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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提要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和基本内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原则第三节、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法的概念 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3、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人的效力、地域的效力和时间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立法原则大体3种情况: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采用的是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4、法的特征(了解)(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按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5、法的分类(了解)(1)按照立法的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划分,分为成文法律和不成文法律。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等。我国的法律属于成文法范畴。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2)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称为为母法或最高法律。法律:狭义的法特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通常为条例、办法、决定等。,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依据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划分,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宪法是根本法或母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辨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次于宪法。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4)依照法律效力范围划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殊法,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平时的法则为一般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为特殊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层级划分,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应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应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余上位法。,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的基本框架,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具有同样约束力,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与其抵触,(二)从同一层级法的效率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安全生产法为普通法,消防法等为特殊法。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应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原则:5项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第二章、安全生产法(7章97条),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排除适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已经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但上述特殊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在以后修订这些法律法律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原则方针、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与之抵触。,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具有最终决定权)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一)工会地位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熟悉)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法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的监督管理。,七、中介机构的规定,(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四)、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熟悉),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中绝大多数是人为责任事故,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三)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三)法律责任追究2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一是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二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三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九、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均属于强制标准,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二、安全生产奖励,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掌握)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岗位职工:遵章守规,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投资人-股东)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1、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五、管理人员资格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六、从业人员生产培训的规定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包括法规知识、生产过程中安全知识、事故救援和逃离知识。2、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泵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平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 工程质量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矿山、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安全生产法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二十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中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单独做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二十四、工伤保险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节.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权利(5项)(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节.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权利(5项)(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节.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权利(5项)(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节.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权利(5项)(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3项)(一)、尊章守法,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培训,掌握技能。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3项),(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它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监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四项)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对未取得批准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监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二、安监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1、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的职权2、当场处理权: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3、紧急处置权:检查发现的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查封扣压权:不符合法规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安监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1、坚持履行监督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2、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3、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安监人员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记录,有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五、行政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四条规定,安监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六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地方政府的应急救援职责安全生产法第68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二)、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一)原则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二)、事故责任的追究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事故统计和公布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七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事故责任者:1)由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2)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一、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一、法律责任形式,(二)、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三)、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法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四种:(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法定的其它机关(工商、质捡、铁道、民航、煤矿安全监察等),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3种。(一)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在对安全审查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八、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执行的规定(一)民事责任当事人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连带赔偿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事故损害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入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一节.矿山安全法第二节.消防法第三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节.矿山安全法,实施矿山安全法的目的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一、适应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7-12条)1、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安监部门批准。包括(7项)(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安监部门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验收。5、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规范。6、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13-19条)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7项):(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7)其他危害。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0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续)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的汇报矿山事故,(三)安全培训1、全员培训26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内容包括: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各种事故的预兆识别、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急救知识;其他,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26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金属焊接工、拥罐工、电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3、矿长培训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四)未成年人和女职工的保护29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30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31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3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它用。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职工的安全培训;其他,第二节 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二节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