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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屋建筑工程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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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屋建筑工程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docx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一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房屋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以下简称上 海审查要点)。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勘察人员了解上海 审查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 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以下简称强条)。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进 行施工图审查。2、住房城乡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住建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 查要点进行施工图审查。3、上海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 点的覆盖范围,整理上海地方规范、规程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 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岩土工程勘 察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二、勘察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当将勘察 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上报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部门。三、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的基本要求,并 不是岩土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 前提下执行本要点。四、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中,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建设部第81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 87号)精神执行。五、基于实际工程的复杂性,当出现可能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勘察质量问题, 但判断所依据的条款在本编制说明第一条以外时,应经审查机构内部集体研究 作出是否开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决定,作为勘察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如需开 具的将具体内容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施工图阶段勘察文件深度不满足要求时,施工图审查人员应根据深度问题对工 程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严重性,作为判断勘察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六、上海审查要点主要依据2015年6月之前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法规和实施 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七、上海审查要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1基本要求1.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1.0.5勘察工作应了解当地勘察、测试资料及建筑经验,并积极运用原位测试方 法,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及不良地质条件,对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特性作出 符合实际的分析与评价,提出资料完整可靠、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成果 文件。3. 2.7 土层划分应根据野外编录、土工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综合确定,并宜符 合下列要求:1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特殊性土层或标志层(如泥炭、有机质土、贝壳、浜底 淤泥、暗绿色硬土等)均宜单独分层:2在厚层土中,当出现不同土类且呈水平向逐渐尖灭时,可划分为“透镜体” 单独定名。勘察工作量L 311. 111. 1L 2.1勘探点的布置原则1.2.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O8-37-20125.1.7详细勘察应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 和基础类型,分别按本规范第5. 25. 7节和第8章的有关规定布置勘察工作量。 对宽度小于或等于20m的建(构)筑群,可采用“之”字形布置勘探孔。1)天然地基5.2.1勘探孔宜沿建(构)筑物周边或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对排列比较密集 的建筑群可按网格状布置,但勘探孔宜布置在建筑物周边或角点处。5. 2. 3单项工程勘探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对不需要验算变形及进行场地液化 判别的建(构)筑物,当附近已有勘察资料时,可采用小螺纹钻孔进行浅层勘 探。5. 2.5小螺纹钻孔宜沿建(构)筑物周边和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孔距宜为 IOlTrI5m,深度宜穿透第层褐黄灰黄色土层。