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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党委(扩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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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党委(扩大)会议事规则.docx

    司克爰金叔事娓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委(扩大)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分公司党委(扩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中央和国资委党委、股份公司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XX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XX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分公司党委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分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分公司党委(扩大)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领导作用的主要形式。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重要议题必须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扩大)会意见建议,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分公司治理的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三条分公司党委(扩大)会遵循以下议事原则:(一)民主集中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扩大)会的各项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党委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善于集中集体智慧;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依法合规原则。分公司党委(扩大)会研究讨论问题、做出决定,应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讨论研究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经理层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三)科学决策原则。分公司党委(扩大)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及时研究决定党建工作重大问题,积极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四)把握实质原则。分公司党委(扩大)会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有别于经理层研究决策,把握好研究讨论的重点和实质。要紧盯带有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从发展的全局角度、政治和战略高度进行研究讨论,避免与总经理办公会套开、重复研究、混同决策等,避免成为“走形式”“作背书”。第三章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第四条议事范围。分公司党委(扩大)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委(扩大)会有权研究决定的有关分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以及经研究讨论并向经理层提出意见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以下简称“前置程序”事项)等。议事范围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党委(扩大)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议事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第五条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扩大)会研究讨论决策的事项,主责部门应形成议题材料,填写党委(扩大)会议议题表(附件2)。提交的议题,会前必须进行充分准备。党建工作议题由党委主责部门充分酝酿、起草、修改,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其中涉及党委规范性文件事项,应由法律合规部会前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或者报告。“前置程序”议题由业务主责部门经过调研、可行性论证、法律合规评审、专题评审会等程序后提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前置程序”议案材料应区别于总经理办公会等其他决策会议材料,要从全局角度、政治和战略高度出发,围绕“四个是否”编制,即“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二公司党委(扩大)会的议题由主要领导沟通同意后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第四章会议组织和议事程序第六条会议频次。党委(扩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发生下列情形时,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党委(扩大)会。.(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S)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四)出现其他情形,认为有必要召开的。第七条材料送达。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议题材料应提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及早通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包含人事任免、违规违纪案件处理等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并及时收回。第八条会议召开。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扩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获批准,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经党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同意,可扩大到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公司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办公室、法律合规部主要负责人列席前置研究议题;议题主责部门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研究讨论,相关议题研究完毕,即告退席。第九条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主责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分管领导阐述补充意见,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议题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应发表意见,然后由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前置程序”议题主要针对“四个是否”开展研讨。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党委(扩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党委委员对研究决定或研究讨论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方可做出决定。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应履行而未履行“前置程序”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第十条会议表决。党委(扩大)会议题如需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口头表决时应明确表达“同意、反对、弃权”,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并记录在案,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对重大突发事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扩大)会的,书记、副书记或有关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扩大)会报告。第十一条党委(扩大)会由党委办公室派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签署意见。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上级党组织可以调阅公司党委(扩大)会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扩大)会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扩大)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分送至领导班子成员和参会部门。第十二条分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办理党委(扩大)会会议的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的起草、传递、归档工作。第五章决议执行第十三条分公司党委(扩大)会做出决定后,党委委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集团公司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在未做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为。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遵循“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起部门的分管领导全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扩大)会汇报落实情况。第十四条对于党委(扩大)会研究讨论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入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经理层研究决策和监督意见时,应充分表达党委(扩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扩大)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经理层反馈。第十五条党委(扩大)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党委办公室为决议督办的具体工作部门,有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相关决议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扩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分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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