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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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国资监督(2022)1号)委机关各处室: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已经省国资委第35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国资委202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开展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或其他实际控制的企业。第四条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境外监督检查)纳入省国资委年度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境外监督检查责任处室(监督与稽查工作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责任处室)会同委内有关处室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拟检查企业名单,并报请省国资委审定后实施。第五条境外监督检查一般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报告撰写、问题反馈、整改落实、材料归档等基本程序。第二章监督检查人员第六条省国资委成立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工作组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及其他成员组成,一般应为委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投资管理、财务审计、产权管理、资本运营、组织人事和监督稽查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必要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第七条监督检查责任处室根据被监督检查企业情况,拟定工作组人员组成方案(包括人员数量、专业背景等),会同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人选意见建议,经省国资委党委同意后,确定组成人员名单。第八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正处级(或相当职务层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由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授权。组长负责境外监督检查全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工作组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向省国资委报告检查工作情况,对检查工作报告、反馈问题及整改落实意见等工作成果负责。第九条境外监督检查应严格落实外事工作要求,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推荐选派赴境外检查人员,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第十条工作组人员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开展境外监督检查活动前,应将工作组人员名单告知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查公正开展的,有权申请回避;工作组人员也可主动申请回避。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一条工作组对省属企业及境外企业境内出资企业开展境内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省属企业党委建立境外企业党组织,加强对境外企业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情况;(二)境外资产管理的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境外企业治理及运营管理情况;(四)境外投资管理情况;(五)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六)境外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及审计监督情况;(七)境外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情况;(A)境外经营风险防范情况。第十二条工作组对境外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投资、运营和资产管理情况;(二)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情况;(三)党建工作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三条检查准备(-)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根据检查目的及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组成员等。工作方案经委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建监督检查工作组。按照本规程第二章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抽调人员成立检查组,境外国资监管涉及的委内职能处室应当派员参加。(三)印发检查通知。向被检查企业印发检查通知,告知主要任务、工作方式、时间安排、有关要求和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检查实施(一)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总体情况汇报和国际业务、财务、审计、投资、产权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题汇报。(二)谈话了解。对省属企业及开展境外业务的重点子企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开展访谈;与境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三)调阅资料。工作组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拟调阅资料清单,调阅、复制有关档案、财务凭证、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文件,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交接材料的安全完整。(四)现场检查。赴境外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国有资产运营及管理情况。第十五条报告撰写(一)工作组根据监督检查了解掌握的情况,在核对核查、归纳整合、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确定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基本结论,撰写监督检查报告。(二)监督检查报告应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格式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被检查企业有关情况(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境外企业的运营、管理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省国资委和企业层面);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三)工作组一般应于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报告提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问题反馈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报告,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工作组及时向被检查省属企业反馈境外监督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严肃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整改落实(一)被检查省属企业收到工作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1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被检查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报省国资委。(二)监督检查责任处室会同委内有关处室审核被检查省属企业提报的整改方案、工作台账和整改报告,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整改完成:1 .问题原因已经核查清楚,解决措施已经到位或已经按规定纠正;2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的制度已经健全、长效机制已经建立。(三)省国资委把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省属企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的长效机制。第十八条材料归档监督检查责任处室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收集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省国资委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向档案室归档。归档文件材料应包括:(一)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报告;(四)反馈意见;(五)问题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第十九条境外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依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外事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规矩,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玩忽职守,消极履行工作职责义务,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二)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三)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四)利用监督检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等;(五)违反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和外事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被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工作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检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五)其他干扰监督检查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