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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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勘察设计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及注册工程师,其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布、使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分类及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由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工程师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通报、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第七条勘察设计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录入基本信息后,系统自动赋予企业诚信分值3000分,注册工程师首次录入基本信息后,系统自动赋予个人诚信分值12分。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评价得分二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良好信用事项和不良信用事项有效期限均为三年,所对应产生的信用分值三年滚动一次。第九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凭书面文件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自行申报,在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申报企业(包括区外进宁企业)应当在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所在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处罚文书、整改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采集。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一条经审核通过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企业申报的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当日生效。除企业申报的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外,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申报实行诚信申报承诺制,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每发现1条,扣500分)。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信用信息的初审、核准结果负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核准的信用信息进行抽查、指导。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实行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制。不良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的类别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个类别。第三章信用信息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记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第十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信用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更新、录入。第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作出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部门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次日起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十九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发现企业存在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不良行为,由作出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重新进行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条经审核后发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的,相关企业或管理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程序更改。(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信用信息需更改。第二十一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四章差别化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年度内凡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并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得分低于起评分(3000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3分的,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累积超过6分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警示情况报告注册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并计入注册人员信用档案。第三十条区外进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参加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信用信息为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及对应监管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认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信用计分标准可登陆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进行下载。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日。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L÷CL)2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认定标准(B1÷C1)3 .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信用计分标准(Kl)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L+CL)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1CL-1表彰表扬BL-1-01CL-1-01获得国务院表彰、表扬500分/次3年BL-1-02CL-1-02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表扬400分/次3年BL-1-03CL-1-03获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地级市人民政府表彰、表扬300分/次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1-04CL-1-04获得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表彰、表扬200分/次3年BL-1-05CL-1-05获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表彰、表扬100分/次3年BL-1-06CL-1-06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表彰、表扬300分/次3年BL-1-07CL-1-07获得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表彰、表扬200分/次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2CL-2评奖评优BL-2-01CL-2-01在宁工程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600分/项3年BL-2-02CL-2-02在宁工程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奖500分/项3年BL-2-03CL-2-03在宁工程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等奖5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2CL-2评奖评优BL-2-04CL-2-04在宁工程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二等奖400分/项3年BL-2-05CL-2-05在宁工程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三等奖300分/项3年BL-2-06CL-2-06在宁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学会组织评选公布的建筑设计一等奖5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2-07CL-2-07在宁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学会组织评选公布的建筑设计二等奖400分/项3年BL-2-08CL-2-08在宁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学会组织评选公布的建筑设计三等奖300分/项3年BL-2-09CL-2-09在宁工程获得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400分/项3年BL-2-10CL-2-10在宁工程获得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二等奖3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2-11CL-2-11在宁工程获得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三等奖200分/项3年BL-2-12CL-2-12在宁工程获得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表扬奖100分/项3年BL-2-13CL-2-13参加自治区级勘察设计方案征集活动并获得推广应用,参加评比、竞赛获得名次300分/项3年BL-2-14CL-2-14代表宁夏参加全国勘察设计行业比赛、比武活动3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2-15CL-2-15代表宁夏参加全国勘察设计行业比赛、比武活动获得名次500分/项3年BL-2-16CL-2-16被评为自治区“好房子”样板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300分/项3年BL-3CL-BL-3-01CL-3-01在宁工程设计企业近3年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500分/项3年序号3绿色创新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3-02CL-3-02在宁工程设计企业近3年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二等奖;400分/项3年BL-3-03CL-3-03在宁工程设计企业近3年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三等奖;3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3-04CL-3-04在宁工程设计企业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选公布的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300分/项3年BL-3-05CL-3-05在宁工程设计企业获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公布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200分/项3年BL-3-06CL-3-06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准)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5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3-07CL-3-07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准)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400分/项3年BL-3-08CL-3-08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准)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300分/项3年BL-3-09CL-3-09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600分/项3年BL-3-10CL-3-10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准)