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2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ppt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PowerPoint 课件,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部分:教材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历年真题,考试重点,历年考试分值本章知识点在历年的考试中一般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数在5分左右。本章是进一步学习后续内容的基础。,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内容提要和重点,内容提要: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了解经济法基础理论是学习、掌握经济法不可缺少的环节。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经济法与民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三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四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是最年轻的一个“法种”,经济法学是新兴的一门法律科学。它们的产生和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和人类社会一起产生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它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形成的,存在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条件,发展的基础。所以,自有法之日起,它便是各个社会和各种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诸如关于土地、手工业、环境、税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过,这些法律规范往往都规定在一些综合法典之中;而且“刑民不分、以刑为主”,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尚未形成,许多经济关系都采用刑罚手段处理。这与我们要讲的经济法相距甚远,不能把古代历史上的那些有关经济内容的法律规范就认为是经济法。资本主义社会里,商品经济广泛发展,经济关系大量发生,而且复杂多变,是以往任何社会所无法比拟的。法律调整重点向经济领域转移。再加上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影响,使法律、法学进入多向分化和空前繁荣时期。调整财产关系的大法民法终于分化出来,后来又出现了商法。,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民法的本质、原则和主要制度、调整方法,都是最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的个体本位、意思自治、平等交往、自由竞争等客观要求的。所以,民法成了这个时期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大法,这是民法史上最辉煌、最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由于垄断集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资本主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竞争等原则和机制手段被削弱。被扭曲,保持资本主义经济活力生机的基础在动摇,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危机频繁发生,最后导致了你死我活的斗争。这些都从根本上危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靠自发的市场调节已不可能,放任横向经济关系盲目运行,实际上是容许垄断资本家为所欲为,而广大中小企业家却实际上享受不到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不能独立地生存和发展。在危机面前,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改变“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条,改变不干预经济的政策方针。,对经济干预的方式,资本主义各国在保持无形的市场调节奏手的同时,伸出有形的国家调节之手,通过设置各种纵向经济关系,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大力限制垄断,力图恢复自由竞争机制,保持资本主义稳定协调发展。具体表现如:,对经济干预的方式,(1)实行资产阶级国有化。将有关国计民生的和为所有资本家企业供应、服务的重要产业部门、重要企业收归国有,以避免垄断集团的操纵和垄断。,对经济干预的方式,(2)通过国家计划引导经济。些资本主义国家也连续制定中长期计划,指导经济发展。虽为意向性计划,但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经济干预的方式,(3)制定“标准合同”,限制扭曲的“契约自由”。,对经济干预的方式,(4)通过公司法规,规定资本家企业公司的内部构成。使“后院变前院”,避免垄断集团控制。,对经济干预的方式,(5)通过立法手段和行政措施,直接干预经济生活进程。如日本通过各种“振兴法”、“促进法”、“助长法”,促进薄弱行业的发展和短缺产品的生产。,对经济干预的方式,(6)在同际上设立组织;实行联合干预。如巴黎统筹委员会,即是发达资本栏义国家针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设立的一种共同联合干预的组织。,对经济干预的方式,(7)通过双边、多边国际协定,设立贸易区,以保护本区经济,调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等等。,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一大批以经济内容为主,并直接体现着国家干预、参与经济生活意志的法律、法规的出现,标志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以及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种法律科学进行独立、系统研究,开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最初的经济法是与战备、战争等特殊经济政治需要相联而生的早期的经济法经济统制法。30年代发生了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美国根据凯恩斯经济思想,推行新政,国家运用经济立法手段,克服危机,恢复经济,其他国家也有同类举措,这类经济法规可称之为危机对策法。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消除战时经济,解散垄断财团,扶助中小企业发展,恢复国民经济,大力运用经济立法,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规群形成,有关理论也得到了很大发展,这就出现了更为科学、更加成熟的、可称之为复兴经济法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法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确立,与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实施相联而产生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在那种体制下所施行的经济法规,其性质多属经济行政法。严格地说,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转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后才开始形成。现代经济法本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但是,由于经济法所特有的国家的直接意志和宏观调控机能,使经济法在我们这些虽然经济落后,但正在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也完全有必要、有可能形成和发展起来。在我国,发展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的基本目标和建成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但是,在建设市场经济时,我们又不能重复资本主义发展的老路。我们必须走一条既具有时代特色,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立新型的现代市场经济的道路。这就是要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在保持必要的宏观管理情况下,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大力推进横向经济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必须将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结合起来,必须将国家的意志、利益与企业的意志、利益协调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既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焕发我们社会、经济的生机活力,又避免和减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动荡、经济危机、严重两极分化的代价,保证我们能够尽快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能够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协调各方经济行为的经济法必然产生。,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三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四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二、经济法的调鳖对象和定义,中国经济法是对我国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在现行立法体制中,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指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包括:(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2)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4)区域经济管理关系;(5)经济监督关系。,1.经济管理关系,国家都有着一定的组织经济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它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以及它与绝大多数企业组织和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性质,决定了它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合理部署生产建设,实现经济战略目标。但是,在旧体制下,我们对政府组织经济的职能,从性质、范围到方式、手段,都缺乏科学的认识,逐渐形成一种依靠行政体制和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政企职责不分,国家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同企业的经营权、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同行政管理权都没有明确划分,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也没有分开,其结果造成企业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不高。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改革、理顺国家与企业组织的关系。经济法不是调整以往的那种行政管理关系,而是调整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所形成的新型管理关系,即在国家与企业等组织之间形成的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经济管理关系。,1.经济管理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发育的完善以及现代企业体制的建立,上述各类经济管理关系还会继续变化。,2.