当遇暗浜等不良地质条件时, 应加密孔距,查明其分布范围及断面形态,控制其边界的孔距宜为23m,深度 宜进入正常沉积土层不小于O. 5m。当拟建场地内存在明浜(塘)时,应测量其 断面,查明浜(塘)淤泥厚度。当地表或地下存在障碍物而无法按要求完成浅 层勘探时,应提出进行施工勘察或由勘察人员进行施工验槽的建议。5.2.7当场地内存在厚度较大的填土时,应了解填筑的时间。对填筑时间较长 的填土,宜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手段,查明其均匀性以及强度和变形特性,评 价其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可能性。2)桩基5. 3.1勘探孔宜沿建(构)筑物周边、角点或主要柱列线布置。对宽度较大的 高层建筑,其中心宜布置勘探孔。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勘探孔 布置宜整体考虑。重大设备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应单独布置勘探孔。5. 3.9应布置一定数量的静力触探试验孔,并选择部分钻孔在粉性土和砂土中 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必要时,可布置旁压试验、波速试验等原位测试。3)沉降控制复合桩基5. 4.1沉降控制复合桩基勘察时,浅层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应同时满足 天然地基勘察和桩基勘察的有关要求。4)基坑工程5. 5.1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时,应按基坑工程要求进行勘察。基坑工程勘察 宜结合建筑工程勘察同时进行。勘探孔宜布置在基坑周边或基坑围护体附近, 基坑主要转角处宜有勘探孔。5. 5.4宜沿基坑周边布置小螺纹钻孔,其孔距、孔深可按本规范5. 2. 5条执 行。当场地内存在对基坑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暗浜时,宜采用小螺纹钻孔予以查 明。当地表或地下存在障碍物而无法按要求完成浅层勘探时,应提出施工勘察 的建议。5)动力基础5. 6.1 一般动力基础的勘探孔可结合建(构)筑物勘察进行布置,孔距宜按基 础类型确定,必要时可在动力基础部位增布勘探孔。重大动力基础的勘探孔宜 单独布置。5. 6. 3应按本规范第5. 2. 5条规定对动力基础进行浅层勘探。L 2.3勘探点的间距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D天然地基5.2.2勘探孔间距宜为30m50m.当场地地基土分布较复杂且影响基础设计 时,宜适当加密勘探孔。2)桩基5.3.2勘探孔间距宜为20m35m.当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土层变化较大且影响到 桩基设计或施工方案选择时,宜适当加密勘探孔,但孔距不宜小于IOm0抗拔 桩的勘探孔间距可为30m50m.3)沉降控制复合桩基5. 4.2勘探孔的间距宜为3045,当场地地基土条件复杂并影响基础设计 时,宜适当加密勘探孔。4)基坑工程5. 5.2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勘探孔间距宜为2035m;安全等级 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勘探孔间距宜为30m50m°当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土层变化 较大并影响到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方案选择时,应加密勘探孔,但孔距不宜小 于 IOm01. 2.5勘探孔深度1.2.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1)天然地基5.2.4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天然地基沉降计算要求。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可查表5. 2. 402)桩基5. 3. 5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桩端下3m;对大直径桩,不宜小于桩端下5m。抗拔桩的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桩端入土深度。3)沉降控制复合桩基5. 4.3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桩端下3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桩端下 IOnrI5m,并满足地基沉降计算要求。4)基坑工程5.5.3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 5倍,且应满足围护结构稳定性 验算的要求。当2. 5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遇第层砂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可 适当减浅,但不宜小于2倍基坑开挖深度。室内试验1.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5. 2.6 一、二级工程基础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的剪切试验数据以及地基压缩层 范围内各主要土层的压缩试验数据不应少于6个。11.1.1 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的有关规定,工程需要时,可执行相关行业标准。11.1.2 试验项目的选择应满足建(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各种常用的土 工试验项目、测定参数及工程应用见表11. 1.2,岩石试验项目可参照岩土工 程勘察规范GB50021执行。地下水1.51.61.71.81. 4.1勘察1.4.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O8-37-201212.1.7 勘察时宜调查勘察场地和周围是否存在影响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污染源。12.1.8 对污染场地,应有针对性并采取至少两组有代表性的水样进行测试分析 与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为中等及以上时,尚应进行地基土的 专项测试分析。12.1.9 当判定场地地下水与地基土受污染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专项勘察的 建议。对污染水土的测试与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6. 10节的相关规定。12.2.1应根据工程需要,针对基础形式、开挖深度及施工工法等情况,确定所 需提供的水文地质参数。1. 