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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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docx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 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 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 行管理办法(财预O号),参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资产() 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融U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设立“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 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 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 子基金。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 投入的领域。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 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 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区聚集。引导 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坚持“崇文争先”理念;(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 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第五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 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 行跟投。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 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直接投资运作模式是指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参股基金等,根据 投资对象不同,引导基金采取与子基金共同投资、增资、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 投资形式进行支持。直接投资项目或参股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执行,通 过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退出条件、时间等。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架构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成,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主要发挥有关政策 协调和部门协同作用,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出资需求,加强引导、督促 和重大投资、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 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运行情况。第七条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下列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引导基金的政府出资来源,委托代持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管 理;(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指导和督促;(三)统筹各行业和领域基金的设立和规模;(四)组织对引导基金进行权益登记和报告、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第八条区财政局委托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独资公 司(企业)作为代持机构,代为持有引导基金的出资,代持机构主要义务包括: 与区财政局签署委托代持管理协议,代为持有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参与 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签署引导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 判、报告、签署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第九条领导小组聘请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执行领导 小组决议事项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 做好风险防范。必要时也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 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二)征集和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合作机构的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尽 职调查、投资入股谈判;(三)对子基金章程或相关法律文件协议进行谈判、审核和报告;(四)按季度和年度向区财政局上报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财务信息、运行情况、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以及可能 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五)开展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子基金章程、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参 与、建议或了解子基金投资决策;(六)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 资的项目或企业派驻代表作为观察员;(七)提出选定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的建议,报领导小组同意后, 主持托管协议的签订并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八)做好有关基金的权益登记工作;配合开展子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九)研究基金投资收益处置及清算退出等重大事项,提出引导基金从子基 金的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退出工作;(+)其他需要承办的工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基金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诚信 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具备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 风险控制机制;(三)能够有效执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措施和制 度;(四)按照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资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 银行进行托管。托管商业银行主要负责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的资金保管、账 户管理、资金拨付、清算及日常监管等事务。托管银行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向引导 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抄送区财政局。发现 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应随时报告。托管商业银行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 行等金融机构;(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 备以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以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失信 等不良记录。第四章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0亿元,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视区社 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年度引导基金的需求和市场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出资。 主要来源于区财政统筹安排的各类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作收益等。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每年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第十三条预算执行时,区财政局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方案、 项目投资进度或年度实际用款需求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引导基金代持公司,用于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或项目投资。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引导基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是政府资产的组成部分。区 财政局在引导基金出资或清算退出时,应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相应核算政府 资产。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区财政局向引导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收到投资收益时,增 加当期预算收入;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对于收回的原实际出资部分,冲 减当期预算支出,超出原实际出资部分,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同时,在向引导基金拨付资金,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 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引导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 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二 第五章子基金的设立第十五条子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需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子基金需求或直 接投资项目建议,资金需求纳入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二)方案报批。领导小组对年度投资计划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统筹纳 入年度政府预算。(三)定期征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遴选公告,征集 子基金管理机构。(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子基金方 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中央及市级引导基金对申 请人在同一年度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可信材料。(五)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从专 家库中选择4名专家委员,区财政局推荐1名,区金融办推荐1名,引导基金管 理机构推荐1名,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尽调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六)出资决策。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会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子基金方案 进行审议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批,进行出资决策。(七)媒体公示。出资决策经审议通过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合作子基 金管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 序,如发现问题,引导基金不予合作。(八)完成出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公示无异议的拟合作机构开展商务谈 判,组织子基金的设立工作。投资人协议签订完毕,且子基金完成注册的,视为 子基金设立成功。在完成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 资工作后,引导基金进行出资。第十六条子基金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基金设立背景:包括政策依据、必要性论证等;(二)基金定位:包括政策意图、设立目标及支持领域等;(三)基金设立原则:包括如何体现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等;(四)基金运作模式:包括基金实体的组建模式、组织架构及存续期等;(五)投资决策:包括决策机制、决策流程等;(六)基金规模投向:包括出资规模、出资计划及投资方向等;(七)社会投资:包括社会出资人的构成、出资情况等;(八)收益分配和管理费用:包括收益分配方式、管理费用的计提比例及超 额收益奖励比例等;(九)退出机制:包括退出、终止时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分红、退出 等资金的回归渠道等;(十)保障措施: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机制、绩效评价及后期监管 等。第十七条子基金聘请专业管理团队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 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具备与 募资规模相匹配的募资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承担募资 工作管理职责,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具备较强的招商能力,能够将政府拟支持的产业企业、重点企业或重 大项目招商引入区落地;(三)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 决策程序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 值服务;(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 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五)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在拟投资的领域内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成 功案例;(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子基金中参股或认缴一定份额;(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失信等不良记录。