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金流量、带息负债专项考核管理办法.docx
公司现金流、带息负债专项考核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加强中建四局现金流量管理,合理控制带息负债规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此考核办法,主要针对现金流量加强过程管理,按季度对各单位现金流量、按年度对各单位的带息负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与企业班子成员年薪奖罚挂钩。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建四局各以建筑为主业的子公司及区域性公司。1.3 管理原则底线管理、过程控制、按季奖罚,按年清算;预算管理、年度考核、年薪挂钩、考核兑现。2 职责分工本办法所涉及现金流量考核,由局财务部、资金部负责出具现金流量专项指标考核结果,由局企业策划与管理部负责开具相应薪酬奖罚通知单,相关薪酬奖罚在该企业负责人年薪考核对现实一并清算。本办法带息负债专项考核,由局资金部负责出具带息负债专项指标考核结果,报局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由局企业策划与管理部负责对未达标单位开具相应薪酬处罚通知单,有关薪酬处罚在该企业负责人年薪考核兑现时一并清算。3 管理内容3.1 考核周期局对各单位现金流量按季度进行考核,XX年第二季度为第一个考核期;带息负债按年度进行考核,XX年为第一考核年度。3.2 现金流量与薪酬挂钩方案3.2.1 每季度按现金流量专项指标对各单位进行一次考核,按现金流量专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奖罚。奖罚金额将增加或扣罚其企业负责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年薪,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奖罚绩效年薪,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年薪奖罚标准按企业正副职年薪考核兑现的相应比例确定。现金流量季度考核指标:净现金收支比净现金收支比是指建筑业务的现金净流量占现金收入的比重,主要反映企业对现金净流量的运营与管理能力。净现金收支比=建筑业务现金净流量÷建筑业务现金流入量公式中现金净流量和现金流入量,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完成数。3.2.2 季度考核指标与薪酬挂钩每年按4个季度分别设定净现金收支比的扣罚底线标准,在底线基础上,各单位各季度净现金收支比每增加2%,将奖励该单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1万元,上不封顶;每减少2%,将扣罚该单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1万元,每人每季最高扣罚年薪6万元。净现金收支比底线标准详表:考核周期2015年2015年2015年2016年(按季度)2季度3季度4季度1季度净现金收支比-6%-1%+4%-11%3.3 带息负债与薪酬挂钩方案3.3.1 本办法所指带息负债是指企业负债当中需要支付利息的债务,包括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欠采购中心材料款(不含三个月赊购期的材料款),内部借款(含与局资金部的往来)、自承担利息的保理等。3.2.2 局确定以产值带息负债率为带息负债考核的专项指标,按号码公司及区域性公司分别制定产值带息负债率考核标准。产值带息负债率=带息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公式中带息负债总额为年末数。主营业务收入为自年初至年末的累计完成数。3.2.3 因2014年带息负债规模不一致,对带息负债规模较大的公司,按五年内逐步达标的原则制定考核标准;对带息负债规模较小,2014年实际产值带息负债率低于考核标准值的公司,以后年度较前一年新增的产值带息负债率部分需专项报局资金部,对新增带息负债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单独审核。根据测算,号码公司产值带息负债率考核标准为10%,安装公司、区域性公司产值带息负债率考核标准为5%o按以上原则,2015年及之后四年各公司产值带息负债率考核指标详附表。2015-2019年产值带息负债率考核指标14年实际15年预算16年预算17年预算一公司/厦门34.77%25.00%20.00%15.00%三公司25.86%21.00%18.00%15.00%五公司2039%17.00%15.00%15.00%六公司35.86%28.00%20.00%15.00%安装公司2.94%5.00%5.00%5.00%华东公司9.96%10.00%10.00%10.00%华南公司17.39%10.00%10.00%10.00%珠海公司10.05%10.00%10.00%10.00%深圳公司1.47%5.00%5.00%5.00%广东公司0.00%5.00%5.00%5.00%3.2.4 年末产值带息负债率与薪酬挂钩每年末按带息负债专项指标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对专项指标不达标的单位,将扣罚其企业负责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年薪,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扣罚绩效年薪,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年薪扣罚标准按企业正副职年薪考核兑现的相应比例确定。各单位产值带息负债率每增加1%,将扣罚该单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1万元,每人每年度最高扣罚年薪10万元。超过1%,不足2%的,按插入法计算,以此类推。)4附则4.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4.2 如有特殊因素,对本办法所设指标完成情况构成重大影响,各三级单位应及时向局提交专项报告,经局批准认可后,可适当酌情处理。4.3 本办法由局资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