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创新工场细则(试行).docx
-
资源ID:282053
资源大小:21.40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创新工场细则(试行).docx
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创新工场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政策实施,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办法中创新工场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程,结合松山湖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申请本细则的法人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第二章创新工场建设资助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工场是指具备固定场地、专职团队和设备条件,面向创业团队、创客、初创型企业等创业者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提供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样品试制、创业辅导等服务的创新创业开放型载体。第四条鼓励入驻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方向建设创新工场。对承担创新工场建设项目的松山湖单位,按照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总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五条第四条中项目总投入范围包括建设创新工场预算发生的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场地建设和装修费、场地租金、人员费、运营费(包括水电费、物业费等)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不包含购置土地、房产购买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其中,人员费不得超过总投入总额的20%;场地建设和装修费以及场地租金总额不得超过总投入的30%;运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总投入的10%。第六条申请创新工场建设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如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二)项目运营场地及服务场地相对集中,且场地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年度起有2年以上的有效租期);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场地总面积的60%,开放使用的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三)具备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和配套服务设施,能够提供低成本开放式空间,具有专业化的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实验室、共享中(小)试车间等研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对外提供2项(含)以上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小试中试等专业化服务。(四)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拥有专职管理人员6人(含)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50%,且至少拥有1名申报项目所涉产业领域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专职人员。(五)拥有组织专业人员和机构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的能力和经验,以往累计主办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业辅导活动不少于2场次。(六)设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或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第三章申报、服务与管理第七条创新工场项目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申报程序如下:(一)发布申报通知。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年度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二)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三)项目评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四)项目立项。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及报批审定后,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五)合同签订。获立项的项目需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任务、考核指标以及经费预算等。第八条项目采取“事前立项、竞争择优”方式支持,对评审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项目给予立项,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5项。当年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超过5项时,按得分高低排序立项。第九条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财政资金绩效负责。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教育局负责项目跟踪管理,按要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进行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项目合同到期或完成预期目标时,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教育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四章项目合同管理第十条创新工场获得立项后,需按照本细则规定填写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第十一条合同书签订的主体。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第十二条合同书的填写。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合同填报通知1个月内,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相关要求如下:(一)项目起止时间。创新工场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年度(以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发布年度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二)中期评估时间。合同书应明确约定项目中期评估时间,一般定于项目执行周期的第二年内,不得迟于项目执行期到期前12个月。(三)合同书所列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考核指标等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如确有调整,须说明理由和依据。合同书中明确写清项目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时所需完成的考核指标,所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四)项目经费中财政资金预算应按照广东省及东莞市相关规定编制。第十三条合同书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流程。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合同书电子文档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个月内打印纸质合同并签字盖章,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第十四条合同书的变更管理:(一)合同书变更范围。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经费预算变更(总额不变)、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内容变更(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项目经费总额变更不予受理。(二)合同书变更申请。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合同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对逾期提交的合同书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需针对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依据和理由等,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三)合同书变更审核。合同书变更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审批,审核同意后按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规定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第五章中期评估第十五条创新工场项目的中期评估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牵头组织,重点考核合同书中约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等。项目中期评估时间到期后,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中期评估时间期满后3个月内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提出中期评估申请,中期评估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申请。对逾期3个月未提出中期评估申请的项目,不在组织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主动终止结题。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中期评估时,应提交完备的评估材料,具体包括:(一)中期评估申请书。(二)项目合同书。(三)项目中期评估总结报告。(四)专项经费决算表。(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六)恪守诚信承诺函。项目承担单位应局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二)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但经专家评估后认为整改后可能完成,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的,中期评估结论为限期整改。(三)项目执行进度落后,经专家评估后认为已无法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提供的评估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有严重违约、违纪、违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评估不通过处理。第十九条对中期评估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下达整改通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形成项目整改情况报告并重新申请中期评估。逾期未申请中期评估,或经再次中期评估后仍未达到通过标准的,按中期评估不通过处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条创新工场项目验收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牵头组织,重点考核合同书任务指标完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到期后,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提出验收申请。需延期的,应在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审核。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时间不超过1年。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对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不再组织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主动终止结题。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完备的验收材料,具体包括:(一)验收申请书。(二)项目合同书。(S)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四)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括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与项目自筹资金。(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六)恪守诚信承诺函。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三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未通过”。(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有严重违约、违纪、违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S)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第七章终止结题第二十四条项目终止结题为主动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第二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主动终止结题。(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二)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S)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四)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执行项目强制终止结题:(一)项目合同书到期后,预期超过1年不提交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二)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S)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四)无故不接受或不按时接收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强制终止结题的。第八章资助方式及资金使用第二十七条松山湖财政对立项项目按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助,项目经费分三期拨付,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拨付立项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剩余立项资金根据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情况拨付:(一)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拨付第二期30%立项资金;(二)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限期整改的,暂缓第二期资金拨付,待整改完成后再次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时,拨付第二期30%立项资金;(三)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是,不予拨付剩余资金。(四)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拨付第三期40%立项资金;(五)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或项目执行终止结题的,不予拨付剩余资金。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研发活动使用;(二)验收结论为结题或执行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三)中期评估结论或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项目或执行强制终止结题的,追回全部资助资金。第二十九条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第三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以及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一条对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相关人员,移动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