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深入推动数字社会创新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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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深入推动数字社会创新发展.docx
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深入推动数字社会创新发展数字经济是数字时代的主要经济形态,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健全和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目标的迫切要求。从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实践表现和内在需求看,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尚有不完善之处,需要在体系构建、治理创新等方面加以改进。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在“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方针指引下,我国数字经济在过去十多年时间里一路高歌猛进,成为最活跃也最重要的经济发展新动能,不仅促进了国家综合实力的显著提升,也在全球发展中奠定了新的竞争优势。目前我国数字经济仍处在加速发展的快车道上,但最近几年平台经济出现创新不足、活力不足、信心不足的新情况,对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一)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总体态势没有改变尽管存在新冠肺炎疫情、俄乌冲突、逆全球化等多重压力,全球数字变革仍在进一步深化,数字经济仍然处在加速发展的快车道上。一是全球数字变革的大势未变。人类已经全面进入信息社会,新一代数字技术引发的变革正在不断深化,5G、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数字挛生、元宇宙等创新应用带来“数字新物种”的大量涌现。未来515年仍将有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新职业等被燃爆。由此引发的全球经济结构大调整、竞争格局大调整还将继续,各国争夺数字经济战略制高点的竞争还将持续。二是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态势未变。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首次突破30%,标志着数字经济开始从量变走向质变。2017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万亿元增长到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3.6%,占GDP的比重提升到39.8%,成为最活跃最重要的新动能。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让数字经济优势进一步凸显,成为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催化剂,更多的人和企业融入数字经济,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从线下转到线上。预计未来几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每年提升12个百分点是可以期待的。2025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有望达到45%以上。三是疫情加速数字化全面转型。在疫情催化下,国家、地区、产业、企业、个人等各层次、各领域都在加速数字化全面转型,数字技术与所有要素、所有环节的融合会带来多领域的集聚创新。我国已经形成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体系,一系列战略规划密集出台,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了较为完善的政策环境。四是我国发展数字经济仍然具有独特优势。我国发展数字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网民大国优势、市场潜力优势、制度优势、文化优势、后发优势,许多方面的数字化转型才刚刚开始,依然具有强大的空间与潜力。利用数字变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机遇仍在。五是发展数字经济关乎现在更关乎未来。“六稳六保”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支撑,构建未来国家竞争新优势更离不开数字经济的大发展。(二)平台经济发展亟须提振信心作为数字经济的集中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平台经济在过去十几年里快速发展,不仅在促增长、稳就业、转动能、提质量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更是在重构数字时代国际竞争新优势方面表现优异,几乎形成了中美并驾齐驱的态势。但近几年我国平台经济出现创新不足、信心缺失等问题。一是大型平台国际地位急剧下滑。根据有关资料测算,2021年我国超百亿美元的平台数量与美国一样(都是31家),但价值规模差距拉大,占全球比重大幅降低。2021年,我国31家超级平台总市值万亿美元,同比下降23.7%;占全球比重16.2%,比上年下降6.5%。相比之下,美国31家超级平台2021年总市值为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7.8%,占全球比重78.4%,比上年提升8.9个百分点。二是独角兽企业数量增速放缓。2021年是近5年来全球独角兽企业增长最快的一年,但我国的增速却在放缓。CBInSightS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共有独角兽企业家,同比增长70.3%。胡润研究院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共有独角兽企业家,同比增长80.5%。总体上看,美国、欧洲独角兽企业数量增速都在100%左右,我国只有30%多一点。三是平台企业数量和市值大幅下降。2021年底,我国超10亿美元的平台企业共182家,同比减少15家;总市值规模为万亿美元,同比下降21.5%(一年内缩水亿美元)。与此同时,平台企业收入和利润也出现断崖式下滑,与欧美企业的表现形成强烈反差。四是平台企业大批裁员。2022年不少头部平台企业收缩业务,大量裁员,部分平台裁员比重达到30%,有些部门被整体裁掉。不仅如此,企业研发投入、风险资本投入也会因此大受影响。五是新兴经济体平台经济加速成长。2021年底,印度共有5家市值超百亿美元的平台企业,独角兽企业55家(大部分都是近两年起来的),这两个数量都是仅次于美国和中国。六是我国平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严重受阻。在国外围堵、国内严监管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平台企业海外业务发展也受伤严重,很多APP(应用程序)在美、印等国家直接下架。