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ppt
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行政监管,其目的是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 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是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过去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规层次低,没有处罚权,约束力差。社会保险法作为专门法律,对强化基金监管,提高基金安全程度,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执法相当给力,说明了基金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也是对多年来基金监管政策研究和工作实践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具有重要意义。,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 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一)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多次提出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 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二)明确了依靠制度进行监管的法律要求 原来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足以支撑基金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安全、有效运行”。为下步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律依据,也明确了靠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的法律原则。,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 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三)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保值的方向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法律上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方向,不仅为拟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作出了法律安排,而且提出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的法律要求。,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 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四)明确了社会保险反欺诈的政策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这为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既是对现行基本社会保险险种分类的法律肯定,也提出了按不同险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范围。,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二)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五个险种的最终统筹层次,这对根据不同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研究和加强基金监管的措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三)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按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三)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三)收支预算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报告。,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基金监督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监督检查基金账户建立和运行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专户的建立和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基金账户的种类 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分为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开立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应遵循四条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公共认定。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不能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的开立应服从分账核算要求,方便社会保险费收缴。,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2、基金账户的用途 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是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计息账户。主要用途是:接受收入户转入的或征收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受财政补贴收入;接受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接受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户、收入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到期本息收入;向支出户划转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支出户 支出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用于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等支出的专户。主要用途是: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接受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和账户利息收入,划拨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2、基金账户的用途 收入户 收入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归集社会保险费等收入的过渡性账户。主要用途是:暂存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3、基金账户监管 财政专户的监管内容:一是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或其他支出的行为;二是财政专户内基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转支出户;三是财政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拨财政专户;,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3、基金账户监管 四是财政专户内基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保值增值,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动用结余的行为;五是财政专户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六是财政专户有无多头开户行为。,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3、基金账户监管 支出户的监管内容:一是基金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用于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支出,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行为;二是开支项目和范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项目、范围支付;三是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截流、挤占、挪用行为;四是支出户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五是支出户有无多头开户的行为。,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3、基金账户监管 收入户的监管内容:一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二是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截流、挤占、挪用基金行为;三是收入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划转财政专户;四是收入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五是收入户有无多头开户的行为。,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3、基金账户监管 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应强调的重要监管内容是“对账”。其中:财政专户与开户银行对账、与经办机构对账。支出户和收入户与开户银行对账、与经办对账 业务。,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面临的形 势:1、迅速扩大的基金规模。2、不断增加的经办管理部门和环节。3、统筹级次低的分散管理状况。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基金安全性明显增强。但是,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和违规投资运营等问题仍时有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一次比较详细的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禁止行为,不仅管理部门有了基本的法律规范,而且基金监管部门也有了监督检查的依据。,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是每一位从事社会保险事业工作人员的职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不仅仅是基金监督机构的工作,监督责任要落实到社会保险事业每一工作环节。,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一)人大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监督政府工作是其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和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一)人大监督 社会保险法中不仅说明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而且对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提出了的工作任务: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方面的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责任主体,要负责提供有关情况,形成政府的工作报告。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方面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是责任主体,要负责提供有关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或形成专门工作报告。,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二)行政监督 分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作了法律授权。,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击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三)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三)社会监督 另外,还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方式:一是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二是举报、投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第二、三款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权作了说明;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举报、投诉处理进行了说明。,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四)监管机构 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没有表述,但在劳动法中有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中央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省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地市一级:基金监督科。,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明确了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体地位。