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目 录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21.5 事故分级21.6 预案体系3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42.1 风险分级管控42.2 预警42.3 隐患排查治理5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63.1 事故信息报告63.2 先期处置84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84.1 应急响应分级84.2 一级应急响应94.3 二级应急响应114.4 三级应急响应135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145.1 应急响应分级145.2 一级应急响应155.3 二级应急响应165.4 三级应急响应176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196.1 信息发布196.2 舆情应对197后期处置197.1 善后处置197.2 应急处置总结198.1 信息与通信保障208.2 人力资源保障208.3 应急经费保障208.4 物资与装备保障219培训与演练219.1 预案培训219.2 预案演练2110附则2210.1 预案管理2210.2 施行日期22附录1事故分级标准23附录2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24附录3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27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 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 11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7)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 220 号);(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 事故时水利部的应对工作:(1)水利部直属单位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2)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水利部 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3)地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 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水利部发 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 安全监督司负责统筹协调,各司局和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 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 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 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 设。1.5 事故分级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1。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 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 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 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1.6 预案体系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部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1)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 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水利部有关司局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 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 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2。上述预案、工作方案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案工 作,并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有关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务 司局应急工作方案应向安全监督司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2.1 风险分级管控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照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 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 强管控。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 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 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o水利部有关司局、单位应加强部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 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 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2.2 预警2.2.1 发布预警水利部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 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 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 规定发布。2.2.2 预警行动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 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 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有关水利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 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 调运准备。2.2.3 预警终止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 警。2.3 隐患排查治理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 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 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 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 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 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安全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应督促部直属单位消除重大 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3.1 事故信息报告3.1.1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故, 各单位应力争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水 利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务 院总值班室。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员 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 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安全监 督司。接到国务院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 超过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 时。各单位接到水利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迅速 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 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 分钟。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 息。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3.1.3 报告内容和要求1快报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 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 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 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2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 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 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 告的情况。3.1.4 报告受理联系方式:电话:010-63202048;传真:010-63205273;电子由5 箱:anquano备用联系方式:电话:010-63203069;传真:010-63203070o安全监督司负责受理全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办公 厅、有关司局和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 告知安全监督司。3.2 先期处置水利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安 全监督司和有关司局、单位应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1)安全监督司立即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核实事故情况, 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部领导,提出响应建议。(2)安全监督司及时畅通水利部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 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 踪事故发展态势。(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督司通知有关应 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5)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4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部 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 三级三个等级。(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 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置 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4.2 一级应急响应4.2.1 启动响应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 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 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3。4.2.2 成立应急指挥部成立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 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长:水利部部长副指挥长: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和分管相关业务 的副部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成员: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 持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指挥长因公不在国内时,按照水利部工作规则,由主持工 作的副部长行使指挥长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应急组 织体系见附录3。4.2.3 会商研究部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召开会商 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4.2.4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 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部部长或委 托副部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 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 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 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4.2.5 跟踪事态进展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 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 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4.2.6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 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4.2.7 及时发布信息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 作,及时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4.2.8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 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 向水利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和 意见。4.2.9 其他应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4.2.10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 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批 准后,应急响应终止。4.3 二级应急响应4.3.1 启动响应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召开 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二级 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3。4.3.2 成立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 急指挥部组成如下:指挥长: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或分管相关业务的 副部长副指挥长:安全监督司司长、相关业务司(局)司(局)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成员: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 持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应急组 织体系见附录3。4.3.3 会商研究部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 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4.3.4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 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副部长或安全监 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 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 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 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5跟踪事态进展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 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 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4.3.6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 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4.3.7 及时发布信息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组 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4.3.8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 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 向水利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4.3.9 其他应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4.3.10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 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批 准后,应急响应终止。