影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互联网企业流量红利见底、宏观经济下行影响、美国限制等,但最直接也最重要的原因是信心不足。2018年起我国对平台经济的强监管收到了明显成效,合规监管、竞争监管、数据监管等各方面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做法。中央和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向到了有些部门和地方就有点变样,使监管变成了整治、严惩、管住、管死。平台经济呼唤常态化、科学化监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提升。二、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需要健全完善四大子系统2022年初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期间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基本目标,明确了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增强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等多个方面的重点任务。规划提出的这些任务更多的是努力的方向,具体落实起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数字经济的实践发展快于理论、政策、法律仍将是一个常态,治理体系的完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动态过程。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是一个复杂巨系统,如何健全完善组织体系、规则体系、方法体系、监督体系等关键子系统应引起高度重视。(一)多元共治的组织体系与传统工业经济形态相比,数字经济具有一些新的特征:一是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涉及面广;二是参与者众多,一个平台可以集聚海量的供给方、需求方、投资方、服务第三方等;三是问题和矛盾多样,几乎涉及所有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四是不定型、变化大,数字变革持续推进使得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并不断演化;五是虚实融合,新技术带来监管新难题。上述这些特征决定了数字经济治理的主体多元化,任何一个单独的部门或地区都不可能达成治理目标,需要建立多元协同共治的治理结构体系。所以规划提出要“建立完善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形成治理合力二对于如何实现多元共治,规划在“多元协同治理能力提升工程”里明确了四项任务。一是强化平台治理。科学界定平台责任与义务,引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强化平台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商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有效防范潜在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安全风险。二是引导行业自律。积极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数字经济治理,鼓励出台行业标准规范、自律公约,并依法依规参与纠纷处理,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三是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数字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和平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机会和创新活力,规范网络广告、价格标示、宣传促销等行为。四是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拓宽消费者和群众参与渠道,完善社会举报监督机制,推动主管部门、平台经营者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对于政府部门间的协同治理,规划提出要明晰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监管,明确监管范围和统一规则,加强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分工协作,推动监管数据采集和共享利用,提升监管的开放、透明、法治水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有四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和协调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问题,指导落实数字经济发展重大任务并开展推进情况评估,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二是协调制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数据发展、“互联网+”行动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组织提出并督促落实数字经济发展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制度、机制、标准规范等建设。三是统筹推动数字经济重大工程和试点示范,加强与有关地方、行业数字经济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沟通联系,强化与各类示范区、试验区协同联动,协调推进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政策实施,组织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四是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这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发改委牵头、20个部门参与,可以看作实现政府部门间多元共治的一个创举。各治理主体内部的协同、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将是实现多元共治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调整、完善,最终目标是要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法治保障的数字经济治理格局”,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二)良法善治的规则体系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要建立一套系统完整并能够高效运转的规则体系。从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的实践看,这样的规则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法律法规体系。