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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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平阳县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平阳县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5)155号)和平阳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平委改办(20217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实施。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负责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有无享受平阳县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审核、核准保障、协议签订、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县境内私有房产情况。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开展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做好积分核定工作。第四条新市民应通过参加量化积分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按照平阳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平委改办(2021)76号)文件要求实施。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年度保障名额由县政府根据我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新市民数量、年度保障计划要求等综合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并集中受理一次。新市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条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以户(家庭)为单位,如一户(家庭)多人在平的只能选择其中符合条件的一人参加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平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我县就业、居住均满1年以上(含),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含),起算时间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公布积分制申请结束日期前为准(下同);(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县境内无私有房产(包括私有商业、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及其他可认定的房产),申请人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偿住房且未在平阳县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三)按时按照我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规定申请积分;(四)房屋租赁合同经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备案(申报)登记确认;第六条申请人应按程序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通过浙里办APP“浙里新市民”应用进行线上自主申报或到居住地乡镇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L平阳县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2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等);3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4 ,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报)登记证明;5 .个人住房情况相关证明(以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平阳县个人不动产权属信息为准);6 .承诺书查询授权书。(二)受理各乡镇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三)审核各乡镇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对比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县新居民服务中心按平阳县量化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信息汇总和积分排名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中按照全县积分由高到低选出与县年度计划保障名额相同数量的申请对象作为拟保障对象,会同县新居民服务中心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申请核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五)核准登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示结果,将公示合格对象核准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与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联合予以公布。最终核准登记保障对象少于计划保障名额时,剩余名额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六)签订协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核准登记保障对象携带银行卡、身份证明等材料与其签订平阳县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七)发放补贴签订平阳县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开始记发,补贴一年兑付一次。根据核准名额,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市民按实际住房租赁月数兑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可视情适当调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委托商业银行实行租赁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授权及时将租赁补贴划转到保障对象银行帐户。第七条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新市民不再参与量化积分管理的,或保障对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享受保障期间购买、继承、受赠我县境内住房的,应提前向县新居民服务中心报告,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租赁补贴退出手续。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租赁补贴协议、变更记录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予以建档。第九条保障对象以欺骗等手段取得租赁补贴,或未如实报告住房变化等情况违规获得租赁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和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记入个人征信档案;已发的租赁补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第十条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各类格式文本、表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统一制定。第H"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附件3平阳县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受理编号: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申请人照片籍贯民族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姓名婚姻状况与申请人关系身份证号码职业是否同住家庭财产收入状况住房状况方式:口租住口借住口其它座落:在平阳县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是口否其他财产情况本人已知晓以上的全部内容,承诺申请信息及材料如实、完整填报;同意并授权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核查核实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等信息;同意将信息对外公示。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同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取消补贴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在我县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