11.21.31.41.51.5.2水土腐蚀性测试与判别1.4.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 12. 1.6未受环境污染时,潜水和地基土一般对混凝土有微腐蚀性;当长期浸水 时,潜水对混凝土中的钢筋有微腐蚀性;当干湿交替时,对混凝土中的钢筋有 微或弱腐蚀性;潜水对钢结构有弱腐蚀性。承压水一般对混凝土有微腐蚀性, 对混凝土中的钢筋有微腐蚀性。12. 1. 10地下水、土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按有关规范和规程进行。评价地下 水、土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钢结构的腐蚀性所需进行的化验或测 试内容见表12. 1. IOo12. 3. 7地下水和土对混凝土腐蚀性评价标准见表12. 3. 7-1和表12. 3. 7-2;地 下水和土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标准见表12. 3. 7-3;地下水和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标准见表12. 3. 7-4和表12. 3. 7-50地下水评价1.4.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12. 3. 1应根据工程需要,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建(构)筑物基础设计与施工的影 响,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1.61. 11.21.31.41.51. 5.1地震动参数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3.1.2上海市各区县的抗震设防烈度均可按7度采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O8-37-201210. 9.10场地地基土的基本周期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波速试验深度达准基岩面时,场地地基土的基本周期可按式(10.9.10T) 计算:T= -(10. 9. 10-1)iv,i式中 T场地地基土的基本周期(s);hi第,层土的厚度(m);%第,层土的剪切波速(m/s);n土层数;2当波速试验深度未达准基岩面时,场地地基土的基本周期可按经验公式 (10. 9. 10-2)推算至准基岩面:T=-+T错误!未指定文件名。(10. 9.10-2)式中w 土层数算至第层底;T第层层顶至准基岩面之间土层的基本周期(s) 为0.01H9,H9为第层层顶至准基岩面之间土层 的厚度(m);其他符号意义同前。1. 5.2场地类别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4.1.1上海市的建筑场地,远郊低丘陵地区少数基岩露头或浅埋处以及湖沼平 原区浅部有硬土层分布区,宜按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判定场地 类别,其余建筑场地多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所划 分的IV类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8. 2.1基岩露头或浅埋区以及浅部有硬土层分布的湖沼平原IT区,宜按波速 判定场地类别,其余建筑场地属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所划 分的IV类场地。8. 2. 2湖沼平原I -1区根据波速判别场地类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建设场地,测试土层剪切波速孔的数量不宜少于3个。单栋高层建筑 (210层)场地,测试土层剪切波速孔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2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24m的建(构)筑物,可根据土层名称、埋深、性状等,按表8. 2. 2选用剪切波速乂 o1. 5. 3液化判别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8. 3.3进行地基液化判别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判为不液化:1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地层;2 土中黏粒含量百分率大于或等于10;3砂质粉土或砂土与黏性土互层时;4砂质粉土或砂土在场地内平均厚度不足1m;5天然地基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超过液化土特征深度d (砂质粉土为6m,砂土 为7m,其中应扣除淤泥及淤泥质土层厚度)。8. 3.4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 触探试验成果,进行土层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并确定液化强度比和各液化土层 的埋深及厚度。两种试验判别方法同等有效。情况复杂时、可采用综合方法进 行分析评价。8. 3.5用于液化判别的标准贯入试验孔或静力触探试验孔,每个场地不应少于 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8. 3. 10评价地基液化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各孔判别结果不一致时,可按多数孔的判别结果或以各孔 液化指数的平均值确定; 2当建设场地涉及不同地质单元时,应分区评价。岩土参数统计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14. 3. 1地基土室内及原位测试的参数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不同工程地质单元分层进行统计;2子样的取舍宜考虑数据的离散程度和已有经验;3按工程性质及各类参数在工程设计中的作用,可分别给定范围值、计算值 (算术平均值或最大、最小平均值)、子样数及变异系数。14.3.2物理指标宜采用算术平均值,应计算相应的均方差与变异系数,给出范 围值。当变异系数较大时,应分析误差原因,提出建议值。14. 3.4压缩变形指标应提供相应的压缩系数、压缩模量算术平均值。先期固结 压力可给定范围值,并计算相对应的超固结比,提供压缩指数和回弹指数。14. 3. 5静力触探测试参数应提供分层统计值,并计算场地最小平均值或算术平 均值。14. 3. 6十字板剪切强度、标准贯入击数及剪切波速等指标,应提供分层统计 值。14. 3. 7必要时可采用保证界限法提供土性参数计算值,或根据参数的变异性、 子样的个数,提供经验值。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1.81.91.101.51.61.71.811. 11.21.31.41.51.61. 71. 