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实现法律全覆盖,所有的活动都应纳入法律框架体系之下。通过严格执法,杜绝非法犯罪活动的产生和蔓延。二是标准规范体系。通过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对数字经济参与者行为、产品与服务等进行规范和约束。三是政策措施体系。在合法的前提下,各部门各地区为鼓励创新发展、激发和释放内在潜能与活力会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四是协作制度体系。建立一套完备的政府部门间、政府与企业间、企业与各类参与主体间的跨界协作制度体系。从实践发展看,要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规则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些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重缺失,面对新问题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局面。有些领域政出多门,从业者无所适从。有些法规、制度、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甚至一些新出台的部门和地方法规从一开始就无法执行下去。“良法善治”应该成为数字经济治理规则体系的一个基本标尺,其衡量的标准就是要看是否有益于实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三)精准高效的方法体系规则体系建立之后,如何让其发挥有效作用,还需要一整套的方法体系来贯彻落实。常用的方法手段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手段。严格执法,对于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二是行政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依托行政体制内的各种行政资源,迅速有力地推动行政执行的实施。三是经济手段。在尊重法律和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利用税收、罚款、政府开支、政府合同、利息等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实现激励、约束、调节的功能。四是教育手段。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培训提升各方参与者知识、法律、数字素养和技能,另一方面要通过约谈、对话、协商等多种方式提醒劝诫数字经济从业者不要越过底线。尤其是对于一些灰色地带,要尽力避免“不教而诛”的简单粗暴做法。五是道德手段。除社会舆论调节之外,应宣传并鼓励数字经济参与者崇尚先进文化和文明风尚,尤其是鼓励平台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六是技术手段。对于数字经济的监管要更多使用数字手段,实现线下线上相结合、传统手段与数字化手段相结合。总的来看,数字经济治理应表现为以法律为准绳、以信用为基础、以数据为依据、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多重手段并用。(四)完整有序的评价体系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监测评估,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成效分析。对治理体系的评价监督是其中的应有之意。治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不仅要看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成效,还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对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督促改进或协商解决。对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监测评估至少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数字经济发展成效进行监测评估。重点考察对象包括:数字经济发展概况,比如规模、速度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数字经济创新活力,比如独角兽数量、风险资本投入数量等;数字经济基础与环境,比如基础设施、人才、全民信息素养与技能提升等。三度对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任务落实进行监测评估。规划提出了5个方面的发展目标,并从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着力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有效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等8方面提出了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分为27类147项,另附有11个重点工程和5个方面的保障措施。这些要达成的目标、完成的任务能否落地、完成情况、效果如何,要逐一进行评价,以期为改进规划调整策略提供依据。各部门、各地方出台的发展规划也应进行相应的监测评估。三是对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本身进行监测评估。可以从治理体系各个子系统(如组织体系、规则体系、方法体系、评价体系等)入手,重点考察是否建成、科学性、运行状态、落实成效等。三、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需要进行大胆创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到了关键时期,要实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治理创新。如何平衡数字生产力与工业化制度的冲突、新经济对传统经济的冲击、网络化与属地管理之间的矛盾等,需要大胆实践、大胆创新,更需要大智慧。加强政策的宣传与培训。鼓励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研究数字经济,尤其是要快速提升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数字素养和技能。要学会用数字化的眼光看世界,用未来的思维引导实践发展。所有人都应该认识到数字变革的历史性机遇不容错过,数字经济是最重要最活跃的新动能,不发展才是最大的风险。数字经济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机制,不能用工业化的思维和手段来应对数字化。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平台经济出现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平台经济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一方面,这些问题是由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不发展问题就不可能有;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或者说几乎全部问题都会在将来的发展中得到很好解决,所以不用太着急和过于担心,不发展才是真正的大问题。