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八大作业及高温作业管理制度.docx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动火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动火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三、分工与职责1.1 安环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2 技术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1.3 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1.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3. 5动火作业人职责4. 5.1应参与作业存在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5. 5.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 5.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环境、个体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疏散路线等;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7. 5.4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8. 5.5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3.5.6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3.6动火监护人职责3.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3.6.2应参加由安环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环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3.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3.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3.6.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7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3.7.1负责填写办理动火作业证;3.7.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现场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培训教育作业人员;3.7.3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作业;3.7.4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8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3.8.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8.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8.3在动火作业中,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3.9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也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3.10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3.10.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10.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3.10.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四、基本要求4.1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4.1.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4.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4. 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1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4.2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4.3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五、动火作业分级5.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 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六、动火作业安全要求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6.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6.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6.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6.2.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6.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6.2.5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6.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6.3.2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6.3.3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6.3.4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6.3.5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6.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4.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6.4.1.1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6.4.1.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IOnl范围内进行分析。6.4.1.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6.4.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6.4.2.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6.4.2.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6.4.2.3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乐6.4.2.4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6.5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6.5.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6.5.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6.5.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6.5.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6. 6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6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IOnb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6.1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6.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1.1.1 11.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6.11.3 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经理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6.11.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6.11.5 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6.11.6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6.11.7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6.11.8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6.11.9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6.1LIo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6.11.11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6.11.12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6.12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七、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管理7.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班组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由生产经理、安环部、技质部、设备组等相关部门签字审批。7.3由相关部室、车间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7.4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主管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7.5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设备组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7.6动火作业证是动火作业的依据,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7.7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480分钟以内)小时;中间间断30min重新取样分析。7. 8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重新进行取样分析。7.9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实施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7.10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证。7.1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保存期至少1年。7.12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八、相关/支持文件8. 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8.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8.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LJ46-20128. 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8.5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令8.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8.7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鲁安监函字201579号8.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8.9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8.10安全帽GB2811-2007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高处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高处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三、分工与职责1.1 安环部是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2 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3. 3高处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高处作业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四、基本要求3.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2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4.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4.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4.5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五、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1.1 高处作业的分级1. 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5. 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6. 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7. 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8.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1.2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5. 2.2GB/T4200规定的II级或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 2.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7. 2.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8. 2.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9. 2.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5.2.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5.2.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OnInl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Omln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5.2.9GB3869规定的HI级或In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5.2.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5. 2.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5.3不存在5.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5.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表2高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2h55<h1515<h30h>30AIIIIIIIVBIIIIIIVIV六、作业安全要求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要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安全措施。6.2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6.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6.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6.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6.2.4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6. 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6.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6. 3.1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7. 3.2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8. 3.3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9. 3.4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6.5 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6.6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算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6.7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6. 5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6.6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6.7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等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6.8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6.9 9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6.10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6. 11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6.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6.13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6.14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6.15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6.16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及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6.17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转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的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应高挂抵用,不得低挂高用。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IV级高处作业(3Onl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6.18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6. 19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6.20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6.21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6.22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6.23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6.24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6.25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6.26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拆除。6.27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护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七、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7.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7.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审批。7.2.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7.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7.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7.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7.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7.2.6由相关单位作业人员对高处安全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7.2.7高处安全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7.2.8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证。7.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核后,报生产经理审批。7.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7.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7.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7.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7.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7.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 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7.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7.5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人员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保存期至少1年。7.6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7.7 7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八、相关/支持文件8. 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8.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8.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LJ46-20121.1 4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8.5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令8.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8.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8.8 8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8.9安全帽682811-2007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动土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动土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三、分工与职责3.1 安环部是动土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3.2 生产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3.3 3动土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土作业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四、基本要求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In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五、作业安全要求1.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要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安全措施。1.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5. 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6. 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7. 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5.2.4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5.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5.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5. 3.1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6. 3.2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7. 3.3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8. 3.4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5.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5 .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6 .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算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5.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5.5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5.6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5.7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等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5.8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5. 9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5.10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5. 11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5.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5.13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5.14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5.15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5.16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及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5.17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18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或异地使用。5.19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5.20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5.2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5.22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5.23 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5.23.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智井;5.23.2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5.23.3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5.23.4 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5.23.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5.23.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5.23.7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5. 24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5.25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六、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环部负责安环部留存。6.2 动土申请单位在安环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6.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6.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安环部,由其审核、审批。6. 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6. 6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安环部、施工单位各一份。6.7 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同监护人员对动土安全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环部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6.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证。6.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七、相关/支持文件7. 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7.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7.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LJ46-20127.9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7.10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7.6安全帽GB2811-2007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盲板抽堵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盲板抽堵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三、职责3.1 安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