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概论.ppt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的由来1、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经济法”一词。2、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1842至1843年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3、法国著名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1865年发表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要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4、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第一个在现代意义上使用了“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现代经济法术语由此产生。5、1964年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出版了经济法概论一书,经济法成为公认的法律科学。6、“经济法”一词在20世纪30年代进入中国。1979年,在官方文件中开始正式使用“经济法”概念。,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现代经济法的标志。(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说、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管理协调关系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说通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财政预算法、投资法、物价法等。、国家对市场进行社会经济保障调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劳动法,三、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它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的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4、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四、经济法的原则概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1、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2、坚持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3、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五、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 调整对象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 民-平等主体关系;经-有管理关系。民-财产和人身关系;经-财产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 行-行政管理关系;经-物质利益关系。行-命令服从关系;经-互有权利义务。行-贯彻行政意志;经-追求经济目的。,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2)经济法律关系 体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主体的概念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的特征:1、主要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领域内的微观单位,个人只是少数。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活动内容具有质的区别。,(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类,(1)国家、国家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2)法人(3)其他社会组织(4)企业的内部组织、有关人员(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1)权利能力是资格、行为能力是能力。(2)自然人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行为能力由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A、完全行为能力18岁以上*;神志清醒独立B、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岁;不能完全辨认 监护人同意C、没有行为能力未满10岁;完全不能辨认 监护人代理(3)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共始终;统一在经营范围内。,3、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经济权利的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不做出一定的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所有权A、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B、特征独立的、排他的、绝对的。C、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 所有人 非所有人 合法 非法 善意 恶意,3、经济权利的种类,(2)法人财产权A、概念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B、特征法人财产权与投资者所有权相分离,一定程度上对抗投资者所有权。(3)经济管理权A、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B、特征只能国家机关;职权与职责的交织,(4)债权A、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B、产生原因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C、特征请求权;义务主体特定。(5)知识产权A、概念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B、特征对无形财产的权利。,3、经济义务的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依法必须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包括以下含义:(1)主体必须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2)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法不做出一定的行为。,1、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2、客体的分类(1)物:能够为人们所控制支配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具有以下特点: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和行为;应该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经济效益或者是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2)行为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目的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提供一定劳务、完成一定工作)(3)智力成果及权利,(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变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二)法律事实1、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2、种类 事件 行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事件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法律事实,即人们无法预料和虽然预料到但无法防止的各种自然和社会现象。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1)自然事件。(2)社会事件。2、行为行为即经济主体有意识的行动。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都能够构成经济法律事实。(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一、合伙企业概述二、合伙企业法概述三、合伙企业的种类四、合伙企业的设立五、合伙企业财产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合伙企业债务八、合伙企业入伙、退伙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依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3、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4、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特征,二、合伙企业法的概述,(一)概念(二)新旧合伙企业法的对比(1997、2007)(1)投资人是任何人(旧合伙企业法只能是自然人)(2)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名称标明),法律责任:强调执业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第57条)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限制性规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数:2-50,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四、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合伙人:2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内容全面、明确,依据,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名称与经营场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非法人,法人,如何评估?,协商或评估,但对劳务只能全体合伙人协商并在协议中载明,出资人已经或未来付出的能够给合伙企业带来利益的劳动,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设立登记,申请工商登记(20天)变更登记(15天),3、合伙企业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提交的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合伙协议书,例:赵、钱、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商铺,赵因急需钱,他有权()A.将该商铺出售给李B.经钱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李C.将商铺抵押给李D.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李,五、合伙企业财产,财产构成: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性质共同共有,普通合伙人,财产分割:非经清算不得分割,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对外转让:一致同意;同等条件其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权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质: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对外转让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质:不需征得同意,但另有约定除外,强制执行: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练习二,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4种模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3)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4)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执行人与合伙企业是代表关系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合伙人同等决策、经营、监督权。