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ppt
第二章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人事分类的两种基本类型,掌握职位分类的概念、意义、方法和要求,认识和理解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教学内容1、职位分类制度概述,包括职位分类制度的含义、特点和要求。2、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务员职位的划分与设置,公务员职务的设置以及公务员级别的设置。,第一节 职位分类制度概述,一、人事分类概述1、人事分类的概念和意义人事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如工作性质、责任轻重、资历条件及工作环境等因素等)将国家公务人员或职位进行划分类别、设立等级进行管理的人事行政活动。,人事分类是现代人事行政的基础,分类是管理的前提,只有按照一定标准的分类,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具体地说:(1)人事分类有助于行政部门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管理的效率,国家人事行政工作繁杂,如果没有分类,人事管理就无从下手。(2)分类是管理的起点,为后续管理的各个环节提供了条件。人员分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归类和分等都有客观的依据与说明,使人事管理录用、考核、薪酬、晋升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助于行政部门人事管理的标准化、系统化。,2、人事分类的类型根据人事分类的对象人员或职位不同,历史上的人事分类制度也就以此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分类,简称“人员分类”;一种是对人员所从事的工作(职位)进行分类,简称“工作分类”。以人员分类为主的分类制度称为“品位分类”(Rank Classification);以工作分类为主的分类制度称为“职位分类”(Positional Classification)。,关于品位分类(1)品位分类的涵义品位分类是一种以人员分类为中心的人事分类制度。具体地说,就是以官员的个人条件,即以官员的地位高低、资历深浅或俸禄多寡作为分类标准,以此建立起人事等级体系,并将它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2)品位分类的特点:从分类的对象和条件上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主要对象的分类,其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年资、学历)和身份(如官职高低,应得的薪俸的多少)。从分类的方式上看,品位分类是通常先根据职务的性质作比较粗犷的分类(如英国将政府工作人员分为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几大类),再根据官员的地位、职责与资格条件作分级。因此其人事框架结构一般比较简单。,从分类的结果上看,品位分类往往导致一些等级体系的产生,诸如职务等级体系、官品等级体系、待遇等级体系等,所以品位分类又可称之为“等级分类”。从等级与职位关系看,等级与职位是分离的。官品等级一般要随人走,而不论其职位是否有所变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出现高品级低职务或低品级高职务的情况。,二、职位分类概述1、职位分类的概念和意义所谓职位,是指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和责任。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把公务员的职位按照工作性质、业务内容、简繁难易、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区分为若干规范化的种类,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这就是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人事分类制度。由于它为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升迁调转、培训进修、工资福利、编制预算等各项具体的人事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了一个科学的指南,所以人们公认它是人事行政科学化的基础和象征。,2、职位分类的产生(1)产生的背景首先,职位分类是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兴起的。其次,职位分类也是这一时期管理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在美国取得长足发展的结果。,(2)产生的过程1908年,美国芝加哥市政府首次采用职位分类制,随后,其他一些城市也相继仿效实行。1923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第一个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规定成立联邦人事分类委员会,办理联邦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在美国采行职位分类制度以后,一些国家如日本、加拿大也相继仿效实行职位分类。以后,菲律宾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国民党到达台湾后)也建立了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数十年来的实践表明,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是一种比较科学、比较规范化的人事管理方法,比较适合运用于政府系统的人事行政之中,虽然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了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但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却已被越来越多的行政学专家所明识,也越来越受到更多的国家政府的关注。,3、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所谓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分类为中心的人事分类制度和人事管理方法,具体地说,就是在对政府部门中所有职位的职务和责任作出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在横向结构上,以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区分为若干职门、职组和职系;在纵向结构上,按责任大小、工作难易、所需资格的不同而区分为若干职等和职级,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职位类别和等级结构;然后再根据每个职位在这个结构体系中的位置,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管理。,在整个职位分类结构中,以职位为最基本元素,职系、职组、职门为其横坐标,职等、职级为其纵坐标,它们交叉构成职位结构网络,并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职门、职组、职系是职位分类横向结构的基础元素,其划分是以工作性质这个因素为依据先后进行三次分类才完成的。职级、职等则是构成职位分类纵向结构的基本元素。其划分是以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在职系的基础上完成的。,职组和职系是录用、晋升、培训公务员时,从工作业务性质上进行考虑的依据;职级是对掌握业务的程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的依据;职等则是薪金、待遇、奖罚和调转的依据,同一职等上的公务员、薪金和待遇都是相同的。,4、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相互融合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作为两种分类制度和管理方法是各有千秋的。但比较而言,职位分类由于其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等优点,基本上代表了现代人事管理的发展趋势。然而,品位分类的简单易行、适用范围广,特别是其重视人的能动性等优点正是职位分类所缺少的。因此、以职位分类的先进方法为基础,再吸收相引用品位分类的优点,乃是现代人事管理中分类管理方法的更优发展趋势和出路。近年来,实行品位分类的典型代表英国和实行职位分类的典型代表美国、对其各自的分类方法所进行的改造,正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英国在1968年富尔顿报告发表后,对分类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是改革原有的6级分类制度,把公务员分为10个职门,26个职组,84个职系,行政主管以上的高级官员分7个职等。英国形成了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的混合制度。美国也在1978年对职位分类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方面进一步简化分类制度,对分类标准进行适度缩减,设法把每个职级简化一半,使之更具弹性。另一方面对职位分类体系中的GS16GS18职等的高级官员职位,实行品位分类,取消职等,只设工资级别,实行级随人走,便于高层官员的流动。,第二节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是采用职位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与设置;公务员职务的设置公务员级别的设置,一、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与设置(一)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依据(1)职位的性质和特点;(2)管理需要;,2、公务员职位的基本类型:(1)综合管理类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任务的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以外的其它职位都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2)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根据上述特征,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的特有的技术岗位,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等职位,此外还包括一般机关中的数据收集分析、信息技术、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等职位。,(3)行政执法类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点有: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环保、药监等政府部门,且分布在这些部门的市、县两级处、科规格的基层单位中。,此外,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意义公务员法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根据职位的特点、性质、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的不同,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个类别建立独立的职务和职级系列,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可以使得各类公务员都有职业发展空间,形成激励机制,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专业技术类的设置,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以便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则可以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3、各类公务员的适用范围公务员法明确设置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后,具体将哪些机关中的哪些人员纳入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享受有关的待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尚需在对不同部门、不同机构职能以及不同职位的职责、工作性质、特点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国家另行作出规定。,(二)公务员职位的设置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置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据此规定:,首先,在对某一个具体的机关在进行职位设置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机关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这项工作在我国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职位设置的前提与限定因素。