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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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docx
_公司企Q发A屋噩仔遇、Q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分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分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是指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第四条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二)坚持廉洁节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坚持规范透明。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西北分公司成立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西北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成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西北分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小组成员为:组长:分公司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副组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主要负责人组员:机关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日常管理及台账建立和维护职责划分如下: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租住用房管理、业务招待管理、通信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差旅管理、预算管理由财务部负责;培训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各主责部门负责修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第六条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公司对项目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分公司要切实加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从严控制效益较差项目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对因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用期间,负责人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第二章履职待遇第一节公务用车管理第七条分公司配备车辆均为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按用途分为生产经营、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公务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纳入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第八条分公司购置公务用车时须依据集团公司批准的公务用车预算,履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核程序,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方可购置。审核内容包括公务用车年度预算金额、机关定员,以及车辆用途、品牌型号、类型、排气量、购车价格等。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确有公务活动时可使用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予以保障。第十条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L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越野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4.0升(含)以下。载客人数10人以上的客车根据实际需要购置,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公务用车的,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可根据生产经营、工程项目实际需要配备越野车,配备的越野车要服务于工程项目,不得变相作为市内交通工具。越野车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4.0升。如因特殊自然和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用于现场指挥的越野车可适当放宽条件,购置(租赁)时须严格履行审核手续。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选用新能源汽车的,享受财政补助后的车辆价格应在规定标准内。第十一条分公司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第十二条分公司公务用车应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节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所属和相关单位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第十四条分公司公务用车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时,应当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坚决杜绝既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又发放交通补贴的违规行为。严谨变相违规、打擦边球,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对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军工保密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管理坚持从严从紧,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从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经费及日常运行等关键环节入手,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本企业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车辆用途、运行轨迹、运行费用的动态监控和精准管理,全面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事项发生。第二节办公用房管理第十七条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办公的场所和相关费用的管理。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第十九条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下同),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经批准,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过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装修、维修和改造,按照江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应及时腾退配置办公用房。第三节培训管理第二十三条分公司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国(境)外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含自费)EMBA、后EMBA等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第四节租住用房管理第二十七条经集团公司安排调动到非住所地或非经常居住地任职的企业负责人,在新任职地没有购买住房或承租保障性住房(依据所在地政府规定),可由分公司临时提供房屋居住。第二十八条在分公司新任职地有周转住房的,由分公司提供。没有周转住房的,可以由分公司租赁普通住宅或商住房,提供给企业负责人作为周转住房。第二十九条周转住房的面积标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控制在IOO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内,其他负责人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2019年9月5日之前已租赁超过规定标准的,须在合同到期后更新,按规定标准租赁。第三十条周转住房的房租费用由分公司承担,水电燃气以及租赁时租方明确由承租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租赁市场化商品住房的,应在合适的地段以合理的市场价格租赁,合理控制房租费用,不得超标准租赁。第三十一条分公司提供的周转住房应当满足正常居住需要,原则上应租赁已装修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不得重新装修。第三十二条易地调动企业负责人在新任职地购买住房、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调离、退休后,3个月内应腾退周转住房。第三十三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合理解决企业负责人易地任职期间的住房问题,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第三章业务支出第一节业务招待管理第三十四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招待,商务招待的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中央企业总部工作人员。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属于其他公务招待。笫三十五条开展外事和商务招待活动,对于非常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非常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第三十六条对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对于商务和外事招待,招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对于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时,应首选本单位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如实准确体现。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在进行在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中确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购买和赠送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办公室对纪念品进行统一管理,全面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完善纪念品管理制度办法,实行纪念品清单制度,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坚决禁止以各种名义转嫁或报销礼品费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严格执行招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招待费用等情况。不提供招待清单的业务招待费用不予报销。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第二节国内差旅管理第四十条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所属单位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第四十一条国内差旅费范围包括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包含伙食和公杂费)。第四十二条分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并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第四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增长幅度不应超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第四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系统酒店的,优先选择本系统酒店住宿。出差交通、住宿费标准如下:(一)交通费标准准职别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主要负责人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据实报销其他负责人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高铁和动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据实报销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的,需履行审批程序,做好登记备案。(二)住宿标准准职务住宿费限额标准(元/天)主要负责人800其他负责人600特殊情况(临时性、应急性、主办方指定)除外。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最高上浮20%o第四十五条分公司应按照企业差旅管理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无关的费用。第四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到本单位所在地区之外出差,按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发放出差补助200元。有接待单位的,不发放出差补助。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在所任职企业的机关报销差旅费,不得向下属单位转嫁。第三节因公出国(境)管理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批。未经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委托其他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党委代办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笫四十九条因公出国(境)活动申报前要通过内部局域网等便于本企业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出访目的、出访人员及境外工作分工、出访国家和地区、经停国家和地区、境外日程安排、出访经费来源和境外邀请单位等相关情况,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进行公示: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应对境外突发事件、驻外机构常驻、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保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五十条按照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合理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出访活动应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按照照顾性、任务虚多实少、目的实效不明确和考察性出访。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设事,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随性。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或者同时出访。非特定项目需要,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第五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必要的过境应按最为经济合理的原则安排。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确因工作需要需突破上述限制的,应在出访请示中做出充分说明;已经批复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确有必要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的,需按照外事审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限进行请示,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参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境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向所属单位或境外机构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笫五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注重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原则上应购买往返机票,不得包机,住宿安排标准间。出访期间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乘坐公务舱,其余一律乘坐经济舱:(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正高级职称人员,连续乘坐飞机6小时(全程时间扣除转机等待时间)以上行程的,可乘坐公务舱。(二)企业其他负责人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上连续乘坐飞机6小时(全程时间扣除转机等待时间)以上行程的。(三)确实因工作需要并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的人员。第四节通信管理第五十四条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的管理。第五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发生的移动通信费采取实报实销、年度限额的方式,并由分公司统一托管和代缴费用。第五十六条通信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职别标准通信费用年度预算(元/年)主要负责人9000其他负责人8400第五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发生工作岗位变动时,从人事令生效起次月,按新标准执行;对因退休、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分公司的负责人,从人事令生效起次月停止报销,并解除托管和停止费用代缴。第五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包括在所属或相关单位有兼任职务的)不得在其它单位报销通信费用或领取类似性质的补贴。第五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始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六十条分公司应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照国资委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第六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三)保证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第六十二条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第六十三条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根据预算年度内的工作任务、人员数量、费用标准等基本条件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从严控制预算水平。上年经费预算节余不转入下年预算。第六十四条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经费标准确定后,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第六十五条分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六十六条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公司备案。第六十七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机构。严格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流程。第六十八条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坚持在预算指标内审核报销,超预算及预算外费用原则上不得报销。确属工作需要发生的,按照管理流程审批后方可报销。第六十九条分公司应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经费支出进度控制,建立健全费用台账。对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不断优化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第七十条分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文件由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一)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预算方案编制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主要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分公司研究制定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经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讨论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七十二条除按照国家、国资委、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及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行为:(一)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二)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三)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四)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五)向所属单位和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第七十三条西北分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由各主责部门建立健全按人分项的费用台账,按照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分别设置,如实列支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保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七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制度,年度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需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每年定期报告,接受职工监督。第七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严格执行审核报销程序,按规定要求报销,并按照消费项目实施台账管理。第七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职代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七十七条西北分公司应当配合国家、股份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七十八条对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有关规定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七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因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有关规定受到上级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期兑现绩效薪金。第八十条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所属单位改任企业非领导职务人员,受聘在所属单位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按照其改任前同职级标准执行。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由分公司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小组各主责部门按单项业务管理分工负责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迎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