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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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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docx

    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综合客运枢纽一体化建设,提升各运输方式组合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客运枢纽,是指在综合交通网络节点上,将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集中布设,实现设施设备、运输组织、公共信息服务等有效衔接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纳入投资补助范围的综合客运枢纽应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合客运枢纽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中的项目。第三条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综合客运枢纽用地范围内各运输方式客运设施设备,重点包括:各运输方式间及各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间的换乘设施设备,专用匝道、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信息系统等方面。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交通运输部统筹安排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资金,对重大综合客运枢纽予以重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用地用海需求。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第五条投资补助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简称投资补助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第六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定位及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主要功能、设计能力与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实施方案及建设进度、投资估算、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资金额度和资金投向等。具体要求见附件Io第七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合法开工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原则上应包括:(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意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落实证明材料;(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其他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文件;(五)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具体见附件2。第八条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函模板(具体见附件3)形成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函,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三章资金申请报告复核第十条交通运输部收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根据投资补助项目类型会同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复核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 是否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合客运枢纽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中的项目;(二) 是否符合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及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S)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齐备、有效、一致;(四) 项目建设运行条件是否落实;(五) 项目是否达到合法开工的规定要求;(六) 项目建设规模是否合理,用地是否节约集约,与服务功能是否相匹配。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复核的项目出具安排建设资金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预算。对于已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交通运输部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四章项目实施和跟踪第十二条投资补助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应按照核准文件、备案批复信息和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投资补助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对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及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第十三条投资补助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对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产生较大变更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投资补助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对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和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第十五条投资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交通运输部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和复核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督。第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 未经批准对投资补助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的;(S)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计划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具有上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交通运输部根据具体情形、整改等有关情况可不再安排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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