另外,对于平台经济存在的问题也要区别对待。平台经济问题可以分成四大类:一是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二是原来就存在的一些社会矛盾问题在平台经济里被放大;三是一些平台企业确确实实存在的问题;四是监管跟不上新业态发展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要分类施策。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我国在数字经济治理方面已经积累了非常好的经验,这也保证了我们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能有较快发展。比如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大原则,再比如“多方参与,协同治理”“底线思维,弹性平衡”“分类施策,区别对待”“有的放矢,精准有效”,等等。这些好的经验今后仍然适用,需要继续贯彻落实。最重要的还应该是在消除堵点上面下功夫,尤其是要改掉那些明显不适应新经济发展、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的做法,相关的法律、政策、标准规范应改尽改、能改快改。现在各方面都强调要打造新动能,事实上释放新动能才是最迫切的事情。创新治理理念。治理是为了发展,而不是为了不出问题。安全是前提,但不是目标。发展是硬道理,不发展才是最大的风险。以安全为借口限制发展、阻碍发展、打击发展的做法都应该改变。监管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不发展才好。监管不只是管住,更要服务好。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该服务的要跟上。创新监管制度。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地于法无据、擅自扩权的平台经济准入等规章制度。”规划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分类清理规范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在制度创新方面,加法很重要,但减法更迫切。对于明显不适应新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标准更要果断地进行清理、修改、完善。数字经济、网络经济、平台经济具有先天的突破时空限制特征,对于统一大市场、畅通“双循环”极为有利,不应再一味迁就所谓的“属地管理”要求。提升治理能力。未来亟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一是加大政务信息化建设统筹力度,强化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有效发挥对规范市场、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立完善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统计监测和决策分析体系,提升数字经济治理的精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三是推进完善风险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和机制,强化重大问题研判和风险预警,提升系统性风险防范水平;四是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特点的监管机制,推动线上线下监管有效衔接,强化对平台经营者及其行为的监管。此外,治理不是简单的管理,还包括服务,重要的是完善生态系统。各地在研究制定“十四五”规划和“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时对数字经济都寄予厚望,但如何在实践中做到“服务要跟上,支持要有力”还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判断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好坏的标准可以看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有利于构建国家竞争新优势、有利于提升人民福祉。数字经济没有天花板,创新发展永远在路上。我国具有加速发展数字经济的优势和机遇,潜力与空间无限,对未来应该充满信心。2022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进一步落实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头文件,意见多次提及对社会数字化发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数字社会的定义,加深对数字社会创新的理解,深入推动我国数字社会创新发展。一、数字社会与数字社会创新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化发展,明确提出数字中国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数字社会”,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动数字社会发展。意见也多次提到数字社会发展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在深刻思考如何将数字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提高治理能力、提升治理效能。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亟须厘清数字社会以及相关联的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概念,加深对数字社会的认知,明确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路径。目前,对于“数字社会”及其所指称的对象,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的见解和定义,因此也衍生了不同的词语用法。首先是一种广义和宽泛的整体型界定。按照这样的界定,数字社会被看作继工业革命之后第四次科技革命进程当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社会状态,是以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为特征的新科技革命条件下的新型发展样式,是数字化工具得到系统性应用和全面渗透的新型生活样态。因此,有人认为,数字社会是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进入的新的发展时期。这显然是一个总成的类属概念。其次是另一种狭义和聚焦的要素集成型界定,更强调构成性和发展型内容。例如2021年11月,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发布2021年亚太地区数字社会报告。作为连续的第6个年度报告,它追溯跟踪了11个国家(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新加坡、韩国、泰国和越南)在数字社会关键方面的进展,其中罗列了数字身份、数字公民身份、数字生活方式、电子商务等要素构成。