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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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docx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文件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推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申报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二、公告的制定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发布,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的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决定依法对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调整。三、公告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和统一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申报的纳税期限,将房产税(包括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于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二)明确了代开发票情形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对于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纳税人代开发票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公告的施行时间为了确保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政策,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第二款“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