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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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 1号)、关于 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 10号) 等文件精神,促进园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产业高 质量发展,依据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工信2022) 126号)有关规定,设 立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集群试点 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o为规范专项资金 管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东莞市“3+1”产业集 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中的产业集群核心区(集聚区)资助项 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和园区两级财政共同安排,园区 财政按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给予配套,首期资金配套比例 不低于1:1;第二期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05。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公开 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统筹考虑集群培育长、 中、短期需求,按照“核心做强、协同带动”的思路,集中 资源投放,确保资金的使用成效。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四条 资金支持对象必须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且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松山湖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以及 在上述企业或单位工作的个人。支持对象为软件与信息服务 企业的,适用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领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中行业大类 代码64、65)(如有最新版应以最新版为准)。第五条 对申报对象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属于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 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 2号)规定的不予资助 范围。(二)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 区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工作,包括直接惠企(人)资助和集聚 区专项建设,用于聚焦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挖掘产业发展动 能,优化集群生态,提升集群发展质量。第七条软信企业资质提升资助项目(一)质量提升资助。对上年度取得国家信息技术服务 标准(ITSS)三级及以上认证、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 (CMM/CMMI)三级及以上认证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 估模型标准(DCMM)三级及以上认证的软信企业,按每个 资质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二)资质荣誉奖励。对上年度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企 业百强”的软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 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信企业,给予30 万元奖励。第八条企业运营资助项目(-)首套软件推广应用资助。对软信企业开发的技术 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 值的首个版本软件,按照首个版本软件销售后1年内前三 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元)的 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二)企业租金补贴。1 .软信企业租金配套补贴。对已获得东莞市工业和信息 化专项资金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租金补助项目的软信企 业,按照市级政策给予1: 0.5配套补贴。市和园区两级财政 补助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支出。2 .开发者企业租金补贴。对新入驻“开发者村”的开发 者企业,2年内实际在园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或以上 的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含),给予场地租金50%的补贴, 补贴年限最长2年,最高补贴IOO万元。第九条新引进企业资助项目(一)对新引进的龙头软信企业项目(或其绝对控股股 东)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且引进2年内实际在园区连续 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或以上的人数达到50人的(含),给 予100万元运营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50人以上的, 每增加50人,增加10万元运营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2000 万元,按照50%的比例分二年发放。企业获得运营补贴后第 二年,资格条件不能达到以下标准或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低于50人的,停发当年运营补贴;企业获得运营补贴后第 二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发生变动的,按发生变动后的 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重新核定当年运营补贴的计算基数, 并按当年的比例发放。1 .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2 .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 “中国企业500强”企业。3 .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 “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 企业500强”。4 .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5 .上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二)对新引进园区的软信企业或新入驻“开发者村” 的开发者企业,2年内实际在园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 或以上的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含),给予5万元补贴。(S)对首次纳入松山湖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的软信 企业(含迁入),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条新引进人才资助项目(一)新引进骨干人才资助。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 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含) 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规上软信企业,分别给予不 超过5个、10个、15个、20个新引进骨干人才补贴名额, 每个名额补贴标准为1万元。申请人才补贴的申请人需满足 所在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为零的条件(以统计部门核 对数据为准),且申请人实际在松山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 个月或以上。企业骨干人才由企业自行认定。(二)新引进开发者人才资助。鼓励企业引进开发者人 才,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开发者人才给予综合补贴。对于与 松山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单位依法连续 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考取开发者相关(如鸿蒙、欧拉、 云原生)认证的开发者人才,按每人最高20元给予补贴。第H-一条产业园资助项目(一)产业园引进绩效奖励。对经市级认定授牌为“东 莞市软件产业园”、“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或经 松山湖管委会认定授牌为“松山湖开发者村”的产业园,每 年新增入驻人数10人或以上(纳入人数统计的人员需在松 山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或以上)的软信企业数量达到 5家以上(含)的,对其运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引 进1家龙头软信企业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对其运 营单位再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二)产业园上规纳统培育奖励。对经市级认定授牌为 “东莞市软件产业园”、“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 或经松山湖管委会认定授牌为“松山湖开发者村”的产业园, 每培育1家首次纳入松山湖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软信企业, 对其运营单位给予2万元运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第十二条 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资助项目推动集聚区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对经松山湖管委 会认定的赋能中心,每年给予25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期限 不超过两年。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择优 予以认定。(一)在松山湖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 * 氾;(二)具备一定规模的、较为稳定的本地运营团队;(三)具有推进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条件和环境,已建成 500平米以上的线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体验展厅,具备方案 体验、标杆案例展示和企业培训的功能;(四)具有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汇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不少于40家,形成覆盖“研、产、供、销、服”数 字化转型赋能能力;(五)为企业开展了供需对接服务、人才培训服务等数 字化转型服务。(六)以上条件具体要求在赋能中心认定申报指南中明 确。第十三条培育产业生态资助项目(一)软信企业产品或服务补贴。对园区规上企业或高 新技术企业购买经市工信部门或松山湖管委会遴选备案的 园区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产品或服务,按照产品或服务费用 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二)开发者企业研发销售产品奖励。支持园区企业研 发销售基于鸿蒙的终端产品,基于开源欧拉的服务器、边缘 计算、工业嵌入式设备和应用产品。单款产品年销售额达到 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三)举办产业活动补贴。鼓励高校、行业商协会、重 点企业、研发机构等联合举办或承接举办有关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有关鸿蒙、欧拉、鳏鹏、昇腾等开发者相关的大 赛、论坛、展会、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提升松山湖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松山湖开发者村的知名度和影 响力。对经松山湖产业发展局备案同意的活动,按照开展活 动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第十四条 集群培育其他工作资助项目支持开展集群培育相关工作。包括统筹用于集聚区的调 查研究、制定规划及行动计划等顶层设计工作;支持产业集 群促进机构发展;开展相关产业促进工作、产业集群形象提 升以及集群培育需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五条申报组织本办法按年度组织申报,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 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对象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 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受理审核松山湖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 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产业发展局通知 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对象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 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松山湖产业发展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松山湖产业发展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 所属专题项目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 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 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L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2.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 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第十七条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松山湖产业发展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 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产业发展局进 行处理及答复。第十八条报批审定松山湖产业发展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 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第十九条资金拨付松山湖产业发展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 湖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 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 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 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 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 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 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 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的;(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 权的;(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 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 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 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重复部分 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获得更高级别等级的,按照“就 高不重复”原则追加差额奖励。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 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