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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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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培训教材.docx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培训教材一、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 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 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制订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为了加 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 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 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 汰。(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 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4)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 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 .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销 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 品。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 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 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 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2 .产品质量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 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 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2)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 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必须符合保隙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 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 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法 律责任的担保承诺。三是产品缺陷。(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 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 标准。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大体有以下情况: 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 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 理的危险”。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 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 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主要 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即产品本身应 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玻璃制的火锅,如果由于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 不合理,就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危及使用者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的 安全。二是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 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 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生产的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 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则有可能导致 伤害幼儿身体的危险。三是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 陷)。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 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 需要生产者告知,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果生产者没有 明确告知上述情况,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 者应当建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 考核办法。本条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但对具体的某个企业来说,应当建 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 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 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 定,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若干禁止性行为规定等。生产者的产 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包括四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 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禁 止性规定。包括:(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这里讲的认证标志,是指产品 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 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证不 同,合格证是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出具的,而认证标志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 除认证标志外,还可包括其他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标志,如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免检产品标志等。(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该产 品产地的,必须真实,不得伪造,例如不是上海生产的皮鞋,不得将产地标为上 海。某些特定地区生产的某种产品,具有较好的质量性能,往往与该地区的自然 条件、传统的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有关,消费者对这类特定地区生产的特定产品 比较信赖和喜好。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欺骗消费者的行 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这里讲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 这里讲的”冒用。是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品的生产厂名、厂 址,隐瞒真实的生产者,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最终的责任者, 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实践中 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已建立起来的市场 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既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也必须予以禁止。(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 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不属于该产品应有的成分、会导致产品品质下降的其他 物质的行为。6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产品质量法 对企业及对产品质量主要采取了五方面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一是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这是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企业 采取的一种引导措施(具体内容参见本教材有关部分)。二是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具体内容参见本教材有关部分)。三是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是一项行政措施。目的是加强对生产、 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四是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 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五是实行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7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掌握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我国于 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 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 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 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 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中国/C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 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 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 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 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 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 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安全、卫生标准,或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或者以明示采用标准等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为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 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 据,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既无标注又无规定或要求的,以产品说明 书、质量保证书、标签标明的质量指标为依据。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国家现行 的四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依照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 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8 .质量奖励制度为了振兴民族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立名牌产 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国家建立了名牌发展战略的实施 制度。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 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 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中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 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 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 予以表彰。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 要评价内容。企业自愿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评价过程不收费。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使用中国名牌产 品称号和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型号、规格的产品及宣传材料上,不得扩 大使用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标准色由红、篮、灰三种颜色构成。二、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要求所有被社会公众承认的专门职业均有其职业道德准则,以作为专业人员在执 业时应具有的职业态度和维护职业信誉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一个显著特 征是,通过它能使公众对该种职业产生和保持信赖。尽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对职业 成员行为的约束,但与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道德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它不 只是遵守禁令,而应是一种自觉地对正直和真诚行为所做出的永不改变的承诺。(一)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概 括性要求,也是制定具体规范的基本依据。依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借鉴我国已经实 施职业资格制度的行业(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实施职业道德规范 的经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L行为准则(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全面提高质量、改善质量管 理水平、增强国民质量意识、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2)诚实、公正、全心全意地为企业(组织)、顾客和公众服务;(3)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增强服务能力;(4)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切实增进社会公益和公用产品的安全 性和可靠性;(5)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 .相关要求依据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 范,是质量专业人员从事服务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处理 以下各方面的关系:(1)处理好公共关系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管辖范围内所有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努力宣传质量工作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实事求是地介绍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在发表公开言论时,要事先明确说明自己的身份及受委托的对象或被授予 的权限(2)处理好与企业(组织)、顾客的关系在专业领域内,忠实地代表每一家企业或每一个顾客的利益;事关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有商业联系、商业利益,以及在可能影响其判断 或服务公正性的情况,要向企业(组织)或顾客如实说明情况;须向企业(组织)或顾客说明,如果无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将会 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与顾客(包括过去的和现在的顾客)有关的 任何商业或技术信息;没有得到有关各方面的同意,对同一服务不得接受一方以上的报酬。如果被 聘或受雇,未得到聘用企业、组织或雇主的同意,不得进行另外的咨询服务。(3)处理好同事关系要注意对他人在工作中的贡献给予肯定;努力帮助所管理或指导的人员在专业上不断成长和提高;不进行不公平竞争,与所有的同行或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发展友好关系,增 进信任程度。(二)专业能力基本要求取得资格并接受委托或授权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可从事质量管理、质量认 定、质量监督和质量咨询服务等业务,但须具备以下专业胜任能力:L企业内部要求作为企业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授权范围内的参与、监督和指导权力, 为此必须具有以下能力:(1)质量评定:对重要质量标准、关键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够实施 客观的评价;(2)质量检验: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方法、水平、及其结论能 够给予指导并实施有效监督;(3)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对产品开发和质量改 进等能够进行策划、具体参与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4)质量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认证能够组织自我审核;(5)安全、环境鉴定:对重大关键安全设施和环境设施的质量状态能进行鉴 定。2社会评价要求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行为具有授权范围内的证明 效力,为此,应具有以下能力:(1)质量认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状况能够进行客观、科学的认 定,出具有关的技术报告;中国,i(2)质量监督:根据委托,对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并出具有关报告;(3)质量仲裁:在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产生纠纷时,能够根据委托 作为第三方提出权威性仲裁意见;(4)质量咨询:在开展质量改进、体系认证、质量培训等咨询活动中,能够提 供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满意并能取得实际效果的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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