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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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关于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加强区储备粮管理,保证区储备粮安全,提高政府调控粮油市场能力,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门头沟区实际,区商务局拟定了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涉储单位职责、承储企业确定、区储备粮储存、区储备粮购销与轮换、区储备粮动用、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全文共九章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门头沟区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成品粮)。区储备粮的粮权属于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我区储备粮分为常态储备及临时储备,区储备粮的规模经区政府同意后可进行相应调整。办法对区储备粮的轮换进行要求:为确保区储备粮质量,储备粮必须定期轮换,推陈储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制定每年的区储备原粮轮换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办法规定: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级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有权对区储备粮进行信贷监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门政发(2004)1号)同时废止。