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工作全程纪实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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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工作全程纪实要求.docx
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工作全程纪实要求一、分析研判和动议(一)深化日常了解。各级党委(班子)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本级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二)提出启动意见。各级党委(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三)提出初步建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意见,结合本企业干部配备的人员结构、岗位状态、空缺职位、职数管理等实际情况,注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形成初步建议,向党委(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根据主要领导成员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也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四)对动议人选应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如档案、廉政、信访等,为酝酿提供依据和参考。对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中层领导人员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二企业和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人选等方面是否提出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为人选。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环节要严格核查把关。(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履行“凡提四必”程序及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形成工作方案。召开公司党委书记专题会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形成工作方案。坚持扩大来源渠道。选用方式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如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外部引进等方式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职业经理人选派可参照以上方式)。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等有明确人选产生方式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特殊情况的事前报告。涉及需要向上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应当在工作方案确定之后沟通请示相关事项。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选意向的,应当在确定考察对象后沟通请示相关事项。所属企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12种情形,应当在事前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等有明确人选产生方式等规定的,要按有关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二、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开展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之前,根据不同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一)应当进行民主推荐的情形。民主推荐由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情形,应当进行民主推荐:1.涉及提拔任用的;凡不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2 .其他情形,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进行民主推荐。对非定向推荐(即一般只说职位类别或级别),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拟任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即明确具体职位名称),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有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二)民主推荐的方式、范围及参加人员。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为保证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可按下列方式和范围执行:1.谈话调研推荐。根据工作方案,确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定谈话时间地点、预通知谈话对象、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谈话中,应就有关要求进行说明,提高谈话质量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后及时整理了解到的情况、对推荐意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参加谈话调研人员范围应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进行确定,通常应包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分管领导)、党群和纪检部门负责人、以及较为熟悉符合任职条件范围人选情况的相关人员。3 .会议推荐。根据工作方案,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进行推荐。推荐会议上,考察组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4 .注意事项。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5 .推荐情况的报告。民主推荐结果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三、组织考察(一)应当进行考察的情形考察工作由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情形应进行考察:1.涉及提拔任用的;2 .转任其他管理岗位的;3 .其他情形,凡涉及干部任用的均应进行考察。对中层管理人员进一步使用的(如任期届满等),采取听取意见方式进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考察方式,也可以同时包括民主推荐和考察方式。(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2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3 .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4 .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5 .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6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7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三)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应由对拟任职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班子)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人员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如已通过书记会等方式进行前期酝酿、前期酝酿的意向人选可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为考察对象;如前期酝酿的意向人选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需要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重新酝酿。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四)考察的流程及方式。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要求组织考察。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和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考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前期准备。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组成考察组,与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考察组成员由两名及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一般应为中共党员。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2 .发布预告。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相关职责要求,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3 .进行考察。考察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形式与方法开展考察工作。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可综合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一般在现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考察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应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进行确定,通常应包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分管领导)、党群和纪检部门负责人、以及较为熟悉考察对象情况的相关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安排全体干部职工参加。考察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4 .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在分析研判和动议阶段不宜履行“凡提四必”程序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在考察过程中认真组织核查。考察组应对被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如实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重点审核干部档案“三龄两历”和家庭成员信息(应包含父母、配偶、子女;有离异情形的,应在配偶处注明离异)、民族和奖惩等情况,如有关信息存疑须形成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并经企业(党委)认定。干部档案中“三龄两历”等信息存疑尚未查清的不能提交党委会(办公会)研究。5 .同考察对象面谈。考察组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6 .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就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现实表现等方面情况,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对象在政治表现、现实表现等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支部)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7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考察组综合分析有关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沟通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8 .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含意识形态的考察)、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中署名。考察组汇总考察情况以及综合分析结果,向本级党委汇报。9 .其他事项说明。基层党组织换届时,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根据上级党委提名意见,由上届党的组织委员会提出,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班子届中或平时需要调整时,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根据上级党委提名意见,由本届党的组织委员会提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产生。