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5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3-11CL-3-11设计完成自治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且被自治区评为AAA级装配式建筑的300分/项3年BL-3-12CL-3-12设计完成自治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且被自治区评为AA级装配式建筑的200分/项3年BL-3BL-3-13CL-3-13设计完成自治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且被自治区评为A级装配式建筑的100分/项3年序号CL-3绿色创新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3-14CL-3-14牵头完成自治区内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每年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500分)100分/项3年BL-3-15CL-3-15完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正向设计试点示范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每年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500分)1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3-16CL-3-16近3年内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住建部发布(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300分/项3年BL-3-17CL-3-17近3年内主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CJJ、CJJ/T或JGJ、JGJ/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2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3-18CL-3-18近3年内主编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DB64、DB64/T、DBJT28)、图集、导则等200分/项3年BL-3-19CL-3-19近3年内取得与勘察设计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以专利获得时间为准)300分/项3年BL-3-20CL-3-20近3年内开发与勘察设计相关的软件、程序等成果,并在行业内取得一定效果300分/项3年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标准计分有效期勘察设计BL-4CL-4综合实力BL-4-01CL-4-01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00分/次3年BL-4-02CL-4-02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0分/次3年BL-4-03CL-4-03在勘察设计动态核查中受到表彰、表扬的100分/项3年BL-4-04CL-4-04企业通过IS09001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100分/项3年注:1.“B”表示勘察,"C”表示设计;2.同一行为、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认定标准(B1+C1)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Bl-1Bl-1-01Cl-1-01隐瞒有关情况或2000分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Cl-1资质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文书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Bl-1-02Cl-1-0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2000分3年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以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文书认定以欺骗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承揽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手段取得务的设计管理条例第三资质证条例第八十五条;书、承揽条、第二十建设工业务的。一条;建程勘察设设工程勘计资质管察设计资理规定第质管理规二十九条;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定第十一条;Bl-1-03Cl-1-03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500分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宁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以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力文书认定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的。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Bl-1-04Cl-1-0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2000分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经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文书认定。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Bl-2Cl-Bl-2-01Cl-2-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1000分3年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勘经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2市场程的或设工程勘察设计管已生效具行为超越本察设计管理条例第有法律效单位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力文书认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八条、第二H条;建设工程质量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定。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理条例第十八条Bl-2-02Cl-2-02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1000分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经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揽业务的,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力文书认定。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Bl-2-03Cl-2-03利用向发包单位500分3年建筑法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经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文书认定。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当手段承揽的Bl-2-04Cl-2-04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500分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律效力文书认定。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取中标的标办法第三十七条Bl-2Cl-2市场行为Bl-2-05Cl-2-05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500分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依据律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让、租民共和国律效力文借、无招标投标书认定。效的资法实施条质证书例第六十参加投八条、工标,或程建设项者请其目勘察设他单位计招标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标办法第五十二条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取中标的Bl-2-06Cl-2-0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500分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H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律效力文书认定。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同一个标的Bl-2-07Cl-2-07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500分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经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务,情节严重的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律效力文书认定,有未按照规定交付图纸、参与验槽、参与竣工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法第五十五条验收等行为。Bl-2-08Cl-2-08将承揽的业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500分3年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例第十八条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律效力文书认定。Bl-3C1-3Bl-3-01弄虚作假、提1000分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质量行为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文书认定。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Bl-3-02Cl-3-02未按照工程建设200分/条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经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强制性条例第五条例第四门在各类标准进条、第二十H条;检查中作行勘察五条;建建设工出的已生设计的设工程质程质量管效具有法量管理条理条例第律效力文例第十九六十三条;书认定条;建设建设工的,单次工程勘察程勘察质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不重复扣分。Bl-3-03Cl-3-03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200分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核实认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注册人程勘察质建设工定作出的员签字量管理办程勘察质已生效具或者签法第十二量管理办有法律效字不全条、第十三法第二十力文书的条、第十四五条、第二的,单次条;宁夏十六条不重复扣建设工程分。勘察设计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Bl-3-04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200分3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记录不完整的律效力文书认定。Bl-3C1-3质量行为Bl-3-05未按规定参加施工验槽的200分3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律效力文书认定。Bl-3-06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200分3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律效力文书的。Cl-3-07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500分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H条;建设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H条;建设工经全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具有法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标准释义勘察设计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H"一条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律效力文书认定。Bl-3-08Cl-3-08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500分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勘察、设计文件序号适用企业类型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法律依据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