,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一)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对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以及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等。,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有10个方面的内容:1、5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计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隐匿、转移、挤占或挪用问题;3、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情况;4、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有无违规投资运营问题;,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5、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营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的问题;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问题;7、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问题;,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克扣或者拒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以及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问题;9、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问题;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此外,国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要按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按照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四个环节,社会保险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属方面:1、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2、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的监督检查 3、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 4、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环节的监督检查,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1、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代征机构的监督检查,返回,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2、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经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金受益人的监督检查,返回,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3、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返回,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4、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截止2009年底,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近1.9万亿元,假设全部按三个月整存整取1.71%的利率计算,一年的利息收入为300亿元;而如果全部按活期利息0.35%计算,一年基金利息收入仅为68亿元,由此形成的基金损失达200亿元。,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4、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目前,投资运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应重点放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银行是否按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计算基金利息,结余基金是否按规定存定期及购买国债。下一步,监督检查的范围还要扩大。,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4、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 4、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截止2010年12月底,全国社保基金权益资产达到8377亿元,比2005年末增加6423亿元。2000年国家投入600亿元,2005年不到2000亿元。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监督检查的保障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力,明确规定了保障措施,是监督检查行为受到了法律保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拒绝提供和隐匿、伪造、毁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材料,否则构成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监督检查的保障措施,具体保障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要求被检查部门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相关资料之后,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对相关的资料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多种措施进行记录和复制。,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监督检查的保障措施,(二)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1、履行审批手续。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批准。2、明确封存内容。制发封存通知书,载明封存内容。3、检查核对无误。双方人员到场,对封存资料进行清点,填制封存清单,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并在封存的资料上加盖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印章的封条。4、保全措施到位。防止在此期间被检查对象销毁或者转移被封存的资料。5、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解除封存。,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监督检查的保障措施,(三)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出示合法证件 2、建立监督机制 3、告知责任义务 4、认真做好笔录 5、保守调查秘密,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监督检查的保障措施,(四)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根本目标是防止基金损失,保护基金财产。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如果已经确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七、发现存在问题的 整改建议和处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一)提出整改建议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出整改建议的问题,主要应该是管理不规范,可能影响基金安全,但还没有对基金造成侵害的行为。,七、发现存在问题的 整改建议和处理,(二)依法作出处理 一般是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保险基金已经造成侵害的问题。虽然也要提出整改建议,但更重要的是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提交司法部门给予刑事处分。,七、发现存在问题的 整改建议和处理,(二)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处理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行政系统内部。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系统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二是行政系统外部。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所做的行政处理。总共有八项。,七、发现存在问题的 整改建议和处理,(二)依法作出处理 1、责令改正;2、责令退回或追回;3、罚款;4、赔偿;5、退还;6、没收违法所得;7、解除服务协议和吊销执业资格;8、依法给予处分。,七、发现存在问题的 整改建议和处理,(二)依法作出处理 说明:第一,有些行政处理可以并行或累加。第二,有些行政处理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第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发现存在问题的 整改建议和处理,(三)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于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七、发现存在问题的 整改建议和处理,(三)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需要把握三个问题:1、六个部门和机构,对举报投诉都要先受理。2、对属于本部门或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不能漠视不管或贻误调查了解和处理的时机。3、对其他部门或机构书面通知并移交的有权处理的举报、投诉,应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七、发现存在问题的 整改建议和处理,(三)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投诉管理,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基本规程如下:1、受理;2、核实;3、处理;4、答复;5、归档。,八、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要求,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这些条款,是对所有涉及社会保险的组织和个人的要求,也包括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八、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监督工作中,应当严格规范监督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督体制,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行政权授予有序、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八、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要求,(二)必须按照法律授权认真履行职责 社会保险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八、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要求,(三)必须保持清正廉洁 行使社会保险监督权力的工作人员,更要接受监督,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勤政廉政的规定,树立清正、公正、勤政、廉政的形象,严于律己、一身正气,不得将国家赋予的权力作为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八、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要求,(四)正确行使处罚权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八十七条至九十一条,规定了八项行政处罚措施 可以分为三种处理办法:第一种,由各级基金监督机构提出,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直接处罚。如罚款、赔偿、没收违法所得等。第二种,由各级基金监督机构通过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责成经办、管理机构执行。比如,要求经办机构解除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服务协议,责成主管机关吊销违法人员的职业资格等。,八、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要求,(四)正确行使处罚权 第三种,由各级基金监督机构通过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这主要是涉及人员的处理,需要依法给予处分的,基金监督机构要通过社会保障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具体的处分等次,由他们根据问题轻重裁量实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要求,需要特别强调-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熟悉社会保险和相关法律和政策;掌握经济金融、财会和审计、医学医政等专业技能知识;-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文字表达能力;-经过统一考试,取得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