第一、第二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重修后仍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二)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仍未完成学业者;(三)第一、二学年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及第五学期考核后不合格的课程,在第六学期统一安排重考,重考以后有4门以上课程不合格者,安排在第四学年重读。在规定年限内,仍未修满学分者,作退学处理。不合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果单独进行考核,按1门课程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1门课程计;1门课分两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按2门次课程计;(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而又无正当理由的;(A)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五条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办理。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由各系在最后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最后一学期重考以后仍有3门(含3门)以下课程不合格者,或未修满选修课和证书及奖励学分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重考,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四十一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并由教育厅报备案。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四条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五条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活动;第四十八条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九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校园课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主办单位要将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情况报告学院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协助组织。第五十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五十二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五十三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科技创新、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第五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S)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第六十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六十一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六十二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第六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当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八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第七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院与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学生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