7.1天然地基1.7.21.1.1 2.1应根据工程性质、荷载及变形要求等,对天然地基持力层的选择提出建 议。并对天然地基持力层的性质、层面埋深、厚度以及土质变化情况等进行评 价。1.1.2 应根据拟建建筑物的性质和地基土条件,对适宜采用的基础形式及基础 埋置深度(或标高)提出建议。1.1.3 应提供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对黏性土可根据室内土工试验强度指标 或原位测试成果确定;对粉性土、砂土或填土宜根据原位测试成果确定;当具 备条件时也可采用土性类比法确定。当采用不同方法所得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应综合分析后确定。建议的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应说明其适用条件。3. 2.4对需进行沉降验算的建筑物,应提供地基压缩层范围内各土层的压缩模 量Es“62。条件具备时,可估算建筑物的最终沉降量,并说明估算条件。3. 2.6当拟建场地普遍分布有厚度2m以上、自身固结基本完成的素填土、冲 填土时,宜对填土层的均匀性以及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 价,并提出结论性意见。1. 11.21.31.41.51.61.71.81. 7. 3桩基1.7.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TJ08-72-20123. 4.1应根据工程性质、单桩承载力要求、地基土条件以及环境条件等,对桩 基持力层的性质、均匀性、层面埋深及变化、厚度及下卧土层情况等进行分析 评价,并对桩基持力层的选择提出建议。3. 4.2应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包括各土层的极限摩阻力标准值fs、 极限端阻力标准值fp、压缩模量ES建议值;对抗拔桩,尚需提供各土层的抗 拔承载力系数。3. 4.3宜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进行分析,提出推荐 意见,并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和单桩抗拔承载力设计值。3. 4.4应对沉(成)桩可行性以及沉(成)桩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分 析,并提出对策建议。3. 4.5对采用沉降控制复合桩基的工程,其天然地基持力层选择及地基承载力 设计值确定等尚应符合第3. 2节的相关要求。3. 4.6大面积填土或欠固结土场地,应分析评价负摩阻力对桩基承载力的影 响,并提出对策建议。1. 7. 5地基处理1.7.6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TJ08-72-20123. 3.1应根据场地地基土特点、设计要求及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进行针对 性的分析评价,提供相关岩土设计参数,提出设计、施工、监测应注意的问题 及处理地基的检测要求。经专项委托,可对采用不同地基处理方法的技术与经 济适宜性进行比较分析。1.7.7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TJ08-72-2012 3. 5.1工程概况中应叙述基坑的平面形状和尺寸、基坑开挖深度及周边环境 等。3. 5.2应阐述2. 5倍(遇第层土时为2. O倍)基坑开挖深度内各土层性质及 分布特征,并提供基坑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除常规物理性指标外尚应提 供直剪固快强度,砂土和粉性土的不均匀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工程尚宜提供三轴固结不排水剪总抗剪强度和有效抗剪强度(或由直剪慢剪试 验求得)、静止侧压力系数、水平向及垂直向基床系数或比例系数、软土层的 十字板抗剪强度,必要时宜提供坑底土层的回弹再压缩模量、旁压试验有关参 数等。3. 5.3应提供下列基坑设计、施工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1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宜根据土性参照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GJ08-37-2012表5. 5. 9中经验值提供土层的渗透系数建议值;对安全等级为 一、二级的基坑宜提供现场注水或抽水试验获得的渗透系数;2应提供勘察期间实测潜水位,宜提供抗浮设计所需的建议值;3应提供勘察期间实测2. 5倍基坑开挖深度(遇第层土时为2. O倍)内所分 布的(微)承压水水头标高及埋深值,宜提供用于设计与施工的建议值。3.5.4应阐述基坑周边不良地质条件(明暗浜、堆填土、地下障碍物等),分 析评价不良地质条件对基坑围护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3. 5.5应对基坑开挖深度内的砂土、粉性土层(或夹层、透镜体)分布特征、 透水性、所含地下水与地表水水力联系情况等进行分析;对基坑开挖过程中产 生流砂、管涌的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3. 5.6应对2. 5倍(遇第层土时为2. O倍)基坑开挖深度内的(微)承压含 水层分布特征、透水性以及上覆土层特征等进行评述;对基坑开挖过程中引发 水土突涌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3. 5.8宜根据基坑周边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价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 的影响,并提出防护措施的建议。对周边环境复杂且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 程,可提出进行专项环境调查的建议。3.5.9宜对基坑支护结构形式、降排水方法以及设计、施工、监测等需注意的 事项提出建议。3. 5. 10场地(微)承压含水层对基坑设计和施工有较大影响、施工过程中存在 引发水土突涌可能性的深大基坑工程,应提出进行专项水文地质勘察的建议。1.7. 9成果报告1. 7.10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TJ08-72-20122. 0.1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性质、设计要求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特点编制,依 据的原始资料应真实,提供的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无误、结论正确、建议合 理。2. 0.3详勘报告的文字部分应包括前言、工程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岩土工程 分析评价、结论与建议。3. 0. 