4.4 三级应急响应4.4.1 启动响应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安全监督司报告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 局、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4.4.2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 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 司局的司(局)长或副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 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人员、地方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组 成。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 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4.4.3 跟踪事态进展安全监督司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4.4.4 其他应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4.4.5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 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安全监督司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5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分级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地 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 个等级。(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地方水利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 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通报事故处置信息。5.2 一级应急响应5.2.1 启动响应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 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水利部召开紧急会 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水利部应对 事故措施,响应流程见附录3。5.2.2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 工作组组长由部领导或委托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 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 位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 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 务等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 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2.3跟踪事态进展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 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 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5.2.4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 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5.2.5 舆情分析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 作。5.2.6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 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 向水利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5.2.7 其他应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5.2.8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 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5.3 二级应急响应5.3.1 启动响应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 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召开应急会议,通报 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见附录3。5.3.2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 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 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 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 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 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置进展。5.3.3 跟踪事态进展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 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 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5.3.4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 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5.3.5 其他应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5.3.6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 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5.4 三级应急响应5.4.1 启动响应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 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 响应。5.4.2 派遣现场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安全监督司商有关司局、单位组成现场应 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助配合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 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副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 全监督司或相关业务司局人员、地方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组 成。5.4.3 跟踪事态进展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 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 时将有关情况和水利部应对措施建议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 部长。5.4.4 其他应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5.4.5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 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安全监督司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6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6.1 信息发布对于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办公 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跟踪社会舆情态势,及时组 织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6.2 舆情应对办公厅、有关司局和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 式,及时回应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关切。7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监司会同相关 司局指导直属单位做好伤残抚恤、修复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地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 人民政府处置。7.2 应急处置总结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 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 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 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 告。8保障措施8.1 信息与通信保障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和有关单位应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 信息畅通相关支持。相关司局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各地、各单位应保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在正常通信设备 不能工作时,迅速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 备,为本预案实施提供通信保障。8.2 人力资源保障安全监督司应会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加强水利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库中应包括从 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人 员,应保持与专家的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应充分依托和发挥所在地和水利部现有专业救援队伍的 作用,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做到专业过硬、作风 优良、服从指挥、机动灵活。各地、各单位应建立地方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 国人民解放军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为本预案实施提供人力资 源保障。8.3 应急经费保障财务司、安全监督司根据需求安排年度应急管理经费,用 于水利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各地、各单位应积极争取应急管理经费安排,用于应对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8.4 物资与装备保障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 定,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 物资装备,配齐救援物资,配好救援装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必需保护、防护器具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与装备 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与装备的日常管理。各地、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包含与地方公 安、消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的调度协作方案,为第一时 间开展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与装备保障。9培训与演练9.1 预案培训安全监督司应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 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9.2 预案演练本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 置程序和措施。各单位应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 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10附则10.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实际 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9.3 施行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录1事故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 的事故。附录2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一、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清单1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9水利部水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0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1水利部机关服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2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4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5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6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7中国水利报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9中国水利博物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1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22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3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以下单位视实际情况,编制单位应急工作方案)24水利部新闻宣传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25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26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方案27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方案28国际小水电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1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含附属建筑物) 建设与运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建设与管 理司。2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方案,编制单位:水电局。3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田灌溉排(节)水改造、泵站建设 与运行、牧区水利工程建设、村镇供水排水以及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农村水利司。4水土保持工程、淤地坝建设与运行、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司。5水利部直属单位科研实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 制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一、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核实事故情况W一皴响位W ; 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长:部长会商研究部若W派遣现场工作组跟踪事态进展调配应急费源及时发布信息W配合国务院或有 关部门开展工作其他应急工作安监司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判事故级别报告部领导提出响应建议组长:部长或委托副部长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发布信息配合国务院或有 关部门开展工作其他应急工作组长:司(局)长或副司(局)长响应终止安监司受理事故信息报告W先期处置WW7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报告部领导提出响应建议W启动响应组长:副司(局)长一级响应W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长:部领导或委托W司(局)长跟踪事态进展W调配应急资源W舆情分析W 1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其他应急工作二级响应业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长:司(局)长W跟踪事态进展W调配应急资源业其他应急工作响应终止成员单位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机关服务局水文局综合事业局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办公室安全监督司农村水利司水土保持司建设与管理司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人事司财务司水资源司规划计划司办公厅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监督司)现场应急工作组保障服务小组信息处理小组技术支持小组综合协调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