再次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关联性和比较型界定。早有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概念接续展开,并且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生态领域等并行的思考框架,无疑为界定数字社会开通了新的思路。“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在这里,数字社会与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共同构成了数字中国发展的“三位一体:“十四五”规划纲要则在第五章“数字中国”里再次明确了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三位一体”构成,而且进一步论述了数字社会的含义:“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J并且提出了数字社会意味着要提供智慈便捷的公共服务、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以及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图景等内容。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2021年5月,浙江省以省级地方标准(DB33/T2350-2021)的方式公布数字化改革术语定义,其中对“数字社会”的释义是:“数字社会:为了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以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数据、模块及应用为手段,为群众提供全链条、全周期的多样、均等、便捷的社会服务,为社会治理者提供系统、及时、高效、开放的管理方式,形成城市和乡村更公平、更安全、更美好的一种社会形态。”可以说,这一释义既指出了数字社会作为发展目标的属性特征,即高品质生活与现代化治理,也强调了数字社会所特有的工具特征,即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数据模块及应用,同时还指出了数字社会的涵盖范围即包括城市和乡村地域在内的、包容全部人口共享的优质的社会服务和优化的社会治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释义中用群众和社会治理者的相对提法,极简约却极具包容性地指出了数字社会的基本主体,意味着“群众”既是数字社会发展的归宿和目的,同时又是社会治理的行动者。此外,这个释义强调了数字社会的发展指向及其正当性,但在技术应用的界定上却过于狭隘,仅限于“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数据模块及应用“。实际上,数字化时代科技创新的广泛性、多样性和交叠性及其产生的溢出效应,往往会带来始料未及的结果和影响;数字科技应用的革命性创新乃至颠覆性创新更是会形成超出初始意图的突破和拓展。所以,数字社会的概念应更具包容性。意见明确指出:“做好与相关领域改革和十四五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促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调发展就此而论,综合不同角度、各个阶段、多种理解,我们以为,数字社会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迭代升级与社会现代化持续推进的深度融合。这里所强调的是持续和广泛的动态发展,而这种动态发展又是数字信息技术与社会现代化转型共同融汇、共同驱动和共同展现的。正是根据这样的理解,所谓“数字社会创新”是在数字社会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具有开创、引领意义的创新实践。这是“数字社会”的下位概念,而在中国当下的社会治理场景中,数字社会创新指在既有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增添“科技支持”的新面向。这是一种指向未来科技发展形塑社会生活样态并影响社会治理的新方向,为此还必须用“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概念加以概括和讨论。二、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五大要素为了更好地理解“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概念,我们通过资料搜集、调研考察、公开征集等方式汇集并分析了包含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公司等100多家主体单位所提出的200多份数字社会创新案例,然后从案例属性、应用内容和应用范围的角度,全面地考察了其中数字技术如何赋能和优化社会治理的现实状况,总结归纳了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五大关键要素,从而加深了对数字社会创新的认知。一是发展理念的创新性。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多次提出对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主张和要求,数字社会始终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数字社会创新首先需要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意见对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所作出的部署安排;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进而适应各地数字社会建设发展的特定要求。二是社会服务的普惠性。数字社会创新更应该以利用数字技术造福人民群众为宗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可及性、便利性、普惠性和时效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围绕民生保障重点领域推动数字化服务的普惠应用。三是数字技术的普及性。社会的数字化发展和转型立基于数字技术的持续发展,因此,数字社会创新应该充分利用5G、物联网、互联网等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算法聚集地,搭建特定的应用平台、应用程序或应用系统等基础体系,促进资源要素整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重视数据安全保障,做好个人权益保护、加强社会信用维护、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提高数字技术的普及性。四是治理效能的普适性。多样社会群体的发展利益是数字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因此,数字产品与服务需要在实现社会治理提质增效的同时.,能展现出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包容度和友好度,助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五是应用场域的特适性。