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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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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docx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 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不良资产处置的方 式有许多种,那么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有我来给大 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怎样的,不良资产处置有一定的流程,同时我国 法律也对此有一定的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的内容,能让大家对此 有一定的了解。一、不良资产处置流程1 .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债权,也可以 是几户债权。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 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 标的。因为要处置的资产很多,没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 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一报纸上和资 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2 .进行。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 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法律进行财产调 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法律出具意见。3 .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 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但常常是,边评 估边谈判。4 .报批。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 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 公司批复。5 .拍卖。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并组织拍卖。当然,有些项 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 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6 .签约付款。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7 .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 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 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二、不良资产处置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 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 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 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 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 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 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 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 相关规定。(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 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 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 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 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 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 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 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 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处理。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 资产:(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 担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 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 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 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 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 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 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 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 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 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 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 解除。(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 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 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 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 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 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 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 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 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 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 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 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 全资产。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 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 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 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 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 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 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 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 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 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资产管理尽职要求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 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 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 略进行评价和调整。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 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 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 记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 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 理。(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 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 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 说明和记录。(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 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 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 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 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 理。(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 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 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 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 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及其变化。(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 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 创造条件实现退出。(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 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 理。(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 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 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 置信息。(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 处置变现。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 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 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 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 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 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 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 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 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 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 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 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 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 充分说明。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 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 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 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 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 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相关依据。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 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 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 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 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 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 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 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 应记录。(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 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 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 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 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 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 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 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 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 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 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 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 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 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 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 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 行约定义务。(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 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 险。(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 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 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 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 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竞标程序。(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平等的竞价机 会。(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 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 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 范风险。(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 的透明度。(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 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 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 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 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 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 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 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 清收和处置。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 分,分账管理。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 产处置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 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 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 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 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 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 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 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 价值。第三十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 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学习) 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 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 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 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 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 方法。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 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 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学习)报告 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 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 出书面解释。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学习)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 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 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 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 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三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 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 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 应对请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 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 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 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 强市场约束。第四十五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 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 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 系。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 他投资者,向关联方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 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 批权限。(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 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 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 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 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 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 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 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 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 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第五十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 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 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 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 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尽职检查监督要求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 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 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 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 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 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 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 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 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 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 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 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 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 行尽职检查监督。第五十七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 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 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 告。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 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 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 况。责任认定和免责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 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 避制度。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 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 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 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 o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 会监督。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 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 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 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 融资产行为。(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 授意进行虚假评估。(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 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 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 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 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 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 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 规从严追究其责任。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 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 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附则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 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第六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 释。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不良资产处置流程的相关内容,不良自查处置的流程分为: 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进行、谈判、报批、拍卖、签约付款、 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 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 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 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 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 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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