,2、经协商委托合伙事务执行人。,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异议:按协议表决方式,未约定的按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4、合伙事务执行的委托及权利限制,不具有对外效力,只有内部责任确定效力。(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对抗的效力),5、合伙事务执行人义务: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定期报告),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前三种模式各合伙人权利义务:,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6、除合伙协议外,合伙企业有关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31条,第四种模式: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是委托代理关系。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事务权限受代理权限制。(1)超越代理权限无效,但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经合伙企业追认的有效(3)越权执行职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练习三,(二)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1、执行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2、对第三人关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对内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同普通合伙人责任,交易有效(对善意第三人保护),例:张三、王五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张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王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李四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张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王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李张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张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李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李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贷款,李遂要求王承担清偿责任。请问:可否要求合伙企业对李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竞业经营、可以自我交易(但另有约定除外)(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七、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一)普通合伙债务,1、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外部责任承担完毕,合伙人可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偿债顺序不同4、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例: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有限合伙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三)特殊规定: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期间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1998年,小刘、小张、小王三人合办了一家冰淇淋加工厂,约定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承担责任,但是三人都缺乏必要的生产加工技术,于是小王找来自己的亲戚大华,介绍其加入合伙。小张因为与大华有过节,所以不同意其加入,而小刘则表示同意。小王以合伙中多数人同意为由,让大华在厂里工作,后来由于内部矛盾,经营不善,冰淇淋厂负债。关于冰淇淋厂债务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大华以多数通过加入冰淇淋厂,所以大花为合伙人,应当承担责任B.三个合伙人对于新合伙人的加入没有书面协议约定,而三个人对于大华的加入意见不一致,所以,大华不是合伙人,不应当承担责任C.小张、小王、小刘对冰淇淋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小张、小王、小刘和大华对冰淇淋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八、合伙企业入伙、退伙,(一)入伙,1、概念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2、条件(1)依法订立合伙协议(2)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除外),3、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1)对内成为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一)入伙,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退伙1、概念: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2、合伙企业的退伙原因,自愿退伙,通知退伙,协议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1)必须事先通知其他合伙人(30天)(2)未合伙企业的事务造成不利影响(3)要完成其所担任的合伙事务,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1)死亡或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破产(4)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被强制执行(5)合伙人资格丧失(对有限合伙人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例外),(1)未能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4)协议约定除名事由产生,当然退伙,法定退伙,除名,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退伙。以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2、退伙的后果,(1)丧失合伙人资格(2)财产结算(3)继承人:按照合伙合同或入伙规则确定(3)合伙终止:合伙人不足2人(4)对退伙前存在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退伙时在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例1、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D.丙退伙后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例2、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成立一养鸡厂,合伙协议中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经营1年后,养鸡厂欠下饲料公司2万元。此时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人达成如下协议:丙退出合伙,放弃投入合伙的财产,并以5000元作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结清,甲、乙以此5000元还了债务。之后甲、乙又经营不到1年,不仅未还上原有欠款,反又欠下饲料厂2万元。饲料厂遂以养鸡厂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甲、乙、丙三人偿还欠款4万元。但丙以已退伙且已结清债务为由拒绝承担。问:甲、乙、丙对于养鸡厂所欠饲料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解散事由,(1)合伙合同期限届满;(2)合伙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决议解散(4)不足法定人数满30天(5)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合伙企业被吊销、撤销或关闭(7)其他法定事由,2、解散后果,(1)清算清算人的确定债权人保护程序;财产清偿(2)注销登记,全体合伙人担任,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委托第三人担任,练习一,1、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2、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活动,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练习一,练习二,1、2000年3月,周某、钱某、孙某三人合办一普通合伙企业“马鞍山市*普通合伙企业”,同年6月周某与李某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马鞍山市*普通合伙企业”中周某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李某。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合伙企业中周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如果钱孙同意,李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C、如果钱孙不同意李某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D、合伙企业应清算,李某分得周某应得财产份额,2、周某、张某、王某、冯某设立一合伙企业,张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周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冯某用于偿债并告知了张某、王某。后周某又经张某同意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周某妻子知情后与周某发生冲突,失手将周某杀死而被判刑。周某死后,其妻和16岁儿子要求继承周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周某妻及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冯某受让周某的合伙份额有效B、杨某能够取得周某赠与的合伙份额C、周某妻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周某儿子可以限得合伙人资格,练习二,1、甲、乙、丙三人合伙推举甲为合伙负责人,内部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万元。现甲与丁签订一份15万元的合同,乙反对,丁不知情,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企业不发生效力B.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企业发生效力C.