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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实施方案.docx

    • 资源ID:274183       资源大小:20.46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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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实施方案.docx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确保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避免新增“信息孤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并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全县各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本方案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全县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全县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应用评估等,适用本方案。三、组织领导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县数字政府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公安局成立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联席办公室,共同负责政务信息化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项目审批和应用指导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是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县数字政府服务中心负责涉及政务信息数据的汇集、存储、治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和运维经费的保障。县公安局负责审核政务信息数据安全及等级保护,并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直单位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公共数据的收集、整理、应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四、建设要求(一)规划和审核L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单位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意见,并报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2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立足政府管理、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需求,依据全县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信息资源目录和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批立项。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单位,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3 .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件,各单位应全面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全面、准确。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将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统列入目录后按程序报批,未列入目录的,不予审批项目,不予安排建设投资,不予安排运维资金。各部门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4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对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5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信息平台系统,能够利用国家、省、市平台系统的尽可能利用,并协调与我市“一网N平台”对接;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确有需要的,应纳入“一网N平台”统一管理。6 .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按照市“一网N平台”及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同意。7 .县数字政府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建设的服务系统对接市政务云进行审核、管理,对不能与市政务云实施对接的平台,各部门必须讲明理由、找准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所有平台系统必须与市政务云对接上线。8,对符合建设规划并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定意见,实施单位按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按规定安排预算,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二)建设和验收9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做好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配套,促进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要推广配套建设移动终端,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项目实施单位建设的移动终端要与“一网N平台”总终端实现对接应用。项目设计要超前思维,积极推动“5G+AI+云+大数据”智慧政务在我县政务服务信息化方面的应用,促进我县政务信息化实现快速迭代和集约化发展。10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服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IL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照分析,通报项目进展,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交调整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综合评估后对项目提出意见,并进行相应调整。12 .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13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应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14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应在完成备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15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结束后,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并将自我评价报告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和县财政局。(三)应用和评估16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应用评估办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运维、应用、服务对象满意度及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和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17 .对于发生违反审批要求建设、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等情况的项目,将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直至终止项目。对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18 .项目实施单位应立足本单位职能,创新政务应用,提升应用效能,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服务社会公众、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以政务信息化提升负责领域内的政府治理能力和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19 .项目实施单位已建、在建的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向市级政务云平台迁移。(四)管理和安全20 .政务信息资源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数据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项目建设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21 .政务信息资源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政务信息资源质量。22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项目涉及的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梳理数据目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成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23 .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向县公安局报备。24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5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进行处置,如实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事件表现、处置情况等内容,并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五、保障措施(一)严格履职尽责。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要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县数字政府服务中心要对技术层面的设计、论证、指导和评估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简化优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形成部门监管合力,进一步完善项目后续监督检查、审计、后评价,以及绩效评价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要求,推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效。(三)严格执行项目流程。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应用流程进行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应用评估,未按照流程进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一律停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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