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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课,2009年新大纲列出十个法规1,建筑法 2,安全生产法3,招投标法 4,合同法 5,行政许可法 6,节约能源法7,环境保护法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的法规可分为五个层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制度;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律;地方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地方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第二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0,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执行有关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开工证、资格考试等)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放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 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 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 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设计文件编制有关规定,一,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二,设计工作程序 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规定,设计文件编制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程序,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3建设用地规化许可证 4土地使用权证,5拆迁安置 6勘察、设计,7“三通一平”,8施工招标投标,9申领开工证,组织施工,10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竣工验收,12物业管理,项目建议书,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由城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阐明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资金来源、期限、进度、指标、拆迁、经营方式、经济效益等。,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项目背景及概况、建设条件、进度、投资估算、财务效益分析等内容。,建设用地规化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因为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只有国家才能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土地。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开工证的手续。,土地开发。,土地开发的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准备,平整场地、实现水通、电通、路通的“三通一平”。把自然状态的土地变成可供建设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筑用地。,申领开工证的条件,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定好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资金已落实。应当监理的委托了监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开发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开发成果转入流通和实用阶段的标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993年11月12日建设部建法字814号文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除单体验收外还要进行小区综合验收,即验收规划是否落实、配套设施是否建完、拆迁是否落实、物业管理是否落实等项内容。,物业管理,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通过物业管理条例9月1日执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与物业管理公司分离。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通过招标竞争确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小区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建筑法对监理的表述(1)监理应当依据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监理的依据,依据建设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监理的内容,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监理的对象,代表业主对承包方进行监理,监理的任务及工作内容,三控两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 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建筑法对监理的表述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筑法对监理的表述3,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筑法第34条,项目质量管理Project Quality Control,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督促承包方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可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予控为主,上道工序不验收下道工序不得进行。,质量控制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1),填写动工报审表承包商,1 审核动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承包商根据规范、合同要求,自检合格后填写,不同意,必须附上:1 开工证复印件2 施工组织设计3 验线4 人员材料设备报验,承包商填报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表,检查结果,施工阶段工作流程(2),5监理工程师查资料,6监理单位竣工预验,9总监签发竣工移交证书,8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检查结果,竣工验收,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评验人:过去是质检站,现在是业主牵头,设计、监理、承包方四方签字。,工程款支付程序,监理工程师分项分部工程已签认,承包单位填写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认,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的资质与管理建设监理的原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建设部在1994年颁发了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其内容为:1、发扬爱国、爱岗、敬业精神,既对国家负责同时又为企业服好务,珍惜国家资金、土地、能源、材料设备,力求取得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2、坚持质量第一,遵守各项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防止重产值、轻质量的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对工程质量负责到底。3、钻研科学技术,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树立正派学风,不搞技术封锁,不剽窃他人成果,采用他人成果要表明出处,尊重他人的正当技术、经济权利。4、认真贯彻勘察设计的各项方针政策,合法经营,不搞无证勘察设计,不搞越级勘察,不搞私人勘察设计,不出卖图签图章。5、遵守市场管理,平等竞争,严格按规定收费,不超收、不压价,勇于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不因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而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不贬低别人,抬高自己。6、信守勘察设计合同,以高速、优质的服务,为行业赢得信誉。7、搞好团结协作,树立集体观念,甘当配角,艰苦奋斗,无私奉献。8、服从单位法人管理,有令则行,有禁必止。,备注,注册建筑师考试、执业、注册、继续教育及注册建筑师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熟悉设计文件编制原则、依据、程序、质量和深度要求。*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熟悉修改设计文件等方面的规定。,了解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精神。了解设计业务招标投标、承发包及签订设计合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了解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程序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