经营协调关系,它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经济法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1)经济联合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各组织体在联合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重点是调整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长远部署而组织设立的全国性的公司、企业,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组织联合体时发生的经济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这类关系。两相交错,很难绝对分清。经济法主要调整全国范围内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以及涉及经济全局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经济竞争关系。包括有关保护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主要的横向经济关系,因此可以说,民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大法,但它不可能调整所有横向经济关系。基于社会利益需要,经济法不可能不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或对之施加影响。那种仍然将经济关系分为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主张是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和法制现实的。,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如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体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经济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在法的历史上,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即只调整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外部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法仍然是将劳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对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在一定意义上可说是调整内部关系。但真正对传统理论造成突破的是经济法。经济法不仅调整组织的外部关系,而且还调整其内部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包括了一系列有关内部经营管理的经济法规。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的条例,还有有关财务、成本、经济核算制、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内部经济关系,是和经济法作为经营管理法这一基本特性相联的,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经济法只是调整一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不能也不应该以法律调整全部内部经济关系。大多数内部经济关系主要还是由企业章程调整,国家法律不应过多干预。所以,将此类关系确定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时应审慎选择,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之。,4.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它们也应属上述(一)、(二)两类关系,因其发生领域特殊,多由国家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调整,放单列之。,4.涉外经济关系,此类关系包括企业组织与涉外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外贸组织、企业组织、外国投资者等相互之间的经营协调关系。现阶段,我国是将这一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作为特殊的一类关系,以专门的涉外法律、法规调整的,加人世贸组织后与国际市场进步接轨,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调整上述各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组成了各个部门经济法,并进而组合成一个有层次、有序列的统一体系,这就是经济法。一中国的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的经济法的定义可表述如下: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二、经济管理关系,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2.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4.区域经济管理关系5.经济监督关系,三、经营协调关系,1.经济联合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经济竞争关系,四、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五、经济法的定义,中国的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三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四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六、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1.调整范围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也有相异部分。重合部分是两者都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内部经济关系,民法不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经济法不调整。,七、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二),2.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主要在微观经济领域内;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主要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理顺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责权利关系。3.民法主体是法人与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性质,但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物质利益实体之间发生的具有管理性质的关系。国家与企业的这种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是代表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国家组织与代表局部利益、集体利益的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不承认企业组织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实体,不承认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物质利益性,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就无法进行,就无法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所谓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即国家与企业之间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关系以及它表现于法律上的责权关系,而不是主要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当然,这也是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的一部分),也不能主要靠行政手段去解决,而应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只能是辅助的。因此,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这种经济管理关系理应由经济法调整,从而与行政法相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2)经济管理关系升华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后,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连接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虽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分,但都是经济权利主体,也都是经济义务主体,都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不是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是义务主体的行政关系,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3)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能离开这些而只体现、贯彻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志和意图。,(二)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也是经济关系)。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大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重大影响,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都可以通用。,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范围有交叉、有重合,但不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内部经济关系,民法是不调整的;民法所调整的公民的人身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在可能交叉、重合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中,二者也是可以分工的。经济法主要调整与国家计划、国家直接管理相联的,以及涉及全局利益、整体部署的一类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民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微观经济领域内,保护社会个体(公民和企业)的权益;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理顺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间的责权利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3)民法主体系列是法人与公民、自然人;经济法主体系列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较之民法主体系列要广得多且如实地认可它们之间的一定的层次性,从而使经济法主体体系和理论更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三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四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四、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这里主要指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四、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对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特点的认识必须从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以及从法的自身历史演变的规律中去认识。