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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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docx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163号)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提升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监考员和考评员从业行为,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应急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包括从事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试机构)以及用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的考试点、考试场所。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明确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应有必要的考务人员、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试点是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分支机构,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直接管理,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第五条安全生产考试场所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建或拥有产权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没有综合性考试基地的,可暂时租用满足考试要求的场所作为考场。考试场所只是考试场地,不能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具体工作。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为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第七条省级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制度规定;(二)组织开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考试题库;(三)指导、监督市级考试机构工作;(四)承担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五)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维护工作;(六)承担安全生产考试费收缴工作;(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市级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维护工作;(二)承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三)指导、监督所属考试点工作;(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费收缴工作;(五)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考试点、考试场所第九条考试点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二)配备必要的考试设施和用品,加强管理维护;(三)负责考试人员材料的审查、档案管理;(四)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条考试场所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考试场所设备维护更新;(二)保障开展安全生产考试必备的条件;(三)承担考试点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一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考试人员,核算应设置考试点、考场的数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高效便民、考培分离”的原则,合理布设不多于核算数量符合建设标准的考试点或考试场所。考试点、考试场所新设、变更要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公告,同时纳入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管理。第十二条市级考试机构只接受本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所管理考试点的考试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和行政区域范围开展考试工作。使用租用考试场所安排考试的,要支付相关费用。如租用考试场所为培训机构所有,该考试场所不得承担涉及该培训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所培训人员的考试。第十三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要应积极争取本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不开展安全培训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确保每年在自建、自有或购买服务的考试基地考试的人数逐年上升,直至全部在考试基地考试。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考试点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考试机构报送下季度考试计划,经考试机构审批,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发布,接受考试人员报名。第十五条考试点要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初步审查,考试报名人数达到考试计划人数或距离考试日期3个工作日时,结束考试报名并将考试人员信息提交考试机构。第十六条考试机构要对考试点提交的考试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安排监考员和考评员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点要通过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录入考试成绩,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考试成绩的审核和发布。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七条考试机构要建立考试监控系统,接入省级考试监控系统,实现实时远程巡考。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督,建立巡考制度并随机抽取部分考试开展巡考,如实记录巡考时间、地点、科目、考生信息、考评员信息、考试成绩、巡考结果等内容。第十九条考试点要严格按照建设标准,更新考试设备和场所。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考试点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考试点场所、设施设备、考试管理情况,对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运行管理规定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中止相关考试计划;情形严重的,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中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或注销考试点。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试规定与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中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或注销考试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二)不具备考试相关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三)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四)考试监督失察,发生大面积舞弊甚至考场工作人员参与或串通作弊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应急发(2022)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的选用、考核及管理工作。第三条监考员和考评员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及考试机构(考试点)中从事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监考员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考评员。监考员分为主考官和监考人员。主考官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考试的工作人员或者考试机构(考试点)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担任;监考人员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考试的工作人员或者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人员担任;考评员应由中高等职业院校、企业或实操考试点具有5年以上实际操作经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四条监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品质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安全培训考试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考试规章制度;(四)熟练应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并能够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系统一般故障;(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五条考评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愿服务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业,服从管理,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能够独立完成考评任务;(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五)具备与考评工种相关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作业类别工作5年以上实践经验,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六)能及时、妥善处置考试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症候;(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条监考员和考评员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考试机构推荐为主,符合基本条件并经培训合格,录入监考员和考评员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监考员和考评员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原则上应当提前1个月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移出数据库。第七条监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主考官职责1 .对考务工作全面负责,并按照考试有关程序组织实施监考工作;2 .组织协调本考场考务人员开展监考等工作;3 .做好考试试题下载、考试开启和组织刷脸签到等准备工作;4 .监督监考人员按规定监考,制止和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5 .发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考试机构(考试点)等有关单位报告;6 .负责对监考员进行业绩考评,对考评结果终身负责;7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监考人员职责1 .服从主考官安排,配合主考官做好考试准备工作,特殊情况及时向主考官报告;2 .配合主考官组织刷脸签到和考试监考,核查确认考生身份;3 .负责维护考场秩序,宣读考试纪律;4 .监督考生按规定进行考试,及时制止违规违纪行为;5 .考试结束后,现场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整理完善考生考试档案;6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在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内容;7 .对监考过程及考试结果终身负责。8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考评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服从考评安排,考评员是本场实际操作考试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履行独立考试评分职责,对考评结果终身负责;(二)提前30分钟到达考试场地,熟悉考场情况和应急预案,组织刷脸签到等准备工作;(三)严格核实考生身份信息;(四)对考试场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急器具和辅材等进行查验,告知考生安全注意事项;(五)严格按照考核程序、方法、评分标准独立对考生评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六)对考生实际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伤害考生的违章操作行为,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七)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与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处理,并及时向考试机构(考试点)负责人报告;(A)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擅离职守、向考生暗示答案等,一经发现取消考评员资格;(九)考试结束后现场填写考评记录和考试成绩表,签名存档,并清点整理考场;(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试题或考试有关内容;(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监考员和考评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监考员和考评员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的各项活动,并为其在工作中提供帮助。第十条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就近原则在监考员和考评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非本县(市、区)的人员。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可以选取部分场次考试开展异地(跨市)考评。每场理论考试应有2名及以上监考员同时监考,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每个准操项目应有2名及以上考评员考评。第十一条按照“谁选调,谁付费”的原则,由选调单位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劳务费。应急系统工作人员参加监考或考评工作,不得领取劳务费,由选调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出差报销标准报销差旅费(包括餐补和市内交通补助)。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选调的监考员和考评员参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专家费标准相应类别执行。第十二条监考员和考评员的培训工作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原则上每年组织初次申请和复训,所有监考员和考评员每3年轮训一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移出数据库。第十三条监考员和考评员从业遵从以下规定:(一)主动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二)服从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的工作安排;(三)在执行监考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四)必须衣着整洁并佩戴统一制作的证件,刷脸签到;(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内吸烟、接打手机、闲聊以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六)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严禁参加可能对考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宴请等活动;(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者停止其从事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处理。暂停从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1.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应急管理部门和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安排;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考试机构在考试过程审查中发现存在作弊、交头接耳等考生违规行为,监考员和考评员未及时制止的;3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暂停从事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半年的处理。1 .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服从应急管理部门和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安排的;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考试机构在考试过程审查中发现存在3名及以上考生存在作弊、交头接耳等违规行为,监考员和考评员未及时制止的;3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通报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和移出监考和考评人员数据库的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4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应急管理部门和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安排的;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考试机构(考试点)在考试过程审查中发现存在10名及以上考生存在作弊、交头接耳等违规行为,监考员和考评员未及时制止的;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结束时间的;4 .参与或包庇作弊行为,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或答案,擅自更改考生成绩的;5 .利用考试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