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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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1年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 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沪教委财(2014) 19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 教(2019) 19号)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 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 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 学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二章参评资格第三条 所有在学制期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 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 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第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 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五条 因响应国家政策参加西部志愿者计划、应征入伍等 而延迟毕业的在籍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其 他个人原因延迟毕业的在籍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 资格。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上海市下达我 校的指标为准,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 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 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 .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 项层次相对应)获得,以前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 申报使用。第九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参评资格: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 .在校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 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全校评审工作; 制定校内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职能 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 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 导师、行政管理人员、思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院评审 委员会成员5人 9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学 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评奖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工作。 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及评奖实施细则报校领导小组备案。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向所在学院 评审委员会申报,如实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家推荐信,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第十四条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申请材 料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 导师的推荐意见。通过公开答辩的方式,确定本学院入选学生名 单并按推荐顺序排名,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入选学生名单及相关申 请材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 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 作日)。公示异议情况由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公 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在学院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入选学生 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有异议,可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 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 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在学校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入选 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有异议,可向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 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经教育部最终核准获奖名单后,学校将国家奖学 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第十八条 对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的研究生,若在参 评前有违纪行为,在校领导小组查实后撤销其所获荣誉并追缴奖 金。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