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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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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马鞍山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房屋面积管理,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适用性、准 确性,切实维护相关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笫一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 料。第二条房产测绘成果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查验以下内容:施测单位的 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第四条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应符合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接受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应通过马鞍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智慧房产信息管理平台”按规定上传房 产测绘电子数据成果资料。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对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 测绘成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共有共用部位的分摊 认定等测绘内容应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房产测 绘单位提交备案申请。第七条申请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包括:用于办理商品 房预(现)售许可的预(实)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的实测绘成果和已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备案的房屋变 更测绘成果。第八条申请房产预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二)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委托测绘合同、分摊详细说明、承诺函;(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四)建筑施工图纸(规划盖章);(五)门楼牌号编制证明。第九条申请房产实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二)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委托测绘合同、分摊详细说明、承诺函;(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四)建筑施工图纸(规划盖章);(五)门楼牌号编制证明;(六)规划核实证明及竣工证明材料。第十条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变更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二)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三)变更说明;(四)楼盘户、室号变更对照表原件;(五)住宅套数、阳台封闭、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 置等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资料及 附图原件;结构、疏散距离、疏散通道等内容的变更须经施 工图审查、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上传的材料应达到以下要求:(一)上传的电子材料须原件扫描,扫描件完整清晰;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须经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及 项目负责人手工签名确认。(二)除施工图纸及规划文本外,所有材料应以A4幅面 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目录(目录中材料须填写起止页码) 后扫描。(三)测绘成果报告每页需加盖测绘单位公章;(四)同一项目房产预测绘成果备案与房产实测绘成果备 案提交资料相同的,只需在预测绘成果备案时提交一次。(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示范格式可通过“智慧房产信 息管理平台”下载使用。(六)需要上传CAD建筑平面图、测绘作业软件计算图 形等电子数据,其中房产分户图需加盖电子签章。第十二条房产测绘成果的备案工作在“智慧房产信息 管理平台”上完成,按“申请一受理一备案一归档”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在“智慧房产信息管理平台”及时退回备案申请,并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将问题内容修改完毕 后,重新提交备案。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应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房 产测绘企业进行房产测绘作业,共同承担房产测绘成果的解 释、查询和答疑工作,解决因房产测绘成果异议产生的各类 纠纷。第十六条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实际工作, 对全市测绘单位进行检查,测绘单位应予以配合。对于测绘 单位违反房屋测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行为,经 查实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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