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新).ppt
经济法,本课程基本情况,课程内容: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经济法离我们有多远?其实,经济法就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稳定物价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房价牵动每一个中国人的神经:,案例1:三鹿奶粉事件,案情: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患病婴儿家长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幼儿泌尿结石病报告后,随即展开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月,该医院的患病婴儿人数迅速增至14倍。9月11日,除甘肃省外,还有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等地都有类似病例发生。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病婴幼儿都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有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9月11日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了对消费者负责,本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含有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质含量而人为加入的。10月31日,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已资不抵债。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中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12月下旬,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支行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12月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2009年1月22日,三鹿集团系列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余元,其他21名被告分别被判刑。,思考题:1、三鹿奶粉事件涉及什么法律问题?2、三鹿奶粉事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3、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管理过程中哪些漏洞?,经济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人类社会一刻也离不开经济。经济是人们从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及其关系的总和,经济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经济发展除了受自身规律(价值规律、供求关系)影响外,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经济还受国家(政府)的规范、调整、制约,否则经济活动就会出,现混乱的局面,国家(政府)常常以法律、规章、制度的形式来规范、调整、制约经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如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早期调整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但是既带有横向(平等关系),又带有纵向(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素的一些社会关系,不能简单用民法或简单用行政法来解决。这些社会关系究竟用什么法律来调整呢?这就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这个新的社会问题由经济法来调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横向关系私人-私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法: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包含经济关系)-纵向关系。管理者-被管理者(政府职能部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事实上,法律调整经济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体系。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可能受多个法律部门调整,一个法律部门也会在不同程度、不同角度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如:一个社会经济关系可能由多个部门法律来调整,即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经济法等。,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法律调整问题:有关责任人员被判刑-刑法调整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民法调整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各种行政许可、行政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法调整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三鹿集团破产等-经济法调整,因此,政府规范、管理、调整经济是十分必要的,离开政府的规范、管理、调整,势必会出现市场混乱的局面-“市场失灵”。但是,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由“经济人”组成,也具有经济人的本性。因此,政府失灵在所难免,并时有发生。为了保障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迫切要求政府依法调节、管理经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其中所依之法就是“经济法”。,案例2:中国房价之痛,中国房价回顾:1、1988-1993疤痕记忆199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55号令,标志着中国房地产业的肇始,但很快地,第一次房地产泡沫在深圳、海南、北海等地出现。政府开始第一轮紧缩性宏观调控,房地产泡沫破裂,造成了大量的烂尾楼和银行呆坏账。,2、1993-1997负增长紧缩性的调控政策落实,经济过热势头放缓,处在通货紧缩通道中,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日本、香港等地房地产泡沫破裂。我国房地产呈现负增长。,3、1998里程碑 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倡导贷款买房,并特意安排1000亿元的贷款指导性计划。海南房地产泡沫破裂后,延续5年的房地产颓势就此得以扭转。当年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623亿元,比上年增加13.79%,,改变了上一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负增长态势。政策背景是,通货紧缩的经济局势使得政府决定催热房地产拉动内需,这一影响深远的决策是亚洲金融危机后改善市场需求的转折点,其效应持续了10年,并使得房地产业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热不仅造就了大批中国富豪,也成为政府官员落马的主要泥潭。,4、1999-2003白银年代 1999年北京春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在国贸举办,出现前所未有的观展人流,个人首次代替单位成房展会购房主流。2000年房地产进入零售时代。房地产零售时代来临,房贷成银行热门生意,个人购房比例持续上升。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贷总量在不断增长,贷款门槛越降越低。,2001年北京出现炒房团。2001年7月13日,北京申奥成功。8月,第一支来自温州的火车炒房团前往北京,共有134人,创下了过亿元成交额。几天后,另一支火车炒房团前往杭州。2001年10月,温州第一支飞机炒房团前往北京。,申奥成功和入世,成为刺激房地产发展的两大诱因,房价涨幅迅速,温州炒房团开始成为一个新的名词。这一年的中国富豪榜中,开发商占28人。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银行零首付住房贷款的小小警告难敌房地产发展热潮。,2003年北京爆发“非典”。SARS重创房地产,短暂寒冬出现。但随后的18号文又安抚了市场情绪。纵观这一年,虽然政府加紧对房地产进行调控,但是部门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5、2004年-2007年 乖戾之象 SARS过后的房价报复性反弹,土地拍卖和加息两种调控工具的使用却都伴随着新一轮房价的大涨。通货紧缩已经成为历史,经济过热和流动性转而成为焦点。房地产发展的热潮已经开始从北京上海这些一线城市转向内陆城市,房地产企业的全国化经营发展凶猛,,外资开始成为开发商重要的融资通道。全年中国房地产开发利用外资228.2亿元,同比增长34.2%。2005年“国八条”,即,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清晰传达了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忧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八项措施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业界称之为新八条。,这次“国八条”调控文件密度加大,但房价一路坚挺。旨在打击投机行为的交易税收不仅没有控制房价,反而转嫁了成本,加大了新房市场的市场需求。2006年涨!涨!涨!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国六条),包括住房供应结构、税收、,信贷、土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方面,拉开了2006年调控序幕。2006年是房地产行业的多事之秋,密集的调控政策难以撼动房价高攀。房价问题成为民生问题,外资、热钱首次受到空前关注,伴随着高房价,A股市场牛市来临,显然,在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流动性过剩、投资渠道狭窄成为房价高企的重要原因。