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docx
XX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X政办(2015)1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划拨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工作。县税务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配合。县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县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县税务局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依规定按6%的比例划出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第七条县税务局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依规定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4元,从第一笔缴入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上解2%。第九条县财政局依规按宗地土地出让收益的10%分别计提教育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若计提数额低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计提)。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第十一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第十三条支农支出。包括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及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农业生产发展支出、农村社会事业支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一)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及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社保保障支出和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支出以及向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二)农业生产发展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支出、现代种业提升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S)农村社会事业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供水保障、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以工代赈等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第十五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公共住房保障支出及棚户区改造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征地报批费用等。(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用、城乡地价制定和更新费用、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县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收入的2%核定,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S)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实际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第十六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第十七条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按年初出让收入支出预算提出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根据出让收入进度情况进行初审提出用款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第四章预决算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要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县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土地出让收支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支出项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追加、追减或变更土地出让收支金额和项目的,必须经县财政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各乡镇、经济经开区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进行各项法定计提和扣除县财政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包括但不限于''宗地所属片区被征土地综合地价1:1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县财政承担的宗地报批规费及征地补偿准备金等)及税负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一)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存量土地,按县政府确定的退市进园政策分配出让收入。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在县财政部门按上述扣除项目计算后县与经开区或乡镇进行比例分配。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收入,对经开区或乡镇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县与经开区或乡镇1:9比例分配。棚户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并按经开区或乡镇管辖区域进行总体盈亏平衡。城中村改造(仅限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用地出让收入,对经开区或乡镇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县与经开区或乡镇2:8比例分配。其它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入,按照县与经开区或乡镇5:5比例分配。(二)工业(含仓储)项目用地按上述六项计提扣除后全额分配给经开区或各乡镇。(三)本条所称乡镇不包括荆山镇与榴城镇,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应分配部分,由其申请,并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从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拨付,由其依规使用。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度终了,县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部门严格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第五章报表管理第二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财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土地出让有关情况报送县财政局。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与县税务局及人民银行XX县支行国库部门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县财政局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银行XX县支行国库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口径和要求,填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我县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审计、人民银行XX县支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县国库。第二十七条对国有土地使有权人已经发生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的,县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加大清欠力度。对屡催仍拒不交纳欠款的单位或个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关于印发XX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2010)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