,四、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是在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时期产生的。它的出现,不仅意味着一个新的与传统法律部门大不相同的部门法的诞生,它更是一种新的法律思潮,是一种从世界观到方法论都与传统法律思想大不相同的法律思潮。一些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似乎已成定论的观点和体系在经济法中都有所动摇;许多被认为是此消彼长、水火不容、根本对立的观念和制度,如国与民、统和分、公法与私法、集中与民主、整体与个体都在相互交错、沟通。经济法作为新的政策思想和法律工具,正在为当代国家所倚重、所利用。,四、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不管它们是否承认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它们都在运用经济法的思想和手段为自己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服务。几经战乱的资本主义世界之所以能较快地摆脱战争创伤,使经济得到恢复并能较快地发展起来,经济法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社会主义国家从自己国情出发,对旧体制进行改革,不走资本主义曾经走过的危机和两极分化的老路,而是依靠强大的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政权,用尽可能短的时间,花尽可能小的代价,去建设有自己特色的新型的现代市场经济,也离不开经济法。这都是由于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确实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特性和机制功能。,(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一直是沿着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的。一方面,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门化、分散化;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又越来越社会化、集中化、网络化,反映在法律机制上,则表现为:一方面由越分越多、越分越专业化的部门法去分别调整着越来越众多复杂的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的客观需要。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发展方向的要求,体现统、分两种法律机制结合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地调整。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因此它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传统的法律部门往往只是分散地孤立地就事论事地去调整,或是只解决已发生的经济方面的权益纠纷。经济法的本质思想却并不如此。经济法是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法制系统工程化的产物。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个别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但它更着重于对经济关系运行全过程的系统调整,调整的重点是放在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地运行。,(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各类矛盾错综复杂。所以,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关系。在我国,就是要正确地协调和处理代表社会整体的国家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作为社会个体的企业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关系。经济法适应这种客观需要,从社会全局利益出发,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协调,以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是经济发展的永恒话题。在现 代市场经济中更是一对突出的矛盾。现代经济法是在它们对立统一 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和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解决旧体制形成的过度的经济集中,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以确立企业的独立地位和利益,保证企业自主经营;同时也仍 保持国家必要的宏观调整。在这一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矛盾的调整 和解决过程中,经济法得以产生。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垄断集团的垄断集中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之不能充分享受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平等自由。,(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资产阶级政府因此不得不用国家的强制力去限制垄断集中,以图恢复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和自由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可见,必须从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去认识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产生之后,也是以解决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矛盾为己任,而这一任务是别的任何法律部门所难以解决的。必须认识到,经济法绝不是单纯的经济集中法。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它们运用经济法,都不是要管死经济,其基本目标都是要搞活经济。,(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如何调节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主旨思想,有着不同的侧重。有的以国家为主,有的以企业为主。传统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这种主旨思想在行政法所调整的领域中,即在行政领域、行政体系中是正确的、必须的,但不能用它来指导和调整整个经济关系。旧体制时期,我们曾把这一思想运用于经济领域,并强调到木适当的高度,其结果是片面强调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忽视企业的地位、意志和利益,因而不得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传统民法的主旨思想是“个体权利本位”。这一主旨思想贯穿于民法的全部理论和实践之中。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总是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的。义务只是从属于权利,只是被动地去适应权利的需要。民法这一主旨思想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过程中起过重大的历史作用。在今天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仍有重要意义。它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的自主性、积极性,以及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仍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这一主旨思想却有其局限性。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总是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与平面性相结合的状态,而传统民法的平等、自由的本质则是抵制任何层次性和从属关系的。个体权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甚至抵制社会整体的利益,往往片面强调权利、自由、自愿,忽视对国家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所以,尽管这一主旨思想在微观经济领域内有巨大的激励、动员作用和保护社会个体权益的功能,但却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整。,(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点,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部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关系和具体的经济过程中,它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不能“并吞”或侵犯那些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其他物质利益实体的利益。国家组织可以而且必须保持和行使自己的权力,但不能无限膨胀权力,不能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让不当的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应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总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树立对社会负责的思想,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绝不是企业义务本位思想,因为它要求国家机关和企业一样,都要对社会负责。这种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经济法的功能、作用是多方面的。通过经济法律、法规,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为解放企业,搞活经济奠定基本的法律基础条件,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地宏观调整,保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有序地发展。,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多种表述,如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市场调节企业、国家调控市场的原则;物质利益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但是最重要、最概括的基本原则为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能够集中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对法的基本要求,能够全面体现党和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方针,也能够综合、深刻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说的是四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经济法律现象。责即责任、义务,包括积极的正面的责任(尽职尽责,责任制),即等同于义务;也包括消极的负面的责任(法律责任),即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权即权利、权力。利耶物质利益。效措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者有不同、有区别,但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又必须统一结合。责字当先,以贵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效是中心。效是责权利的起点,也是责权利的终点。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要求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内,所有经济法主体,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也无论它们是处在纵向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还是处于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时,都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权,兼顾利益,注重效益,实现责权利效相统一。