第十八条引导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子基金,其出资设立子基金应遵循以下 原则:(一)原则上引导基金投资规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认缴资本)的25%(含), 不成为子基金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区政府决定直接投资支持的重大基金不受 此限制;(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或企业总股 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区政府决定直接投资支持的重大项目不受此限制;(三)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区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于区内项目 或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区内项目 或企业的金额:1 .直接投资的区内项目或企业;2 .投资的区外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区的;3 .投资的区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或销售基地落户 区;4 .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投资的满足上述1、2、3条的企业或项目;5 .子基金管理人为区引进落地的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四)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对子基金或子基金所投项目进行跟投,具体跟 投机制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制定;(五)子基金在设立后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其对外投资额原则上不应低 于子基金募集资金总规模的40%,在第二个财政年度应达到子基金募集资金总规 模的60%以上;引导基金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未达到投资进度要求的, 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六)子基金在区注册,应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禁止的业务。第十九条子基金初始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根据子基金法律文件履行 规定程序后可以延期,对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政府 批准;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期限一般不迟于投资完成后5年,对确需延长投资期限 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子基金公司章程、有 限合伙协议中要明确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 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清算退出需经区政府批准。清算退出时,对于归属于 政府的本金、投资收益和利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 库。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及或者直投项目的投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退出。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按照基金 相关协议约定清算退出。子基金相关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 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出资退出价格的依据。为加快引导基金流动,加大对产业投资领域支持力度,子基金存续期未满如 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份额回购或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下列情形应在基金 相关协议中予以约定:(一)引导基金投入后不足一年(含)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二)引导基金投入后超过一年但不足二年(含)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 原始投资额加不低于5%/年(单利)固定收益;(三)引导基金投入后超过二年但不满投资期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 投资额加不低于8%/年(单利)固定收益;(四)子基金投资期满的,引导基金原则上按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方式退 出。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 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 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区政府基于战略考虑决定投资, 且没有盈利模式的重大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 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度让利。引导 基金退出时,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管理机构公示期满)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 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满足上述条件后,如引导基金选择退出,应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退出;如选择 不退出,应报区政府同意后继续投资。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终止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清算。引导基金从子 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取得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投资收益及利息)直接 进入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利息、退出的本金等, 不得滚动使用,由引导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七章管理费用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经区财政局批准后从引导基金中列支,用于 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尽调、绩效评价等工作。管理费用按 年支付,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累计实缴出资额 的 0.5%。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标准谈判确定,具体比例在章程或协议中具体明确,子基 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o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二十七条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在遵循章程或协议 中有关约定目标且运作符合引导基金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基金部分收益可让 利于基金管理团队。当子基金达到协议约定投资于比例,且在子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 益率时,将引导基金出资部分获得的超额收益向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具体 基准收益率和奖励比例在子基金协议等相关文件中进一步明确。该奖励在子基金 收益分配时直接分配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当子基金未完成返投要求时,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参与引导基金出资部分获 得的超额收益分配。引导基金整体退出一支子基金后,按照其获得收益的50%对引导基金管理机 构进行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区财政出资遭受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机 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扣减相应的基金管理费及收益奖励,并不得参与新设政府 投资基金管理。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 金运行安全。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 承担有限责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 惠条款。第三十条政府出资人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向其他社会 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变相增加政府债务风险。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禁止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 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同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做出更明确的约定。第三十二条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应约定子基金管理机构避免 利益冲突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募集与当期子基金具有相同投 资方向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严格控制子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 重复设立相同目标的子基金。引导基金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 出资决策需按照资金规模,依据区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四条 政府部门及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均不得干预子基金 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及其所投企业或项目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 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第十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信息登记制度等加强对引导基金的有效监 管。引导基金应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 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 结果。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采取选派观察员等方式,加强对子基金的 投资方向、决策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子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等进行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审计,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投资和管理运行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要 求适时公开基金的有关信息,实现基金运作的规范化、透明化。第三十八条领导小组应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考核,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 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发O号)、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财文()予以废止。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的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进 行管理运作。本办法实施前经区政府批准已设立的基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进行 管理运作,其中已经以合同形式约定的事项,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也可通过 签订补充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运作。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后的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 办公厅于年月日印发,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省经 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 健康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 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 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 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第三条 政府出资主要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等资金安排,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 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 益;(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违规出借资金;(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扎 口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行使政府出资人职 责,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由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出资主体 实施。出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或者开展战略性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运作。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指由省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 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实施滚动发展。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合伙制向公司制转型,提升省级综 合性母基金的资金和资源统筹能力。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 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 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全过程 监管。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 风险的基本原则。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收益,坚持落 实国家战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 发展的政策导向。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第十条 为保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 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 公室负责制,同时设立基金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 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 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 主要负责人兼任。