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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沟岭三五七组团片区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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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沟岭三五七组团片区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docx

    东沟岭东三街89号和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一排23号之间房屋;东沟岭正街:114、115、116、116号旁一间房屋、214、216、218、220、222、224、226、228、230、232号(兴宁中学)、232-1、232-2、232-3;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1、1号对面一间房屋、2、3、4、5、6、7、7-1x8、9、10、Ih12、13、16、17、18、19、20、21、22、23、24、25、26、27号;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一排: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号;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二排: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号;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三排:1、2、3、4、5、6、7、8、9、10、11、12、13、14、15、16号;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一排: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号;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二(2)排: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号;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三排: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号;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四排:1、1-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号;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五排:1、2、3、4、4-1,5、6、7、77、8、9、10、11、12、13、14、15号;宁安里:1、2、3、4、5、6、7、8、9、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1-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东沟岭三五七组团片区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城市建设规划须要,需对东沟岭三五七组团片区旧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方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嘉奖补助和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东沟岭三五七组团片区旧改项目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范围,东至规划沙江路,南至规划兴东路,西至东州路,北至南梧路,土地级别分别为:住宅三级、商业四级、工业四级。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121894平方米,折合182.84亩,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约109884.96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108522.42平方米、非住宅房屋1362.54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356户,其中:私人自建房354户、单位2家(详细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二、房屋征收范围东沟岭中区1栋1、2、3、4、5、6、7、8号;东沟岭中区6栋1、2、3、4、5、6、7、8号;东沟岭东三街:15、17、19、20、20号旁公厕、20号旁公厕旁一栋房屋(芙蓉兴盛超市)、21、23、25、27、29、31、33、35、37、39、41、43、45、47、49、51、53、53-1、53号对面两栋房屋(发廊和粉店)、55、55-1.55-2、55-3、57、59、61、63、65、67、69、71、73、75、77、79、81、83、85、87、89号;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说明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变更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五、评估和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和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像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三)对手续不全、变更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依据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六、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本项目状况,住宅房屋补偿实行纯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纳货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65号;宁安里一排: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号;东沟岭宁利里:10、IOT、23、25、25号旁三间房屋、29、29-1、30号、30号旁一间房屋、东沟岭农贸市场1、2、3、4、5、6、7、8、9、10、Ih12、13、14、15、16号;南梧路64号(兴宁区环卫站)。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详细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1.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3号;2.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三排22号;3.东沟岭东三街91号;4.东沟岭正街232号兴宁中学),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项目现场办公室(南宁市南梧路116号旁活动板房办公室)或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主楼710室,联系电话:0771-3290759)查询。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托付,担当本项目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详细工作。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一)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实行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1:1调换或者选择依据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1)依据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依据征收确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依据征收确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2)选择依据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L3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依据征收确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双方协商补偿在签订协议中确定,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套内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选择套内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选择建筑面积1:1.3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面积按房屋估价报告房屋单价计算出货币补偿款赐予补偿,对于货币补偿面积的房屋按货币补偿面积估价价值的30%赐予嘉奖。2 .征收住宅房屋须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供应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3 .被征收住宅房屋须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依据征收(一)选择货币补偿L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赐予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可按本方案第六点第(二)项规定赐予嘉奖。(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嘉奖1 .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嘉奖:(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和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一般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嘉奖金额二(新建一般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X房屋面积。(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嘉奖金额二(新建一般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义对应比例X房屋面积。(3)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前款规定的新建一般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本项目分户估价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一般商品住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一般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4)还可获得南府规(2016)20号规定的嘉奖。2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交房,但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确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赐予嘉奖。(三)选择产权调换补偿L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有证房屋套内面积回迁铺面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铺面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按本项目建成后开盘销售时同类商业铺面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差价。(二)被征收房屋为有证办公用房的,因本项目内规划无新建设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赐予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确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逾期申请的将不予受理。(三)被征收非住宅有证房屋为旅馆餐馆用房、工业用房、杂物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赐予补偿。八、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全部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二)1984年1月5日以前(不含)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本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赐予补偿。(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本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85%赐予补偿;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全部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本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95%补偿。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依据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确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依据征收确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4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5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依次。产权调换房源地址:项目改造范围内,详细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置等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6 .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确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7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去世的,对供应能确定被征收房屋全部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有关规定的全部权人,赐予办理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手续。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本项目实际状况,非住宅补偿标准为:(一)被征收房屋为铺面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若本项目内新建设有商业铺面,则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在本项目新建商业铺面回迁:1、被征收房屋为产权商业铺面的,在本项目新建商业铺面一楼回迁;2、被征收房屋(手续不全房屋需依据相应比例折算为有效面积)依据本方案第九条规定认定为事实铺面的,在本项目新建商业铺面三楼及以上回迁;(一)2004年1月1日前,变更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自行将已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运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70%赐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60%赐予货币补偿。办公、旅馆旅社用途房屋变更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运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60%赐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赐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变更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运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赐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40%赐予货币补偿。