向上级党委提出的相关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人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四、讨论决定在会前党委(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企业召开党委会(办公会),党委(班子)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党委(班子)讨论干部任免工作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一)讨论决定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汇报情况。组织(人事)部门逐个汇报涉及岗位职数情况和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以及按要求需事先向上级报告或其他相关事项情况的说明,根据职位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干部任用的建议。2 .讨论研究。参加会议的党委(班子)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对任用人选发表明确的意见。3 .进行表决。与会党委(班子)成员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对拟任用干部人选进行表决,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以应到会议的党委(班子)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党委(班子)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4 .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纪委)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5 .对有关问题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6 .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7 .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8 .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9 .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10 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三)注意事项:需要报上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和审批的干部,应按规定及时备案或报批,并按要求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班子)会议纪要、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1.属于报批类事项的,企业(党委)需按选拔任用程序确定建议人选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事前备案,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相关选拔材料合格后提交党委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程序进行任职。11 属于报备类事项的,企业(党委)需按选拔任用程序确定任职人选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事后备案,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选拔材料同步进行备案,纳入日常工作检查和现场核查内容。干部任免工作中的报批和报备事项具体划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另行规定。五、任职企业党委(班子)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从公示发布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下列情形,应当进行任前公示:1.提拔任用的;2 .其他情形,报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进行公示。(二)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一般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根据党务公开和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的需要,还可将选拔任用工作的简要过程进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三)公示方式。拟任人选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四)公示期间有反映的,要进行调查核实。没有收到反映和收到反映经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或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有关单位核查不影响任职的,继续履行程序;收到反映经查影响任职的,报公司党委决定停止任职程序。核查时间超过3个月,核查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将核查结果向公司党委报告,任职时间从党委批准核查报告之日起计算;核查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停止任职程序的建议,报党委决定。待核查有明确结论后,再研究干部使用。(五)试用期规定。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人选具体情况,经本级党委研究,可实行任期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单位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六)发布任职文件。经讨论决定并履行有关报备或报批程序后,办理任职手续予以任职。公示结束后,其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予以任职。(七)材料归档。干部任命后要及时将干部考察材料(含试用期满考核)、干部任免审批表(含试用期满转正任职)、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等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八)注意事项。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企业(党委)要指定专人与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党委组织宣布任职,具体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简化。六、其他(一)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1.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3 .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程序办理。1.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4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5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6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三)纪律和监督。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上级和企业自身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职务职级等待遇;7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8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9 .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10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11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12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3 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4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排斥异己、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15 .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四)其他未尽事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集团、XX集团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流程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要求按照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要依次对动议、民主推荐、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包括查阅人事档案)、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如实记载,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的相应部分,同时形成其他相关记录材料。参与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人员分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上相应位置署名。一、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情况,特别是选拔任用初步建议及工作方案等情况。记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动议记录(包括会议记录、组织(人事)部门建议或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等)O二、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及推荐结果等情况,特别是个人向党委署名推荐、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提名为考察对象等情况。记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开推荐通知、公开招聘公告或考察预告等;(二)干部名册(候选人)、民主推荐汇总表、公开推荐报名表或公开招聘报名表等及汇总表;(三)个别推荐谈话人员名单和谈话记录。三、考察环节。主要纪实确定考察对象情况、考察组织实施等情况,特别是考察中干部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查核情况、干部档案的查核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等。记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党委关于讨论确定考察对象的记录,考察公示;(二)民主测评表、考察谈话人员名单和谈话记录;(三)考察对象近三年工作总结、现实表现、廉政鉴定、党组织鉴定;(四)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五)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材料以及查核记录、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情况;(六)干部考察报告。四、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集体讨论时对拟任人选的介绍、讨论、表决等情况,特别是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受纪律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撤销处分后重新提拔任用、提拔领导干部近亲属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和审批情况;记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党委会关于讨论决定是否任用的会议记录;(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事前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必要时);(三)报送XX集团的请示或备案报告、XX集团审批文件(涉及该事项的适用)。五、任职环节。主要纪实开展任前公示及任职等情况,特别是任前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查核、处理情况等。记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任职前公示;(二)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材料以及查核记录;(三)任免职公文、干部任免审批表(盖章)。六、以下五种情形要记录在案,形成用人上的“负面清单,(一)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二)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三)拉票、跑官要官的;(四)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五)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