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违约责任,练习三,2、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练习三,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五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二)特征(三)公司的分类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三、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二、设立1、设立条件 2、设立程序(习题)三、组织机构四、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二、股份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2、设立方式3、确定发起人 4、设立程序-创立大会重要三、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 四、股票发行与转让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1、公司合并2、公司分立3、增资减资4、公司的解散 第七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一)公司的概念,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是社会组织独立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的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的责任,法人的特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公司法概括规定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标准股东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产生于美国,(二)公司的特征,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特 征,(三)公司的分类,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管辖与被管辖关系,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公司股东人数多少,多人公司,一人公司,以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以公司所属国籍不同,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习题,1、某纺织公司设立了一个纺织子公司,该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某纺织原料厂8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于是某纺织厂请求某纺织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法律规定:A某纺织公司应承担责任B某纺织公司与其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某纺织公司不承担责任D某纺织公司承担其子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若你是张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将如何回答,请予说明?,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特征,是一部组织法,公司法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法修改,(一)修改背景缺陷与不足(二)公司法引入新制度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2、公司决议无效制度当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是无效决议。3、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当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权 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5、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它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注意两种诉讼制度的区别,案例分析,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一次产品展销会上,甲获得了某公司优惠价格出售一批零件的信息,而甲所在的归属刚好需要该种零件。甲遂将改信息告知其弟弟。甲的弟弟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以每个15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批零件10000个,后以每个25元的价格将该批零件卖给了甲所在的公司。后来股东乙获悉该事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碍于情面,不想追究甲的责任,监事会也保持沉默。问:乙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追究甲的责任?,案例分析,甲、乙、丙、丁、戊拟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五人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1:公司名称为南京市兴旺公司;2: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和60万,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为20万,丁拟以劳务出资,戊拟以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出资;3:经营范围和方式:食品的批发、零售;4: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甲担任董事长,乙、丙、丁、戊为董事;不设监事会,丙担任监事。随后五人起草了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被驳回。被驳回后,五人经过重新调整再报工商部门,经过核准,取得企业人营业执照。在经营过程中,乙隐瞒其他四人,又开了一家同样经营食品的A公司,盈利5万元。同时,丁、戊因生性好赌欠下赌债,为了还债向公司申请退股,五人召开了董事会,经过表决,同意了其要求并将出资退还他们。此事被工商部门发现,最后工商部门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查处。,问题:(1)五人最初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被驳回,协议当中有什么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请说明理由。(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丁、戊的出资是否合法有效?(3)本案中丁、戊能否申请退股?为什么?(4)乙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二、设立1、设立条件 2、设立程序(习题)三、组织机构四、一人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依法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上限限制,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简单,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限,二、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章程的内容,1、公司的名称、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6、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关于出资的要求,出资注意事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转资(股权转让),实际缴纳(实缴),非货币出资的评估,货币资产的比例限制,验资,出资违约,出资补足,不得撤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即: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实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违约及出资补足,股东出资违约,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出资义务,股东出资补足,公司成立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不按期缴纳出资,习题,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l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股东转让出资额,股权转让,对内转让,对外转让,只需通知其他股东,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接到通知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股权,不够买视为同意。,股权可以继承,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强制执行的转让,股权回购的转让,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回购是指公司购买股东的股权。在以下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的途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设立程序,特许审批,制定公司章程,出 资,登记,出资证明,非必经程序,全体股东共同,认缴,实缴,评估,验资,不得撤资,出资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转让受限,实缴,习题,3、甲乙丙3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A、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B、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有权转让 4、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习题,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办理那些手续: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ABC),甲、乙、丙三个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20%、20%、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丙将自已在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知晓后均不同意。以下几种意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也不得将出资转让给丁B、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就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C、丙的表决权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1/2以上,他完全有权决定将出资转让给丁D、丙有权自由地转让出资,无需经甲、乙同意,三、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总),公司与董事会的关系,注意呵,公司的诉权,(一)股东会,股东会,股东,股东会,资格产生,权利义务,权利,义务,表决权,分取红利权,有限责任,不得撤资,职权,会议形式,决议方式,查阅、复制权,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查账权,股东会会议形式,会议形式,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监事,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的表决,表决,一般事项表决,特别事项表决,由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二)董事会,董事会,性质,职权,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对外代表机关,可以是股东或非股东,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可不设,313人,任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会议的召集,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有公司章程规定。实行一人一票制,(三)经理,经理,性质,职权,选聘,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的业务执行人,由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性质,组成,职权,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不少于三人,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非必设机构,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连选可以连任每届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