,2007年,全国房价进一步疯狂上涨。2007年,北京商品房预售均价首次突破万元,达12436.2元/平米。获批“新特区”后重庆房价9天飙升7.6%。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央行这一年4次加息和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2007年,这是疯狂的一年:房价完成了在这一轮中国经济景气周期中的冲顶表演,各大房地产商竞相圈地和上市筹资。但到下半年,此前屡屡收效甚微的宏观调控终于让这只停不下来的舞鞋放慢了节奏,市场观望情绪,6、2008年2009年,房地产低迷。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国内银行持续捂紧“钱袋子”,就北京区域来说,楼市调控收紧,土地市场流拍频现,多个楼盘开始降价。进入2008年下半年,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骤变,经济下滑趋势明显。房地产市场的低迷,,面对低迷法人房地产市场,央行从2008年从9月16日开始,央行开始年内五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降息拉开了救市大幕。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也从11月开始实行。,7、2010年2013年,房地产疯狂上涨 2010年初楼市的疯狂,异常火爆,最终招致“史上最严厉调控”的启动。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上调二套房贷首付到50%。国务院公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2011年,新政频出,房企“过冬”。2012年,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有地方政府因债务平台高筑,主动“放水”,政策松绑仍此起彼伏,常常是摁下葫芦又浮起瓢。2013年,终于无法容忍楼市没有节制的疯跑,时隔不久,被誉为调控升级的“新国五条”问世,调控房价效果并不明显。,8、2014年,房价下跌。2014的房地产市场注定是不平凡的,形势错综复杂。首先,政策方面,去年中央提出将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2014年上半年推出;市场方面,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出现过剩现象,与大城市房价走势开始分化;宏观经济方面,2014年的经济形势并没有那么乐观。,9、2015年中国房价(1)开始出现房价整体下降。(2)房价止跌,趋于平稳。(3)房价稳中有升。10、2016年中国房价(1)深圳房价暴涨。(2)上海离婚潮,都是房价惹的祸。(3)北京房价暴涨。,思考题:1、中国房地产市场为什么“动荡不安”?2、为什么政府调控房价总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市场本身缺陷,房地产市场出现“失灵”,谁有能力纠正“市场失灵”呢?当然是社会上最有权威的“政府”。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使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政府调控房地产一系列的政策,就是经济法。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研究政府与市场关系,即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纠正“市场失灵”。为什么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总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呢?1、政府具有“经济人”理性,尤其是地方政府债台高筑,土地财政不可避免。2、开发商唯利是图,与政府利益息息相关,共同助推房价。,3、腐败因素,每一个大型房地产集团几乎都有权力的影子。4、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房产意味着“安全、稳定、归属”,将房产视为最主要的财富,视为“命根子”。5、由集团炒房到全民炒房。,结论:经济法就在我们身边,就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我们时时刻刻感觉到经济法的存在。,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揭示经济法调整对象、手段,又揭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第三节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与范围,1、市场监管关系 国家进行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工商行政部门就是最重要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部门。,2、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调控。宏观调控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了4万亿的一揽子计划,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属于宏观调控经济关系3、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从设立、变更、终止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合同交易关系又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第四节 经济法的特征 1、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2、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3、法益的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层次性、手段的综合性(规制、调控、直接参与等)4、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5、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第六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法律现象,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产物。现代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和德国。,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法,主要是反垄断法。1914年颁布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将“经济法”这一术语开始用到实际的立法上,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自给自足,没有市场或者市场很小,出现“市场失灵”的概率很小,没有产生经济法的社会条件。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政府仅承担“守夜人”角色,亚当斯密主张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奉行“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理念,政府采取自由放任政策,也没有产生现代经济法的社会条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垄断和高度集中,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趋利性等缺陷更加明显,出现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即市场失灵。,思考题:为什么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产生经济法?理解经济法产生的逻辑思路:从“市场失灵”到“政府失灵”。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市场经济能够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大后改为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调节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根据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能够自动修正、平衡和发展,“市场失灵”几乎不会发生。,但是,市场本身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生产高度集中,市场被金融寡头操纵,市场的缺陷带给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超过市场自身修正的能力,“市场失灵”现象必然出现。此时,政府不能继续囿于“守夜人”角色对经济放任自流,而是必须积极运用合适的手段对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与管理,以政府调节“有形之手”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经济与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然而,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自身的缺陷会影响其管理经济的效能,而更为严重的是政府管理经济时所依托的行政权力具有扩张与膨胀的天性,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难免会在管理经济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政府失灵”现象必然会出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律为权力的存在于运行提供合法性依据,法律同时也应当规范和制约权力的基本准则与最,后防线。为了避免出现“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政府在管理经济时必须做到依法调节、适度干预,有机地结合与发挥“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作用。,问题:1、政府是否有对市场行使无限度的调控和管理权限?2、政府对市场调控和管理越多,市场秩序就越好?3、政府在什么情况下调控和管理市场?,面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对市场的破坏,政府必须遏制这两种行为,以保障市场正常秩序。