4前言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和地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名称,拟建建(构) 筑物性质以及与勘察方案相关的主要技术要求等;2勘察等级;3勘察工作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4勘察目的及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5勘察方法及工作量布置原则;6完成的外业和室内试验工作量、外业及室内工作起止日期;7勘探点测放依据、高程系统和高程引测依据;8其他必要的说明。2.0.5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形地貌:包括地貌类型、地面高程、地表起伏状况、河塘分布状况及原场 地使用情况等;2地基土的构成与特征:应按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对地基土 进行分层、定名、编号。应对各土层性质和分布情况进行描述。拟建场地范围 较大且工程地质条件存在明显差异时,宜进行工程地质分区;3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应对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获得的各种数据进行 分层统计,并提供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参数表,表中应包括参数的平均值、最大 值、最小值、统计子样数、均方差和变异系数。必要时,可提供经验参考值。进行工程地质分区时,宜分区统计;4地下水:包括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及其变化、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等;邻近地表水的基坑工程;应阐述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5不良地质条件及地下障碍物:描述其性状、埋深及分布范围等;6场地地震效应:包括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液化指数计 算表及液化判别结果等。2.0.6周边环境内容宜包括场地周围的建(构)筑物、道路、河流、堆土或其 他堆载的分布,邻近工程建设情况等。2. 0.8结论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的评价结论;2场地地震效应的评价结论;3设计施工所需的地下水水位(或埋深)建议值,地下水及地基土对建筑材料 的腐蚀性评价结论;4对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5工程设计、施工中主要岩土参数的建议值;6对不良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施工中可能涉及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建 议。2. 0. 12勘察报告的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打印),审定 (核)人、项目负责人姓名(打印)及签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工程勘察报告发出专用章及勘察报告发出负责人专用章;2图表应有项目负责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的签字;3各种室内试验及原位测试成果图表应有试验人或工程负责人、检查人或审核 人签字;4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文件应有 该单位印章、业务资质(复印件)及责任人签字。图表1.9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TJ08-72-20126. 1.2勘察报告图表应包括: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2工程地质剖面图;3钻孔柱状图;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5室内土(水)试验成果图表;6其他所需图表。6.1.3图表应清晰、数据准确、标注规范、比例恰当。6.2.2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应表明下列内容:1场地周边标志物及场地红线。场地周边无固定标志物时,应标注场地红线角 点的坐标;2拟建建(构)筑物轮廓线、地下结构体边线、名称(或编号),建筑工程尚 应表明层数(或高度);3勘探点的位置、类型、孔号、孔深、孔口标高;4工程地质剖面线和剖面编号;5拟建场地主要地形、地物及不良地质条件的分布范围;6图纸的上方宜为正北或磁北;受图纸规格限制,图件方向需斜置时,应标注 指北针;8工程地质分区时,应标明工程地质分区界线。6. 2.6工程地质剖面图应标明下列内容:1剖面编号、水平向与垂直向比例、标高参照系尺度; 2勘探点编号、孔号标高、分层深度及标高、孔深;3相邻孔间距;河、塘、堤坝等地形地貌,以及剖面通过处的不良地质条件分布;钻孔内取土、标准贯入试验位置及编号,标贯试验锤击数;各土层的编号和图例。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1.1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1.0.5、3.2.7、5.1.7、5.2.1、5.2.2、5.2.3、5.2.7、5. 3. 1> 5.3.2、5.3.5、5.3.9、5.4.1、5.5.2、5.5.3、5.5.4、5.6.1、5.6.3、8.2.1、5. 2.4、5. 4.2、8. 2. 2、5. 2. 5、5. 4.3、8. 3.3、8.3.5、8.3.10、10.9.10、11.1.1、11.1.2、12.1.6、12.1.7、5. 2.6、5. 5. 1、8. 3.4、12. 1.8、12.1.9、12.1.10、12.2.1、12. 3. 1> 12.3.7、14. 3. 1> 14.3.2、14.3.3、14.3.4、14.3.5> 14.3,6、14.3.7 2)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 3. 1.2、4. 1. 1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TJ08-72-20122.0.8、2.0. 12、3. 2. 1、3.2.2、3.4.2、3.4.3、3.4.4、3.4.5、3.5.5、3.5.6、3.5.8、3.5.9、2.0.1、2.0.3、2.0.4、2.0.5、2.0.6、3.2.3、3.2.4、3.2.6、3.3.1、3.4.1、3.4.6、3.5.1、3.5.2、3.5.3、3.5.4、3.5. 10、6. 1.2、6. 1.3、6.2.2、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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