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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讲座(修改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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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讲座(修改稿).ppt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的指导原则(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二)法律法规对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三)法律法规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法律法规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五)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六)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三部分:法律责任第四部分:对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试卷分析,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原则(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主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依法调整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方关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地方政府、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行为,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具体来说,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完善法治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的需要:1、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法治政府的需要 2、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的需要 3、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4、规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5、惩戒违法打击犯罪的需要,(二)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实行联合执法的原则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原则 1、法治化管理的指导原则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 3、“以人为本”的指导原则 4、“人、机、环”管理三者统一的指导原则 5、“三E”原理的指导原则 6、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存的指导原则 7、科教兴国的指导原则 8、安全生产是全社会责任的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形式和特点上分析,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层级:1、宪法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层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对安全生产表述:“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2、法律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二个层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可分为基础法、专门法、相关法三种,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层次与级别是等同的。基础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以安全生产法为主,国家在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时,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时,应该与基础法一致并衔接。,专门法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内安全生产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是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此外,涉及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3、行政法规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三个层级。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定,通常以国务院总理令的形式颁布。如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个层级。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地方法或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令的形式颁布。,主要是针对地方工作的特殊性,为增强国家法律法规在地方工作中的操作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完善。如目前我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5、规章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五个层级。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以部门令的形式颁发。通常是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规范某一项具体工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其特点是规范性和操作性较强,要求更具体,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补充。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可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施行。6、标准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六个层级。安全生产标准不同与一般的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具有强性制,通常分为4类: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7、国际公约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一种补充形式,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一旦生效,国际公约与国家法律具有等同效力,甚至在国家法律与国际公约不一致时,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国家的法律(除人大审议有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的三方代表讨论审议通过的一种国际性的劳工标准。自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已批准的国际公约有23个,其中有4个是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类别(以涵盖的内容分)1、综合类 2、矿山类 3、危险化学品类 4、建筑类 5、交通运输类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类 7、其他类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类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教材中涉及到的法律共8部:,安全生产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教材中涉及到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规定共6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教材中涉及的部门规章1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号令)教材中涉及到中共中央的条例1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2月17日)(三)法律法规对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归纳起来共有9项要求。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4、采取行政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管理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三是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四是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5、有关事项批复的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一是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批后,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是对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6、建立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和加强行政性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7、组织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8、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报告与抢救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二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四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9、设立奖励资金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及参照第十五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奖励资金,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四)法律法规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要求 归纳起来有8项要求。1、依法监督管理的要求 首先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明确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即: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次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行使的职权:一是可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监督检查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尽可能地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三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四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五是检查中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可立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处理。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管辖权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要做好记录备查。六是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七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3、严格履行行政性审批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9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权的设定。只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设定,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项目,部门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同时对省级政府开了一个口。即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作临时性行政许可设定,设定期限是一年。一年期满后,如果仍需要行政许可,需要通过地方人大立法设定。另外对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意见的情况。二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三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四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如果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性许可审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得有任何附加条件或推销指定的产品。六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七是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八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九是对该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性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4、事故报告、抢救与调查处理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主要体现以下5个方面。一是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二是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是事故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五是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应在9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5、建立事故举报制度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实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6、事故统计与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8、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五)法律法规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所依托的重要力量,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依法设立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具有独立性,作出的技术报告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要求。,一、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印发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局长第13号令,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明确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对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乙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对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申请甲级资质条件有8个方面的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3、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4、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5、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6、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7、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乙级资质条件有8个方面的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3、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4、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5、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6、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7、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直接报国家局。申请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省级安全机构审查合格颁发资质证书的,需报国家局备案。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定。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技术服务的结论性意见负有法律责任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所得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三、自觉接受认证或者批准机关的行政监督检查的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机构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局长第13号令的规定,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和每3年一次的资质复审,并对安全评价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对未取得资质从事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中又进一步地提出了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在企业,所以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有明确的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矿山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等规定,主要原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国家认可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消防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聘请国家认可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消防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并按报批程序和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或检查。四是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其他行政性审批合法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目前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许可的项目仅教材中列出法律、法规规定有20多项。(1)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3)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劳动法第五十五条);(5)中介机构资质证(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6)举办大型会、焰火晚会、灯会预案措施审查(消防法第十三条);(7)机动车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8)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9)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影响交通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10)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1)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九条);(12)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3)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4)爆炸物品购买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5)爆炸物品运输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6)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7)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18)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1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1)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3)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和容器合格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另外,教材重点介绍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行政性许可项目还有一些,放射、高毒物品、核原料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物的处置等,不一一列举。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矿山安全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总的原则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法律、法规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8个方面:一是工作场所要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不能堆放物品堵塞出口;有与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包括运输、通讯、报警、安全装置);二是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定期检测检验,具有保证良,好的通风、照明等保护设施。对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对于建筑施工现场要有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以及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设施;三是生产布局合理,符合特定场所定员和危险与非危险作业、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是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安全、生理、心理健康;五是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建筑施工现场与现场办公、生活区分设,并保持安全距离;六是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等;七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人员要满足生产经营的条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八是要有一套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以下6个方面:(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关于第三款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的规定,主要有5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投入;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从业人员体检所需要的经费;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要支付医疗费。关于第五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主要有3层含义。,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评估和修改完善。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要报须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如果是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后又有多个子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建设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对建筑施工工程的总承包后有多个分包单位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总承包和分包施工单位均应配备各自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三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同样对建筑施工工程的总承包后有多个分包单位的,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总承包和分包施工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的要求;,关于第六款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主要有4层含义。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迅速报告;二是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妥善处理灾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四是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不得擅离职守。除此之外,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4、生产经营单位机构设置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里主要有4层含义:一是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根据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作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的要求;三是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四是对委托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建设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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