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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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0曰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清洁能源供热,主要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热。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我市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2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充分利用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探索核电余热、氢能供热,相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确定。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4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供热。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二、规范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5在相关规划建设工作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热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清洁能源使用要求纳入出让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6对利用公共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要依法办理规划、土地供应、施工许可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7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将设计方案报供热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不予补助、补贴。使用天然气实施集中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三、加大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资金支持8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由供热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建设资金从供热配套费中安排;未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由建设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给予建设投资补助,资金从供热配套费中安排,扣除按国家、省、市政策计提的相关资金后,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免缴配套费项目不予补助。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经批准后由供热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批复概算后,先行下达50%概算值的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后,下达至80%,后由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申请决算审查,供热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决算结果下达剩余补助计划。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配套费投资补助资金计划,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9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申请供热配套费补助时,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或所依附的开发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批准文件。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向供热建设主管部门提报下一预算年度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资金计划。未按要求提报相关资料的,根据审核情况纳入以后年度资金计划。10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争取中央、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补助和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对现有燃煤集中供热实施清洁能源供热改(扩)建项目予以支持。支持供热企业通过政策性贷款、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建设资金。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企业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四、优化清洁能源供热运行管理H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前,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按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等规定处理。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应急托管,按规定采取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供热企业。12对依法依规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清洁能源(含燃煤锅炉改造为清洁能源)居民供热项目,给予政策性亏损运行补贴。运行补贴根据发展改革、财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清洁能源居民供热成本、供热价格、计价面积等,结合供热企业综合考核结果发放。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13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预算年度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计划,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五、附则14本政策涉及补助和补贴,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执行,由市与区(市)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本级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以及崂山区原浮山新区范围内已向市级财政缴纳配套费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资补助。15本政策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丁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