职位设置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其次,职位设置的最终要求,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二是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负该职位的职责。前者是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是明确需要什么人来干。职位设置工作最后要制定职位说明书。,关于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说明每一个职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工作标准、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事项的综合性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职位名称。是指职位的规范化称谓,应力求简明并反映该职位的工作性质及职务。,职位代码。是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其中415 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03 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07 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工作项目。是指对该职位工作情况的简要描述。主要包括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所需知识能力。是指胜任本职位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这些要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转任和升任。是指本职位工作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可升任或转任方向,以及应由什么职位上的工作人员升任或转任本职位。工作标准。是指处理本职位所承担的每项工作任务时,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职位说明书中的各项内容,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提供了比较准确、科学的依据。,二、公务员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1、公务员职务设置的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即各类公务员都设立独立的职务系列。意义: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原来条例只规定设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系列,由于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由于不负领导责任,所以只能作为非领导职务;而高层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又要受到职数的限制,所以一般只能担任科员和办事员职务,从而严重地制约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不利于对这两类公务员的激励。,2、公务员的职务类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并承担领导责任的职务。非领导职务:不负领导责任,只承担岗位责任。其中部分较高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要以协助领导职务工作,或者经授权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1)领导职务的设置(层级)国家级正职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级副职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2)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设置的范围:在厅局级以下机构中设置。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高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得高于所在部门领导职务。,3、各类公务员职务的设置(序列和层级)(1)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领导职务设置(序列)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公务员法只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大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确定。以国家机关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为例:,根据宪法的规定,这一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目前公务员的范围,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还包括各级党委、政协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中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在行政机关,这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其它机构的正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级各类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对于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需要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序列和层级)巡视员 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调研员 县处级正职 副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 主任科员 乡科级正职 副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2)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务设置其具体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三、公务员级别的设置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九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1、级别与职务的关系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公务员法没有具体规定这一对应关系,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年9号文件)关于级别设置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2、公务员级别的功能:确定工资和待遇的依据尽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也规定了公务员的级别,但级别的激励功能较弱,因为原来我国实行的公务员待遇体制,比较强调职务。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但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跑官、要官、买官,不利于干部队伍建设。,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的职务一起构成了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按照该规定,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绩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就可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3、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据此确定公务员级别的因素包括:(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2)与公务员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依据。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3)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年9号文件)关于级别确定的规定第十七条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第十八条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第十九条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第二十条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08年7月16日中组部、人社部发布)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4、级别的晋升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同一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具体对应哪一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因此,公务员如果德才兼备,有工作实绩,或者资历有提高,即使公务员的职务没有晋升,也可以晋升其级别。,而由于级别与职务一样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这对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法的规定,使得公务员的级别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此外,公务员法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警衔设置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3警督,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4警司,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5警员,一级警员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第八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其职务与警衔对应如下: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职务与警衔对应关系如下: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对海关关衔设置的规定第七条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即(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关务员,一级、二级。,第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2009年 6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我国外交衔级的规定第十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第十一条驻外外交人员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外交职务或者领事职务。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第十二条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为:(一)大使衔: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二)公使衔:公使、公使衔参赞、代表、副代表;(三)参赞衔:参赞、代表、副代表;(四)一等秘书衔:一等秘书;(五)二等秘书衔:二等秘书;(六)三等秘书衔:三等秘书;(七)随员衔:随员。,第十三条外交衔级与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为:(一)大使衔:总领事;(二)参赞衔: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三)一等秘书衔:领事;(四)二等秘书衔:领事;(五)三等秘书衔:副领事;(六)随员衔:副领事、领事随员。,思考题1、比较: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制度。2、我国公务员职位划分的基本类型及各类职位的主要特点。3、我国公务员职务设置的基本规定。4、我国公务员级别设立的规定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