鉴于不同区域数字发展的水平差异、应用场景的特殊化以及服务群体特征与需求的差异,数字社会创新应当结合实际的综合治理能力和特定场景,进行个性化、定制化的资源配置,实现因地制宜,发挥数字技术最大的服务效能。正是通过实践案例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数字社会创新实践所体现的上述五大要素,能够呈现一种典型的“闭环发展”:从服务的需求、管理的需求和治理的需求出发,运用数字化技术的嵌入,数字技术应用的推广普及,以快应答、高适配和高品质的方式提供优质化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随着新的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又进一步扩大应用谱系和链条,再度推进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提质增效减负;由此,数字社会的发展和转型将会保持正确方向,不断生成良政善治的创新成果。三、数字社会创新实践的共性特征上述五大要素刻画出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基本属性,从实践案例中可总结出三个偏向于技术维度能够用以评价数字社会创新的共性特征。这包括致力于推进政府与社会及其成员之间良性互动的渠道和平台创新;推动社会治理走向精细化、精准化的手段和方法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的途径和工具创新。第一,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内含“向上向善”的基本属性,在其与社会创新的关联性上可以呈现不同的类型。如果将数字技术的应用重点区分为过程取向与结果取向,再将数字技术的创新指向划分为纵向穿透和横向并联,那么,就可以将数字技术介入社会创新的基本样式分为数字驱动、数字支持、数字赋能和数字普惠四种类型。这一分类结果可以揭示数字技术在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具体功能和模式。其中,数字驱动是指数字技术在社会创新实践中发挥驱动作用,包括打破僵局、开通思路,以及超越传统、另辟蹊径效应,其结果是引领或启迪全新的社会创新实践;数字赋能是指数字技术对于特定主体行为的能力有倍增和提升的功能,进而能够消解社会进步中顽固的障碍或困局,变不可能为可能,化不可行为可行,创新设想的落地效果突出;数字支持是指数字技术在创新实践中占有支持性地位,随行护航,保障落实,技术伴随支持的功能十分显著;数字普惠则是强调数字技术对于社会公众的普遍效益,数字技术所提供的便利和便捷、无限制使用、无门槛帮扶的效果十分明显。数字技术的应用特点及其侧重,对于社会创新实践有着相对差异化的功能影响,但其总成效果无疑指向社会创新的全新维度。第二,数字技术应用对于社会治理“提质增效减负”具有特定的强化指向。如果将社会治理的空间区分为纵向的链条状与弥散性的生态圈,将社会治理的基本取向区分为内向聚合与外向扩散两大类型,那么就可以得到自治优化、公治增强、共治拓展和众治发展的治理效果。其中,自治优化是指数字技术加之于特定的业务链节点区域中,可以引发多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治理创新,强化多元主体间共建共治共享的自治格局;公治增强是数字技术可以大力推进业务链条纵向格局中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优化和完善特定节点区域的治理格局;共治拓展是指数字技术作用于跨区域的治理生态圈中多元治理主体,可以强化主体间共同参与和合作共赢的治理活动创新;众治发展则是强调数字技术对于更大圈层的治理生态圈中,可以推进更加多元、更多数量的治理主体之间所共同参与的治理活动创新。总之,数字技术的发展及其创新应用,可以更加全面地强化社会治理优化的结果。在最近几年的防控疫情、抵御天灾和应急救援事态中,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层出不穷,而带来的治理效果更是有目共睹。第三,数字技术应用对于社会治理中的“守望相助”格局也有着强化和优化的效果。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就具有“守望相助”的特点,这既是社会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也是社会聚而不散的内在动因所在。而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带来突出的优化效应。以常见的社区为核心进行考察,可以就社区内部与跨越社区为维度考察“守望相助”的格局界限,还可以就纵向联结与横向联结为维度考察“守望相助”的互动方向,那么相互交叉所形成的四个象限可以命名为互助、众助、公助与共助。其中,互助优化特指数字技术可以推进社区内部治理中多个治理参与主体之间的全面互动,进而助推社区治理的优化和内部的互助互利行为;共助是指数字技术可以推进社区或街区内部更多数量和更多样式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带来社区乃至街区和市区的治理创新优化;公助是指数字技术能够推进跨社区之间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协作,促成跨社区的、容纳整个区域的治理创新和互助行动;众助,即指数字技术可以优化跨社区的、跨行政区划的更大区域范围的多元、多样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和共同行动,推进更大范围的良治善治创新。如果对数字技术深度应用于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进行总结,对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广泛应用数字技术的现实和未来进行展望,未来数字社会发展可用“三普”理念加以概括,即应用普及、群体普适和服务普惠。“应用普及”,是指数字技术对于社会治理应用领域的全过程拓展和全场景进入。数字技术以其特有的穿透性和渗透度,能够消弭各种社会板块或区划的“硬边界”或“硬界限”,促成全社会无边界的共同应用;“群体普适”,是指数字技术以其特定的普适性和包容度,能够适应各类人群的使用需求,消除数字鸿沟和数字歧视,满足老年残弱群体的共同需求,促成全社会的无差别应用;“服务普惠”,是指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及其成果,可以由社会全体成员所共享,指向于消解社会不公、追求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让所有人感受和享受到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先进性和便利性,促成全社会的充分共享。这既是从现实案例中所能感受和归纳出的数字社会发展属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所追求的数字化建设和转型目标。从当下的数字社会发展来看,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数字政府建设和转型的理念创新、方向指导与建设要求,将会指导和引领数字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创新,营造和引领现代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扩散。在这个意义上讲,由此而形成的、具有特定属性特征和功能指向的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可以响应数字政府的建设和转型,进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