但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的前提,必须是在市场无法克服其自身缺陷所带来的“市场失灵”。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不能充当“救世主”,凡是市场自己能够解决好的问题,就交给市场。,只有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才允许政府调控和管理市场。目前面临严峻现实是: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政府权力伸向市场的每一个角落,权力过于庞大,出现严重的“政府失灵”。突出表现就是“公章履行”。,李克强在考察天津新区时,看到简政放权后一枚公章取代过去109枚公章的权限,他拿起一枚作废公章说,这章做得多结实啊,不知曾经束缚了多少人!在他的见证下,109枚公章被永久封存。总理特别叮嘱,这些公章一旦封存绝不能再打开,要让它们彻底成为历史。,李克强总理强调:凡是市场或社会能办的,就交给市场或社会来办,政府就不要干涉。,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要反对两种倾向:一是政府对市场管理缺位,即政府没有履行对市场进行调控、管理的法定职责,放任市场而出现“市场失灵”;二是政府对市场管理越位、错位,即政府行政权力膨胀,过度干涉市场,出现“政府失灵”。,因此,政府对市场进行合法、合理、谨慎调控、管理,既防止出现“市场失灵”,又要防止出现“政府失灵”,保障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经济法产生的逻辑思路:垄断-市场失灵-政府调控-政府失灵-政府依法调控-经济法。,第七节 中国经济法的三十年发展,1、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立法(1978.121992年)据统计,从1979年到1992年制定的经济法律,至今仍然有效的有30部。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这个时期,在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法已初步兴起。,2、从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市场体制过程的立法(1992年至今)据统计,从1993年起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至今有效的有50部左右。经济法与时俱进,与市场经济同步前行,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企业实行改制,出现新的经济组织,与之相适应的立法有公司法(1993年,合伙企业法(1997年)。发展市场经济,创造适宜的社会环境,与之相适应的立法有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反垄断法(2007年)。,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先后制定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程序法。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总之,三十年的经济法发展,既划分层次,又形成体系;既反映广度,又显示深度。,第八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着。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人,承担义务一方为义务人。(三)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们的实际行为。,(四)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例: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在南京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将电视剧热血情恋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7大省市的电视播映权独家转让给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为此,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支付了500万款项。问题:分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分析:由案例来看,是属于转让电视播映权的合同,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1、法律关系主体是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2、法律关系客体是电视播映权。3、法律关系内容是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将电视剧热血情恋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7大省市的电视播映权独家转让给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而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相应500万款项。,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一定经济权利(力),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力)或经济管理职权的一方为经济管理主体,承担经济义务或经济责任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被管理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经济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力)和承担的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经济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力)。它分为两种:(1)经济权力:是基于经济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的地位和职能,由经济法赋予该类经济主体行政的经济管理职权。(2)经济权利:是指赋予经济活动主体享有的 现实利益和实现增量利益的可能性。,2、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约束。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责任(不利益),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四、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又称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1、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并能为人所支配的物质对象。(1)有形物、无形物(2)动产、不动产,(3)生产资料、生活资料(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2、行为:一般基于对某种利益的追求,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在自主意识支配下,所进行的行作为或不作为。,司法考试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某医院 B、某市地方税务局 C、某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D、证券业协会,答案:ABCD 解析: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某市国家税务机关 B、承包经营企业 C、某社会团体 D、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公民。选项D公司的分公司,其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也是经济法主体。,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B、甲乙双方 C、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答案:C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修理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修理的设备,而是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4.判断题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答案:解析: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但征收税收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征税的。,5、判断题工会组织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工会组织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答案:解析:党、团、工会、妇联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6.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非物质财富的是()。A、经济职权 B、债权 C、荣誉称号 D、有价证券,答案:C 解析: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1、企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一定的法律形态存在,实行经济核算的经营性主体。2、企业的特征(1)具有经营性(营利性)(2)实行经济核算(成本与效益)(3)依法设立并以一定的法律形态存在(符合法律成立条件,登记注册,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企业和公司的区别:企业是一个生产、经营、交易单位,它看不出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如红旗钢铁厂、资江造纸厂等。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发展形式,从公司可以看出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如康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二)企业的分类 1、传统的典型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经营的企业。