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依据土地运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运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按上述比例赐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的是旅馆旅社。(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三)变更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供应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变更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供应相关资料造成(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全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主动协作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在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框架内结合本项目实际状况,赐予以下补偿:1、征收范围内已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的,超出有证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的手续不全房屋补偿标准执行。2、持有安置证明等历史证明材料的,由城区进行核实,再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城区和开发区负责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3)139号)的规定,召集相关部门探讨确定。(七)房屋建立年份和用途的确认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供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立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A)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1 .依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2 .依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3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托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协作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赐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状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并作为补偿依据。九、对变更用途房屋的补偿(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嘉奖30000元。(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报迁交付房屋的,嘉奖20000兀O(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嘉奖10000兀。(4)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赐予搬迁嘉奖。2.公房承租户搬迁嘉奖。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嘉奖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嘉奖,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嘉奖总额不超过200000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赐予相应嘉奖。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嘉奖,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迂嘉奖10000元。(二)整体搬迁嘉奖。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赐予下列嘉奖:1 .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赐予20000元的整体搬迁嘉奖。2 .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赐予IOOOO元的整体搬迁嘉奖。变更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变更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后。十、关于变更结构房屋的补偿已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经依法批准变更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全部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赐予补偿;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变更结构的,按原结构赐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和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结构的,依据房屋全部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十一、房屋装修的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须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帮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依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状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十二、住宅房屋搬迁嘉奖(一)搬迁嘉奖1.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主动协作征收,按下列规定赐予搬迁嘉奖:4 .住宅、非住宅房屋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或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或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5 .住宅、非住宅房屋宽带迁移费按260元/户或按实际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补偿;自费安装的一户一表按500元/表补偿;三相电源安装费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或按评估价格的标准补偿。6 .住宅、非住宅房屋空调迁移:窗式、壁挂式350元/台;柜式400元/台。7 .电(燃气)热水器、电视、吊扇等二次拆装费:200元(含拆、装)。8 .住宅、非住宅房屋全部权办证(不动产权证书)办证补助费:300元/证。9 .住宅、非住宅房屋土地全部权办证补助费:400元/证。(二)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L住宅房屋:22元/平方米月,铺面:30元/平方米月,办公:20元/平方米月,旅馆:16元/平方米月,其他用房:6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3 .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补偿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从房屋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赐予50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嘉奖。(三)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协作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确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赐予500元协作嘉奖。(四)嘉奖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全部权证的按房屋全部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五)上述嘉奖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十三、机器设备的撤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对可复原运用的机器设备赐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复原运用的,对机器设备价值赐予货币补偿。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对可复原运用的机器设备,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依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状况逐项推断,一般依据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估价;对无法复原运用的机器设备依据重新购置价结合成新估价。十四、搬迁补助费、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搬迁补助费1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20元(按2次支付)。2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20元(按2次支付)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因房屋征收部门缘由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3 .住宅房屋搬迁误工费每户IOoO元/次(按2次支付)。依据关于公布2014年南宁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号)规定,对构筑物及附属物赐予以下补偿:(一)围墙补偿L煤渣墙每平方米按67元补偿。2 .红砖、青砖墙(12墙)每平方米按90元补偿。3 .红砖、青砖墙(24墙)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4 .片石墙每立方米按230元补偿。(二)地面的补偿1 .混凝土地面IOcm厚按每平米37元补偿。2 .混凝土地面10-20cm厚按每平米37-74元补偿。3 .混凝土地面20-30cn厚按每平米74-110元补偿。4 .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每平米117元补偿。(三)水池、水井、水塔、排水沟、花池、大门等其他附属物,可按实际状况赐予补偿。十七、税费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6日下发的财税(2012)82号文件通知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二十八、被征收人子女入学被征收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因房屋被征收须要转学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年内,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1 .铺面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80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2 .酒店(旅馆)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35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3 .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23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4 .其他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2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十五、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实行产权调换须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为42个月。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支配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L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供应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十六、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平安标准。(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主动予以帮助。二十三、补偿结果公布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状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十四、强制执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确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十五、超出本方案补偿事项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方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嘉奖补助和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嘉奖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规(2018)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室核实被征收人(包括子女)的户籍信息和被征收人的家庭实际住址并出具相关证明,教化部门依据房屋被征收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支配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十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供应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二十、不当行为不赐予补偿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变更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二十一、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被征收人有义务供应房屋相关合法手续,对手续不全房屋应协作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和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二)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全部权证、土地运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和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等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支配拆除。(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嘉奖费。二十二、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mIKg时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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