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议修订本办法;(二)审议基金设立方案;(三)审议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库及项目立项建议;(四)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五)听取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基金绩效评价报告;(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基金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 要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牵头制定基金设立方案;(三)负责基金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四)牵头研究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库建议;(五)组建基金咨询委员会,负责基金咨询委员会日常活动的召集和保障;(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七)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八)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九)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省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提出相关基金发起设立建议,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报告;(二)参与制定相关基金设立方案;(三)梳理推荐年度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四)指导相关基金投资运作及投后管理;(五)参与相关基金的绩效评价;(六)研究支持相关基金运作的配套政策措施。第十四条基金咨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基金管理委员 会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外部专家。外部专家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 需要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 择。基金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以下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客观、公正、专 业的咨询意见。(一)基金设立方案;(二)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入库筛选;(三)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四)提出基金管理人推荐建议;(五)需要论证咨询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基金出资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一)以政府出资额为限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约定对基金行使出资 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二)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 等;(三)按要求对基金投资运营开展绩效评价;(四)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出资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五)根据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 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维护基金利益。第三章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第十七条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 焦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开展投资活动,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 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合理 确定基金类型、投资领域、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要包括:(一)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其 他优势产业发展;(三)支持创新创业创造;(四)支持绿色发展;(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六)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八)支持重大消费载体建设。第十八条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不同,基金分为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 发展类基金。第十九条 产业引导类基金围绕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目标,重点支 持具有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 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其他优势产业发展,聚焦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人才发 展、数字经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消费与服务、双向开放等领域开展投资。第二十条专项发展类基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或规划,以及其他关 乎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重点区域或重点领域,聚焦区域协调发展、长三 角区域合作、“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交通、能源、文化 旅游、污染防治、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养老、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开 展投资。专项发展类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二第二十一条 产业引导类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 资。专项发展类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第二十二条 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基金应当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 同等,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 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 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第四章基金设立第二十三条 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第二十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参照,下同)提出基金发起设立建 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 别、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基 金的财政出资来源等。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基金的发起设立建议开 展研究,提出设立方案,经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 部门修改完善基金设立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基金设立落地指导工 作。第五章战略性直接投资第二十八条 战略性直接投资投向我省具有重大影响和战略意义的项目,主 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基金等方式开展投资。第二十九条 战略性直接投资按照建立项目库、项目立项、投资方案论证、 投资决策、投资落地及投后管理等程序实施。第三十条 省级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出资主体推荐项目,基 金咨询委员会论证拟入库项目并提出入库建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管理 委员会审议。第三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在项目库中选择拟投项目并提出立项建议,指导 出资主体制定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说明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 资方式、资金来源等。采用特殊目的基金方式开展投资的,立项建议书还应当包括基金规模、出资 主体、存续期限、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的标准和要求、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 等内容。项目立项建议经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基金管理委员 会审议第三十二条 省级相关部门指导出资主体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对通过 立项审议的项目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报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第三十三条 投资方案经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由出资主体或者特殊目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第三十四条 战略性直接投资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压实市场投资主体出 资责任。第六章运作管理第三十五条 基金应当在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第三十六条 基金应当在省内注册。专项发展类基金全部投资于省内企业。 产业引导类基金投资于省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政府出资金额的1.5 倍。第三十七条 专项发展类基金全部投资于主投领域。产业引导类基金投资于 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70%o第三十八条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制定基金管理人选择制度,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批准后执行。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督促管理人建 立完善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防控、薪酬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并将制度 建设情况纳入基金绩效评价范围。基金应当结合政策要求、运作管理、募资情况、管理能力等因素,通过相关 主管部门推荐、谈判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四十条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募资作用,加大与国家级基金、央企、地方 国企和头部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资金、技术、人才向集聚。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结合基金层级、类别、规模、投资阶段、财政 出资比例等因素,制定基金管理费计提的标准指引。基金管理费坚持从严从紧控 制,原则上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8%。对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 较大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3%。第四十二条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 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 的不同,对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发展类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在符合规 定条件的情况下,省级政府出资的门槛收益率可适当降低,超额收益可对其他出 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第七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基金的预算管理,编制基金年度资金使用预 算,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基金投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第四十四条 基金出资主体应加强基金资金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第四十五条出资主体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 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 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第四十六条 出资主体应当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 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向出资主体定期报告基 金出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第八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全过 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应强化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基金绩效 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及管理费支付水平等挂钩。第四十八条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基金投资营运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 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 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 基金设立和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投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 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前款所称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包括省委、省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 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第五十条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基金出资参与国家级基金的,执行国家级基金相关规定;因贯 彻落实国家战略等要求,与外省、市合作设立基金的,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 行。第五十二条(财基金。号)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资基金管理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