对外个人承担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联合。,(3)公司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依公司法设立的经营性组织。主要分为两种:第一、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非典型企业(1)合作社:这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特有的现象。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其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而是以合作社成员互助合作为首要任务,决议时贯彻“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或按贡献分配。(2)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国有企业性质色彩浓厚,容易受到政府不恰当的非经济干预。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权责不分明,很容易出现侵吞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流失的腐败现象。,(3)集体企业:指企业资本归集体组织所有,成员共同劳动,分工合作,主要实行按劳分配政策。(4)“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3、我国的企业类型(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中外合资企业(5)中外合作企业(6)外商独资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与体系(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法律地位和调整企业内外组织关系的法。2、特征(1)企业法是组织法(2)企业法是企业活动的规范法,(二)企业法的体系1、特殊企业法:是指调整特殊企业或特定领域的专门法规。如航天、铁路、公路、邮政、银行、保险等领域的法规。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铁路法、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这些法律 只适用特定的领域,这些特定的领域具有垄断性、非竞争性、政策性、公共性等,2、普通企业法:是以普通企业为规范对象的法。普通企业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在我国普遍适用。,3、我国目前相关的企业法(1)公司法(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3)个人独资企业法(4)合伙企业法(5)乡镇企业法(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8)外资企业法(9)中小企业促进法(10)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2)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三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特征: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投资企业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内部结构设置简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和变更,1、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有 有限 有限责任 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提出申请(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国家工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工商登记(执照签发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个人独资企业执照份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构在收到全部文件15日内做出 答复通知,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 3)聘用管理委托和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对受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权利:依法申请贷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应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在清算前15 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投资人持续偿债责任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普通合伙人既可以以实物、劳务货币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设立程序,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企业登记机构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受理20内给予决定答复),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合伙性和独立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独立享有由全体合伙人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委托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人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或者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出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可以用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入伙与退伙,入伙:入伙的条件:新合伙人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需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企业,概念:是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有“有限合伙”字样。3)有有限合伙协议4)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但不得以劳务出资5)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有限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以清偿人民法院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入伙的特殊规定,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有限合伙人出现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应当退伙。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合伙企业清算,确定清算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及责任承担:合伙企业在清偿债务后的财产按合伙协议分配,协议不明确的合伙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偿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应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分析,2002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立了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乙出资3万,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合伙企业,2005 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5万元未还。200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问题1、丁认为欠华阳公司的5万元是自己入伙前发生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丁的看法对吗?2、丙认为自己以与2005年5月退伙合伙企业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丙的看法对面?3、如果江河公司没有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是否要求该合伙企业承担责任4、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将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的甲从合伙企业中除名?5、银行、华阳公司等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某一合伙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谢谢!,谢谢!,第二节 特殊企业法律制度一、特殊企业的概念和类型(一)概念 特殊企业是指受某特定领域的特别法调整,主要是由政府兴办或发起兴办的非竞争性或政策性经营的企业。特殊企业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公共性,即承担社会公益或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二)类型1、根据行政命令或规章设立和调整的企业。如:天然气公司、中石油总公司、中石化总公司等。2、根据专门法设立和调整的企业。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邮政-邮政法中国铁路-铁路法,二、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一)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