,八、经济法的功能,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九、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其中,效是中心。1.责:责任、义务2.权:权利、权力3.利:物质利益4.效: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三 经济法主体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七 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一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一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谁也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是一种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一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则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经济法律、法规咖工”后升华而成的、具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内容和性质的关系。它是第二性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它主要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具体地体现和实现着当事人的意志和意愿。当事人的意志也不能与统治阶级意志相悻,所以,归根结底,它是由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虽来自于经济关系,但它绝不是原有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经过升华后的经济法律关系对客观的经济关系仍有巨大的反作用,是其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必需的法律形式。,一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王种要素构成的。三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构成者,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实现者。因此,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和所要达到的物质利益载体和经济目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具体地得到落实和实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无目的的和无意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联系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这些当然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要素。,十、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十一、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异同,1.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经济关系是一种物质关系。经济关系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来源于经济关系,经过法律、法规加工后升华,它对经济关系有巨大的反作用。,十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内容3.客体,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三 经济法主体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七 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的经济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调整它们的经济法律、法规也是多种多样的,两者相互作用、组合,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也必然是多样的。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分(二)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分(三)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一)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分,可分为:计划法律关系,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专利法律关系,商标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等等。,(二)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分,(1)组织法律关系。此类关系是经济法各类主体在实行组织管理职能方面发生的关系。主要是指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地位、性质、任务、职权、职责等,以及它们在具体实施组织管理活动时发生的,以管理因素为主的一类关系。它们不直接介入具体的财产运行过程,主要是为财产运行作组织准备工作,为财产的运行建立组织、确立体制、创造环境、协调关系、实施管理、进行监督等。,(二)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分,(2)财产法律关系。此类关系是指以一定的具体的财产形态为客体或与财产相关的行为为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之间为实现财产运营的经济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交换、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财产要素为主的一类经济法律关系。此类关系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与以财产关系为对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常相交叉调整的部分。,(三)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此类关系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经过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类权利义务关系。此类关系中的主体双方处于不同的层次,有着不同的职能,有着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之分,因此,也具有定的行政管理的性质,但它不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也不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要改变旧体制下那种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使之成为以物质利益为核心,在双方之间进行责权利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在这类经济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质的方面可能不完全对应,在量的方面也不会对等,但必须是双方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必须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三)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2)经营协调法律关系。此类关系是市场运行中的横向经济关系经过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类权利义务关系。此类关系中的主体双方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质上对应,量上对等。民法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一般也适用于这类关系。其与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区分,主要看原来的经济关系与国家的计划和直接管理的关系,以及与整体利益和全局部署的联系;也要看是否由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协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大力发展此类经营协调关系及与之相伴而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建成,关键在于这些关系能否大量发生和健康发展。要正确处理它与经济管理关系的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应在宏观领域和其他必要领域内实施,应该是推动、引导经营协调关系,促其正常健康发展,而不应该过多地具体参与和不当干预。,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对经济法律关系特征的概括,现仍处于理论探索中。有些特征只能就主导属性而言,就相对意义而论。其主要特征如:,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十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照经济内容分:计划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2.按法律性质分:组织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3.按照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经营协调法律关系,十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一定条件下个人可以成为主体2.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3.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三 经济法主体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七 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三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三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概念是随着经济法的产生而提出的,更是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而提出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关系复杂、主体多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法及而后产生的商法都难以适应。在我国更是如此。传统的法人概念不能概括我国经济关系中各种组织的主体资格,它上不能包括以实现国家宏观管理职能为主的国家机关,下不能包括活跃于基层组织的内部组织。即使就社会组织这层次而言,有许多组织也非法人(当前,出现的一些“二级法人”概念也是不符合法人概念本质的)。,三 经济法主体,经济关系本身即常常纵横交错,我国许多经济法规也都具有纵横结合的特性,而传统的法人概念是不能适用任何有层次性的和组织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的。以企业和企业法为例。我国的企业是法人,这在市场经济中是绝对必需的。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政企职责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法人概念是最适应这一客观要求的。因此,经济法主体理论一直坚持在我国建立统一的法人制度,坚持在社会组织中进步赋予其法人资格的观点和主张。但是,法人并不能概括企业的全部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许多都不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中规定的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更不是企业能以法人身份参与的。,三 经济法主体,现行企业法规在许多地方已经反映出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